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的管理

医疗保险的管理主要是指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具体管理内容的确定与分工负责。

  1. 医疗保险机构的设置
  1. 政府职能部门领导下的独立管理机构,通常是卫生部、劳工部或相当的部门。我国目前是由卫生部、劳动部和人事部共同主管,分工负责。

  2. 国家社会保障机构的分支管理部门。如设立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 下设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统管全国或各地的所有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业务。

  3. 相对独立的半官方机构,享有财政和管理上的自主权,具有法人地位。基层机构对上级机构负责,上级机构对政府主管行政部门负责。

  1. 医疗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的提取

主要是指用于医疗保险机构的日常管理费用开支。一般约占医疗保险费总预算的 8%~10%,主要用于办公费、专家聘用费、培训费等。管理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反映医疗保险的基本目标,坚决制止不必要的超额开支和滥用管理费的现象。

  1. 医疗保险机构管理人员的配备

管理机构需配备强有力的专业干部,包括公共卫生、流行病和各专科的专家、财政、人事、后勤、卫生保健、设备管理、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计算机数据处理以及公关人员等。

  1. 定点医院和处方外配点的管理

医疗保险一般均实行定点医疗,即由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机构协商选择2~3 个医院作为指定医疗服务单位,经过卫生部门对医院的资格审定后,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与之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就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达成契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处方外配点是指由社会保险机构选定,由卫生部门审定的药品销售点。由指定医院或医务所的正式医生开具处方后,如本院无法满足药品给付(如中药),被保险人可持处方到指定外配点购药。以上指定医院或处方外配点如违反合同规定,医疗保险机构有权监督批评,直到取消定点资格。

  1. 医疗保险费用的管理

由卫生物价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有关医疗费用的规定,如《医疗诊治技术规范》、《医疗收费标准》、《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等;由物价部门对医院的收费进行监督审查;由卫生部门会同医疗保险机构,在核准基数的前提下,制定出合理的付费标准,实行定额管理;医院的药品销售收入与医疗服务收入应分别管理、分别核算。此外,还应建立由财政、审计、劳动、工会部门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监督组织,定期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