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法律体系及立法规划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精神,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劳动部研究制定了到本世纪末劳动立法规划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法律体系

  1.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法律体系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制建设有了很大进展,但距离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法律体系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第一,以劳动法为龙头的劳动法律体系尚未形成,一些重要的立法仍处于空白。单项法律只有矿山安全法一部。其他方面如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的重要法律工资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调控劳动力市场运行

的重要法律就业促进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监察法等都尚未制定。由此造成我国劳动力市场难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劳动工作的开展也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和推动。第二,劳动立法的层次偏低。目前劳动部门开展工作依赖的多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在法院只是“参照” 文件,不是必须执行,因而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不少困难。一些外商也常以规章不是法律为由拒不执行我国劳动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三,劳动立法滞后于改革的实践。十几年来,劳动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发展,目前参加各项劳动制度改革的职工已达 5500 万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10 万多户国有企业实行了各种形式的工效挂钩办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类企业达 51 万户,覆盖率为 82%。但是这些改革中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却没有及时反映在劳动立法中,特别是高层次的立法。因而,通过法律引导、保障和推动劳动体制改革和劳动事业发展,是劳动部门广大工作者热切盼望解决的问题。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全国人大的立法要求,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紧紧围绕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这一劳动部门的中心任务,从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调控市场运行等几个方面,构造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见图 1.1)。

①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设计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两部单项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律形式肯定和推进劳动合同制这项重要改革。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制度,完善劳动司法体制。

②在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方面,设计了工资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等几部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制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各项最低劳动标准,如工时休假、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对于这些最低标准,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低于。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种恶性事故频繁发生,劳动者的许多基本权益缺乏保障,因此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这对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生产事故具有特殊的意义。

③在调控劳动力市场运行方面,设计了就业促进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监察法四部法律。这方面法律主要是规定国家和各级政府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方面应发挥的作用和应尽的职责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不是自由市场,国家和各级政府在培育和发展市场及调控市场等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因此政府在涉及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如就业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应充分发挥作用。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应加快上述立法。同时,为了强化执法的力度,切实保障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应制定劳动监察法。

与上述单项法律相配套,还研究设计了一些重要的行政法规。2.关于劳动部立法规划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在九十年代未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要求,以及劳动部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法律体系》的规划,劳动部研究制定了以下立法规划:

(1)劳动法 1994 年

(2)社会保险法

1995 年

(3)劳动合同法

1995 年

(4)就业促进法

1996 年

(5)安全生产法

1996 年

(6)职业技能开发法

1997 年

(7)工资法

1997 年

(8)劳动保护法

1998 年

(9)劳动监察法

1998 年

(10)劳动争议处理法

1999 年

《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已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建议能干1995 年报请人大审议颁布。《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职业技能开发法》、《工资法》尚未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劳动部正在建议争取将这四部法律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之中,同时希望本届人大建议能将《劳动保护法》、《劳动监察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列入下届人大立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