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1. 基金来源。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基金来源应遵循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集合社会的力量,在较大的社会范围内筹集, 集中的人数和单位越多,越能发挥风险的分散作用;统筹的面越大,保险费率就越能降低到最低的限度。因此,现阶段生育保险应以市、县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统筹范围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应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以解决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

  2. 筹资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是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原则。生育保险基金在筹资原则上与其他几个社会保险项目有所不同,不强调留有很多的积累和结余,这主要基于两点考虑:首先,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相衔接,它较之其它社会保险项目而言,其计划性和可预见性都比较强,发生大的动荡的机率较小,因此不用留有很多的积累以应付不测。另外,也有一个社会形象问题,尽管开展生育保险的主观动机是好的,但如果基金积累过多,其客观效果和社会反映就不会太好。

  3. 筹资方法。目前,在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筹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收缴,一种是按人均绝对额收缴。后者方法简单明了,易于接受,但也带来一些问题。一是随着工资和补偿费用的增加,需要不断调整征收数额,其最终结果仍然和工资总额成一定比例; 二是为便于统一管理,也存在一个和其他保险项目在筹资方法上衔接的问题。因此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一些按绝对额收缴的地区,应逐步转向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