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惠卿

吕惠卿(1032—1111),字吉甫,泉州晋江(今福建泉州)人。嘉祐二年(1057)进士,历任州、军幕职官,后任三司检法官、集贤院校勘等职。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开始进行变法改革,设制置三司条例司为改革的领导机构,执政王安石、陈升之兼领(后改韩绛),吕惠卿任检详文字,参与草拟新法及有关奏章,成为王安石的得力助手。熙宁三年五月,制置三司条例司废罢,并其职权于中书,新法改由原是闲司的司农寺推行,吕惠卿改任同判司农寺。后因服父丧免职。熙宁五年十月,丧服除,任天章阁侍讲、修起居注,成为宋神宗带有顾问性的人物,又兼任管勾国子监,主管教育事务。十二月兼同检正中书五房公事,成为监察中书(政府)办事机构的长官; 数日后兼知制诰,参与起草普通诏令(外制)。次年正月,兼任权同知贡举, 与曾布等主持科举改革后的首次科举考试。三月,王安石主持训释太学教科书《诗》、《书》、《周礼》,吕惠卿与王雱在国子监“直讲月轮两员供本经口义二卷”①,作为重要参考资料的基础上,参与修撰《诗》、《书》二经经义(熙宁八年六月在经王安石通改定稿后颁布)。五月,已任知制诰兼侍讲的吕惠卿兼权知谏院;六月,任新设的负责制造军器的军器监长官。七年正月,临时出任河北东路察访使,视察改革的进展情况;二月,又兼任负责实施改革的司农寺长官,三月,升任翰林学士,吕惠卿当时是王安石最信任的改革派成员,所以当四月间王安石不得已而辞去宰相(独相)时,除推荐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244,熙宁六年四月辛卯。

支持改革的故相韩绛为宰相(独相)接替自己外,即是推荐吕惠卿任副相(参知政事),以保护已有的改革成果,继续推行新法,“时号(韩)绛为传法沙门,(吕)惠卿为护法善神”①。吕惠卿在王安石下野之初,确曾担心改革因此受到守旧派更猛烈的攻击,而尽力维护改革进程。但野心膨胀的吕惠卿已不满足于在王安石领导下作为改革派的主将,而是乘王安石下野之机,创立新法,作为取代王安石的阶梯。当年七月,认为旧五等丁产簿不实,“惟使民自供手实,许人纠告”②,重造新的五等丁产薄,以解决免役钱不均的问题,称为手实法。但因财产计算过细,不断引起邻里纠纷,“民不胜其困”。又将民户自愿请贷的青苗法,变成通过保甲系统强制发放青苗贷款,“使结甲赴官,不遗一人”,以致“上下骚动”。吕惠卿任用亲信,打击其他改革派成员,“凡可以害王氏(安石)者无不为”③。“又欲给田募役以破役法,⋯⋯朝廷纲纪几于烦紊,天下之人复思荆公(王安石)”④,宰相韩绛于是建议宋神宗重新起用王安石为相。

熙宁八年二月,王安石复相;十月,吕惠卿罢政出任陈州知州。王安石随即罢废“手实法”,青苗法也恢复自愿原则。吕惠卿后历任地方州、府长官,元祐时连遭贬降,哲宗亲政后及徽宗时再次出任地方长官。政和元年

(1111),以观文殿学士领宫观致仕,同年死,终年 80 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