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其所属的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签订的关于劳动权利、劳动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直接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劳动者与其所属的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 劳动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如同一般合同一样,只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自愿达成协议时,劳动合同才能成立。

  2.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双方协商中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重要前提,也是当事人实现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3. 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即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要尽量使两者达到最佳结合,以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因此,劳动合同除应具有如上所述的一般特征外,还应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1.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劳动者本人。

劳动合同的这一特点与确保具体的劳动关系的产生有很大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劳动关系,劳动者才能参加其所属用人单位的劳动,才能领取

劳动报酬,才能与其所属的用人单位有密切的集体劳动的联系;用人单位才能拥有劳动者,才能管理这些劳动者,才能产生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由此看来,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双方不能同时都是单位,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另外,就用人单位本身而言,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只能是该单位的行政方面, 而决不是该单位的党、团或工会组织。同时,劳动合同的双方既是劳动权利主体,又是劳动义务主体,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

  1.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合同订立后,作为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一方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在用人单位内部享受和承担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则在本单位法人代表授权的前提下,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从用人单位来说,有权利也有义务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职工,把他们的个人劳动组织到集体劳动中去。这种身份隶属关系是由我国社会化生产劳动过程所决定的,即在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依照社会化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分工要求所形成的。劳动合同的这个特征还决定了劳动者一方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兼职活动的人员,是以兼职身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1. 有一定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除必须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还必须明确规定一定的试用期限作为合同的一项必须条款。试用期,是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对合同制工人进行思想品德、实际操作技能、劳动态度等方面实行进一步考察的期限。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二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正式被企业录用;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既有利于增强劳动合同制工人从事劳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勤奋学习的内在动力,提高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实现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从而有利于消除企业在用工制度上“统包统配”、“一次分配定终身”等弊病。

  1. 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一般地说,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后,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帮助解决职工子女的人托、受教育问题, 职工及其家属的住房问题及其他特殊困难问题。如果职工家属因生育、年老、患病、工伤、残废、死亡等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时,单位应对职工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

  1.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有的劳动可以直接创造价值,有的劳

动在于实现价值,有的劳动是间接地帮助创造或实现价值;有的劳动成果当时就能衡量,有的劳动成果将来才能感到。因此,劳动合同一般都订有教育与培训的条款,其着眼点就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

  1. 劳动合同应依法定程序订立。

劳动合同的正式签订,要通过企业公布招工简章、劳动者自愿报名、考核录用等法定程序,即劳动者根据本人条件和志趣爱好来选择企业,而企业

则对劳动者的体力素质、劳动技能、经验和知识水平等提出一定要求,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这就是说,这样做,就能使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有一个“相互选择”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