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物穷理”的认识论

朱熹认为,人心中包含万理,但是心不能直接认识自己。那么,怎样才能认识“天理”,唤醒“天理”呢?程颐把格物解释为“穷理”,以为“物我一理”,“穷究物理”也即是唤醒自己心中之理。朱熹对程颐的“格物” 说作了全面的发挥:“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 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大学章句·补格物传》) 这段话包含着这样几层意思:其一,“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肯定人的心或精神有天赋的知识,有“明德”,这是认识的出发点。他认为人心如一面镜子,它之所以昏暗,是由于气禀所拘,为“人欲”所蔽。人的认识活动无非就是唤醒心中的“天理”,把“人欲”去掉,也就是把心灵这面宝镜擦拭干净,使它重新明亮起来。所以认识的最后完成就是“复其初”。其二,怎样来唤醒“天理”呢?回答是“致知在格物”。因为天下事物莫不有理,要使心里明亮,就要“即物穷理”,“理不穷则心不尽”。这包含着一个前提, 即“物我一理”。程朱以为物和我,外和内是统一的,所以,一旦明白了事物的“理”,心中的“理”也就马上明白了;穷尽事物的“理”,也就唤醒了心中的“理”。转过来说,人们认识外物之理,也无非是拿心中的理去照见外物。其三,“即物穷理”,“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都只是认识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格具体的物,是不能认识真理的全体的。到了认识的最后阶段,由部分的理认识到全体的理,就有赖于神秘的顿悟,“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

在致知和格物关系上,朱熹认为,致知是就“自我”而言,即从“心之

所知”来说的;格物是就“物”而言,即从“穷理”来说的。“若不格物, 何缘得知!”(《朱子语类》卷十五)似乎知是通过格物得来的。但在朱熹那里,知是固有的,而不是后天的,格物只是穷尽先验的理,就是通过“形而下”事物中的理,去体认“形而上”的理,这是因为理被人的“利欲所昏”, 使得知有不至,所以要致知。

朱熹还探讨了认识论中的知与行的关系,他认为,所谓知,就是知理; 所谓行,是按知得的理去践行。知与行的关系是:①从知识来源上说,知先行后。②从社会效果上看,行重知轻。其根据在于知易行难,力行是明理之终,行是检验知之真伪的标准。③“知行相须互发”。朱熹认为:“知行常相须”,相须,就是相资,“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行之愈笃,则知之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