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点的补偿规定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安排职工加班,直接影响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占用了职工休息的时间,因此,必须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这是我国的一贯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做了明确规定,这就迫使经营者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不断改进劳动组织,采用先进技术、革新设备和工艺,提高工作时间的利用率,少安排加班加点,减少因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而增加的生产和经营成本,以确保完成生产任务和增加产品产量。

根据《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假”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并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节日安排劳动者休假。《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 应首先给予 1 天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 不应安排补休,而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