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遵守劳动法的监督

当前,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管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的。因此,个体单位雇佣学徒、帮手,私营企业雇佣工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遵守劳动法的情况,也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劳动行政机关加以管理和监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是依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阅进行审查登记,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的监督来开展工作的。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而触犯刑律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外,财税、审计、银行、妇联、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都有权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财税、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对企业发放的奖金来源是否正当,加以管理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提存的工资基金和发放工资的情况进行检查。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而全面的劳动监督法规,因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规,分散在各相关法律法规中。根据监督、检查内容的不同则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的程序也有所区别。这样,给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带来了一定的不便,造成了监督盲点区域(即无法律依据进行监督的情况)与多重监督区域并存。今后,随着我国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 将会形成一个合谐一致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