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劳动保护

怀孕是一个妇女一生中的重大事件,新生命的出现会使母亲产生自豪, 会给家庭带来欢乐,会让人类得以繁衍。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不仅是家庭也是社会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

劳动条件对妊娠经过和妊娠结局是有一定影响的。近年来人们注意到妇女从事不同职业劳动与子代先天缺陷的关系。外环境因素对生殖的影响。特别是对胎儿发育的影响,近 20 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已受到广泛的注意,英国、美国、芬兰均有父母职业与小儿先天畸形间有无联系的研究报告。如有的专家初步发现,伴有唇腭裂的婴儿,母亲职业为护士者居多,而伴有脐疝及腹裂畸形的婴儿中,母亲职业为印刷工人者较多。芬兰的一项研究结果发现, 中枢神经系统及肌肉骨骼畸形的婴儿中,母亲为工业及建筑业女工为多。近年来经由胎盘致癌的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近二三十年,多数工业发达的国家,恶性肿瘤已成为 15 岁以下儿童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有人认为,儿童期发现的许多肿瘤,是由于在胎时接触过致癌化学物质所引起。根据动物实验资料,目前已报告的经胎盘致癌物有亚硝基化合物、芒香烃、氯乙烯等40 余种。

以上说明,职业因素对妊娠结局及胎儿发育会产生直接的或间接的影响,因此,女职工孕期的劳动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应搞清楚那些有毒有害职业因素会对女性生殖功能及胎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保健措施,保护第二代的正常发育和健康。

妇女怀孕后,为适应妊娠的需要,孕妇机体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如子宫增大,体重增加,能量消耗加大。特别是妊娠后期,进行同等强度的劳动时,每公斤体重的能量消耗大大超过妊娠前期,相当于妊娠前期的 2 倍多。所以,随着妊娠期母体及胎儿的能量消耗逐渐增大,孕妇必须减少劳动量, 从而保持胎儿发育所必需的母体能量。

好娠时对氧的需要量加大,故肺通气量增加,较平时易于吸入较多的毒物。孕期总循环血量增加,心率加快,每分钟心脏的博出量增加。与未妊娠时比较,在休息的情况下,心率可增加 1O 跳。血液循环加快的结果又可促进机体对有毒物质的吸收。

妊娠时新陈代谢加快,故肝脏的负担加大,胎儿的废物需经母体排泄, 肾脏的负担也增加。而肝脏是化学物质在体内进行转化、解毒的主要器官,

肾脏是毒物排泄的主要器官,妊娠时接触有毒物质,肝、肾均易受到损害。妊娠时植物神经系统的紧张度发生改变,且往往出现生理性贫血,故对

能影响植物神经机能或血液系统的毒物,也会表现出更为敏感。此外,妊娠时动脉血氧含量减少,动静脉氧差较平时减少,故对缺氧也比平时更为敏感。凡能使能量消耗增加,需氧量加大的生产作业对孕妇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由于上述一系列的改变,孕妇往往可能出现对某些有害因素特别是某些毒物敏感性增高的现象。而妊娠母体的中毒、缺氧等,对胎儿的正常发育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考虑到妊娠期间的母体健康状况对胎儿的正常发育关系很大,而外界环境中的各种有害因素(无论是物理的还是化学的等等)无一不是经由母体对胚胎或胎儿发生影响的,所以,我国《劳动法》第 61 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我们已经知道,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属重体力劳动,重体力劳动的工种,立位作业,以及工作中需频繁弯腰、攀高的工种,都会对妊娠结局产生影响。妊娠期的女性机体产生变化,体能消耗大,不应安排从事这类劳动,孕后期应调换轻工作或减轻工作量。

至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呢?大致可以包括劳动中化学因素和物理因素会给孕妇造成危害这两类情况。

  1. 化学因素
  1. 铅作业女工先兆流产和妊娠中毒症的发病率较高,这与铅能使血管痉挛,易对胎盘造成损伤有关。铅是神经毒,可作用于中枢及周围神经系统, 而发育尚未成熟的神经系统对铅的神经毒作用更为敏感。胎儿的神经系统尚未发育成熟,而且胎儿神经系统的易感期最长,自受精后第 20 天直至胎儿娩出,所以很容易通过母体接触铅而受到伤害。因此,母亲机体的铅负荷对子代的远期影响是个需要加以重视的问题。有的国家作了规定。孕妇必须停止接触铅的作业,以及血铅高于 1.9μmol/L 的育龄妇女不应参加铅作业。我国目前规定的铅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容许浓度。铅烟灰 0.03mg/m3,铅尘为0.5mg/m3,这个标准目前被认为基本可以保证孕妇及胎儿的安全,但还须经过长时间的考验。

  2. 汞作业女工自然流、早产及妊娠中毒症的发生水俣病(甲汞中毒) 以来,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这起事件中,有 23 例出生前母亲曾接触甲基汞婴儿,出现了脑性麻痹及精神迟钝等症状。汞还可以通过胎盘进入胎儿血循环,对胎儿产生危害。因此,有关专家建议,生育年龄的妇女,职业接触汞的限值,汞蒸气不应超过 0.01mg/3,无机汞和汞盐不应超过 0.02mg/3,苯汞不应超过 0. 2mg/3。

  3. 砷元素不容于水,无毒,但砷化合物有毒,常见者有三氧化三砷(即砒霜),砷酸铅等,有人报导,接触砷的女工绝经期提前。砷可经胎盘转运, 有导致新生儿体重轻、畸形的情况发生过。

  4. 至于苯、甲苯、二甲苯这些化学物质,可透过胎盘屏障直接作用于胚胎组织;能使母亲贫血从而影响胎儿的营养;大量消耗母体的蛋白质贮存; 抑制 DNA 的合成等,均可对胎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5. 农药也是化学因素中的重要物质之一。大多数农药为化学农药。在农药生产及使用过程中,以及由于农药污染食品曾多次发生急性农药中毒事

件,如我国某药厂因精制敌百虫,曾连续发生三次集体中毒事故,中毒者多达 33 人。其原因为精制过程中敌百虫溶液沾湿皮肤,生产过程又为开放式, 车间空气中敌百虫浓度较高,缺乏个人防护,个人卫生较差。因此,大量敌百虫经皮肤、消化道及呼吸道进入机体,引起中毒。

就目前所知,农药进入妇女体内,可引起遗传性的或非遗传性的损伤。因为化学农药可通过胎盘屏障,到达胎儿体内,对发育中的胚胎或胎儿产生影响。在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地区,就曾经调查证实,在澳大利亚的夏季即 12 月、1 月和 2 月时开始怀孕的婴儿出现神经管缺陷者明显增加,而该季节正是除草剂 2、4、5—T 喷洒量最多的时期。医学研究也发现,有机氯逐药可透过胎盘到达胎儿体内,有明显的蓄积作用;在职业接触有机氯农药的妇女中,月经障碍、不孕、输卵管炎、宫颈糜烂和子宫纤维瘤的发病率增加; 有机磷农药也会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等等。因此,妇女于妊娠期应尽量避免接触农药。

  1. 物理因素
  1. 物理因素中电离辐射对胚胎发生及胎儿发育的影响早已被肯定。许多学者的研究证明,电离辐射可影响妊娠,主要为对胚胎发育有不良影响, 可导致胚胎死亡或出现各种类型的发育缺陷。

电暾辐射的放射线包括 X 线、α、β、γ射线以及电子、中子等粒子的放射线。工业上放射性矿物的开采、冶炼;X 线探伤;γ扫描;发光材料的使用;原子能的研究和利用;医疗中应用 X 线检查;放射治疗;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和应用,都属于接触放射线的作业。

放射线引起的先天缺陷,主要不是由于危害母体造成遗传损伤,而是射线直接照射于发育中的胎体从而对胚胎、胎体产生直接作雨。放射线引起的发育异常可分为两种类型:①全 身性损伤,如造血系统机能障碍,小头症,周身发育迟缓,新生 儿生活能力低下等。②局部性损伤,即随着放射线接触的胎儿 发育阶段不同,而出现某些器官和系统的发育异常,如小眼球症,视风膜色素变性,泌尿生殖系及骨骼畸形,白内障等。

胚胎或胎儿受放射性的影响程序取决于三个因素:①剂量;②受照射时胚胎发育的阶段;③胚胎对辐射的敏感性。根据剂量及受照射时胚胎的发育阶段不同,可出现宫内死亡(流产),畸形发生,功能性障碍以及完天性放射病。

为保护妇女及第二代的健康,我国在国家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4792—84)中规定,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 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即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 15MSv 的工作条件下工作。同时规定,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还应当指出,凡属育龄妇女,下腹部及骨盆部的 X 线检查,如非必要, 应尽量在没有妊娠可能的时候进行,如自月经开始算起的第 10 天以内这段时

间,这样比较完全。还有人主张,生育年龄的妇女,只能允许在腹部照射 3 个月内不超过 13mSv 的条件下参加接触放射线的工作。这样,即使没有注意到是否已经妊娠,胚胎于器官发生期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最初 2 个月内,所接受的剂量也不会超过 10mSv。

  1. 生产环境中的噪声是由于物体的冲撞,机器的转动,高压气流的运动等等引起的,噪声有连续性的及间断性(脉冲性)的,按其频率大小可分

为抵频(30O 赫兹 Hz 以下)、中频(3OO~800Hz),高频(800Hz 以上), 噪声的强度单位为分贝(dB)。接触强烈噪声的工种有使用风动工具(风钻、风铲)的工人,织布厂的织布工人,发动机试验人员,拖拉机手等等。

噪声会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强烈刺激,可使中枢神经系统机能失调而出现一系列症状,如神经衰弱综合症,植物神经机能失衡,心率加快, 血压不稳,血管紧张度增高等。噪声还会导致胃功能紊乱,噪声性耳聋,妇女内分泌机能紊乱而出现卵巢月经机能障碍、月经周期不准或血量改变以及痛经,等等。

噪声强度越大,频率越高时,对人体的危害越大;持续性噪声又比间断性噪声影响大;噪声接触时间长且连续接触时影响较大;当与振动、高温或寒冷及有毒物质共同存在时,能加强噪声的不良作用。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职业接触噪声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进行了调查研究,主要以纺织女工为观察对象。结果发现,噪声对女性月经机能的影响与接触的噪声强度有关,且以青年女工为多见。经常接触噪声强度在 100 分贝以上的织布女工,月经机能变化最为明显。同时发现,接触强烈噪声的织布车间女工妊娠恶阻及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的发生率也明显高于其他车间。

我国目前规定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中规定,工人工作场所的噪声应不超过 85 分贝,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此标准时,可适当放宽, 但不得超过 90 分贝。90 分贝对人胚胎发育有无影响,尚缺乏研究资料,但对怀孕女工应尽量调离噪声强烈的工作岗位。

  1. 振动。生产中机械设备的运转和物件加工时会产生振动。振动按其作用于人体的方式,分为局部振动与全身振动。使用风动工具时,工人的手接触到的振动为局部振动。机器设备开动时地面的振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行驶过程中的振动作用于人体时是全身振动。生产劳动中有些工种受到的振动以局部振动为主,有的以全身振动为主,有的可同时接受两种振动的作用。生产中振动往往与噪声同时存在。

接触振动的工种有:使用风动工具和电动工具如风铲、风钻、电动捣因机等的工作,拖拉机,汽车电车司机和其他工作人员,机械加工车间的锻工、磨工,以及纺织工、织布工、缝纫工等。

振动的频率和振幅的大小是决定其对人体不良作用的主要条件。引起振动病的频率在 35 次/秒(35 赫兹 Hz)以上。频率越高,振幅越大,危害越大。

对妇女影响较大者是全身振动,尤其是非周期性的性振动,可以影响月经机能。其主要表现为:

经期延长,血量增多及痛经,并能促进盆腔炎症的恶化及盆腔内器官的移位。关于振动对怀孕女工的影响,根据目前的研究情况看来,在振动的影响下自然流产率的增加,与振动的性质和强度有一定关系。因为孕妇受到振动后,骨盆内器官血管紧张度下降,静脉瘀血,必然影响到子宫的营养状况及胎盘的血液供给,从而可以对胚胎或胎儿的发育产生影响。

执行《劳动法》第 61 条,应参照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该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氢化物、一氢化碳、二硫化碳、氯、乙丙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③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④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⑤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⑥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⑦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此外,孕妇应避免上夜班和加班加点。人体生理机能活动于一昼夜之间是有一定节奏的。白天以交感神经活动占优势,是适应干活动的状态,而夜间则以副交感神经的活动占优势,适应于休息和睡觉。夜间作业违反了这种生理的节奏,故使疲劳增加,连续夜班作业则可形成疲劳的积蓄而有害于健康。夜班作业时可出现体重减轻,食欲下降,胃肠机能减弱,血红蛋白含量减少,故对孕妇及胎儿均有不利影响。因此,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有禁止妇女做夜班工作的规定。所以,孕妇尤其是在孕后期不应做夜班及加班加点。

关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我国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第 11 号)中有较为具体的规定。《规定》第十条“孕期保健”中规定:

  1. 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 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 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 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 7 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 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 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8. 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 7 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 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 1988 年国务院颁布

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 9 号)和 1988 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088]2 号)执行。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和第七条是关于女工孕期劳动保护的。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是:“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个(含 7 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