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作业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要关心从事过放射工作的(包括应急照射)现已离退休或因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人员的身体健康,应定期进行医学随防观察。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 3 个月孕妇应尽量避免接受照

射,在妊娠或哺乳期间不得参与造成内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种照射。

未满 18 周岁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人员的保健待遇按国有家关规定执行。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量的大小和工龄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 2~4 周的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 25 年以上者,在职期间由单位安排每年在休假时间享受 2~4 周的疗养待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验、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间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有关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

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损伤致残的,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因患放射性疾病治疗无效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