□女职工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哺乳期指的是婴儿出生后满四周至一周岁这段时间,前四周称为新生儿期。为了保证人口质量,现在提倡科学育儿,提倡用母乳喂养,特别是 4 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母乳是婴儿的天然食品,它不仅含有婴儿生长发育所需要的营养物质, 而且这些营养物质的比例适宜。它可随婴儿生长发育的需要而变化,是任何动物乳类和代乳类所不可比的。母乳中所含蛋白质较高,且蛋白质中乳白蛋白多,酪蛋白少,在胃中遇胃酸凝成的块较小,易于消化吸收,所以婴儿对母乳中蛋白质的利用率较高。初乳中含有抗体,能保护婴儿肠粘膜不被病毒或细菌侵入。六个月内的母乳含有较多的吞噬细胞,并具有较强的杀菌性, 可以增强婴儿抗病茵感染的作用。因此,母乳喂养的 6 个月内的婴儿不易患病。另外,母乳中脂肪含有的脂肪酸比例适宜,含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中的亚油酸比牛奶所含量高出七倍,有防止婴儿患湿疹的作用。母乳中乳糖含量较高,为乙型乳糠,有利于大脑发育。乳糖还可以促进钙、镁的吸收,有利于氨基酸和氮的吸收和存留,同时可促进肠道蠕动,防止便秘。母乳中含有丰富的无机盐和维生素,因为直接喂养,不需消毒而能维持维生素原有含量。母乳喂养还具有方便,促进母子感情等长处。所以,应该大力提倡母乳喂养。

提倡母乳喂养,母乳本身的质量就成了很重要的问题。要保证母乳的质量,首先就得保证母体的营养和健康,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也就提到了议事日程上。

哺乳期的劳动保护目的在于保护乳儿的健康,故首要问题是注意不得因母亲参加有毒有害作业而影响乳汁的质和量从而影响乳儿健康。《劳动法》第 63 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应从事重体力劳动,因为分泌母乳和照看婴儿,母体本身已承受了较大的消耗和劳累,如果再从事繁重紧张的体力劳动或工作, 会造成母体消耗过大,导致母乳分泌的减少和消失,对婴儿的成长发育不利。因此,应禁止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重体力劳动。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包括所有会对母体进而对乳儿产生不良影响的工种和作业。如铅可通过乳汁进入乳儿体内;文献中已有铅经由母亲乳汁而引起乳儿铅中毒的症例报告。由于婴儿较成人对毒物敏感,所以在母体出现中毒症状之前乳儿已可有中毒的表现。因此,应对哺乳期妇女接触铅加以限制。又如汞也可自乳汁排出,被乳儿吸进。伊拉克曾发生过因用甲基汞杀直菌剂处理的麦种制成面包而引起大批人用基汞中毒的事件。在中毒者中哺乳的母亲身上搜集到的母血和乳汁样品中发现,乳汁中有机汞的浓度与母血中有机汞的浓度成正比,而伊拉克婴儿仅仅通过母乳血中汞含量就达到了100μg/100ml 血。因此,对哺乳期妇女接触汞也要加以限制。还有苯、二硫化碳、汽油等化学物质也会因母体接触后从乳汁中排出,从而影响乳儿的身体健康。

我国目前关于车间空气中苯、二硫化碳、汽油的浓度虽然有了最高容许限量,如苯为 4Omg/m3,甲苯为 100mg/m3,二甲苯为 100mg/m3;二硫化碳为10mg/m3;汽油为 300mg/m3,但专家们建言,乳母不应参加接触苯、二硫化炭的作业。至于接触汽油女工乳汁分泌会出现减少的现象,也应尽量避免接触汽油。

与农药有职业接触的妇女,其乳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也会比无职业接触的妇女高出许多,因此,哺乳期的妇女应暂时调离有关的岗位。

总之,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应按照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哺乳女职工给予劳动保护,不安排下列劳动:

  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氢化物、一氢化碳、二硫化碳、氯、乙丙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

除了禁止哺乳女工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之外,还应保证女工的授乳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为了确保乳儿的喂养和健康,有哺乳婴儿 5 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哺乳室内,应有必要的卫生设备,保证母亲于哺乳前能用温水、肥皂把手洗净及在哺乳时能脱下工作服或穿上清洁罩衫。有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如果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

(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几,可适当处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 6 个月。

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哺乳期间放长假(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期限,少则一年,多则三至五年),所在企业对其负有一定义务。按劳动部有关文件精神,女职工请假期间,可发原标准工资 60%的生活费。在这一阶段,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和女职工本人意愿,实行半日工作制和弹性工作制等灵活的工作时间制度。这样,既解决了女职工本身的困难,又有利于企业正常安排劳动力,提高在岗职工的工作效率,减少企业在托儿费用上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