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

作为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形式,因而劳动合同制是一种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概念,劳动合同制是指一种用工制度,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的制度。完整他说,劳动合同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互相选择和平等协商而建立起来的期限可长可短、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劳动关系的制度。我们平常所讲的劳动合同制主要是法律概念上说的,即是指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定和调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是从 1986 年开始在国营企业实行的。尽管我们在

五十年代就曾确立过劳动合同,如 1950 年 5 月,劳动部在《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中就规定,招雇技术员工时,招雇者须拟定与被招雇者订立的劳动契约草案,将就业后的工资待遇等项明确规定。此后,劳动部在 1951

年、1954 年等都曾颁布过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如 1957 年 4 月,国务院在《关于劳动力调剂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中就规定,在不同单位间调剂人员时,调入单位应与工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只是到五十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实行劳动力统一招收和调配制度,对固定工不再实行劳动合同以后,劳动合同制才被停止使用。

从五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逐渐确立的固定工制度有两个致命的弊端: 一是企业缺乏选择职工的自主权,二是职工缺乏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的主动权。企业需要的人难以调进,不需要的人不能调出,多余的还要“包下来”, 使企业难以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主动调节劳动力结构,改善劳动组织,加强劳动纪律,影响了劳动效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职工无择业自由,一次分配定终身,常常出现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现象,不能做到人尽其才和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为了克服上述弊端,我们决定对劳动制度进行改革,其目的是要使企业和劳动者都有一定权利“相互选择”,使劳动者能够合理流动,得到合理使用,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更合理、更有效的结合。于是从 1981 年以后,我国就逐步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试点工作,在

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在 1986 年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

规定》等四个文件,1994 年 7 月 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而从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在双方向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二,用工制

度灵活,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使用长期工、临时工、季节工,也可以使用轮换工,合同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生产需要双方协商可以续订合同,延长期限。第三,合同工在单位期间,政治地位与固定工平等,合同制工人有权参加企业管理,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经济地位与固定工相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同时考虑到合同制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某些劳保福利待遇低于固定工,以及存在暂时失业的可能性,个人还要按月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情况,各地适当规定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水平略高于固定工。第四,从城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回乡补助金制度,以解除其后顾之忧。第五,合同制工人离开企业暂时失业期间,由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管理、教育和培训,改变了过去临时工、合同工无人管理的现象。

劳动合同制工人既不同于以往的固定工,也不同于以前实行的合同工、临时工制度。因此,我国实行的劳动合同制,是在总结国内外用工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方向,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它具有法律、经济与行政三种手段相结合和责、权、利相统一的以及多种用工方式相并存的特点。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法律行为,来确定和调整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这就增加了用工制度的严肃性,对双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制是在与固定工制度并存情况下施行的一种用工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劳动合同制度还不很完善,如有些地方存在歧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现象。即使是劳动合同制本身也存在缺陷,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总之,劳动合同制是一种合同式劳动用工制度,其订立、变更、废止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都须用法律形式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都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有力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推行的一项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发挥劳动者创造性的比较好的用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