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性质

作为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强制性

即失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受保人必须参加,承保人必须接受, 双方都不能自愿。交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足额缴纳。

  1. 保障性

即失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劳动者一旦失去收入,失业保险就要对其基本生活起到保障作用。保障的水平应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以利于安定社会。

  1. 非盈利性

即失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必须以最小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失业保险的经费来自国家、企业和个人三个方面。由于费用是由几方面分担的,个人负担就不会重。国际劳工公约已有明确的规定。这是与商业保险最明显的区别。

  1. 普遍性

失业保险实施范围很广,一般在工薪劳动者及其亲属中实行。就一个国

家而言,在经济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可先在部分劳动者中实行,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再逐步扩大到所有劳动者。

  1. 统一互补性

指的是失业保险和其他几项就业服务工作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只有共同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功能。此外,搞好失业保险工作需要其他几项就业服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发展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也离不开待业保险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1. 促进就业性

失业保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不是单纯地发放救济金,把失业保险工作放在就业服务体系中去发展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它具有促进就业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