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场所应具备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于工作场所所应具备的安全卫生条件做了具体规定。

在工作场所方面,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场所地面应当保持平整,因生产需要设置的坑、壕和池,应当有围栏或盖板,物品的堆放不得妨碍通行;工作车间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饮水和洗手设备,在高温或粉尘、易脏和有关化学物品或毒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淋浴设备、更衣室等辅助设备、设施;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抢救和安全疏散的设施;有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场所、仓库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防辐射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于特殊的作业场所,如密闭设备内和狭小空间作业的,应当提供特殊的劳动条件。在船舱、贮罐、反应塔等密闭设备内的作业及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等狭小空间内的作业,应当先进行检测,确认有害气体低于国家标准,并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密闭设备内和狭小空间作业,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的,必须给工作人员配备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