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论的二元论

数论是印度婆罗门教六派哲学之一。数论的系统论述见自在黑所著的

《数论颂》。

《数论颂》认为世界由“神我”和“自性”结合而产生。“自性”亦称“胜因”或“冥谛”,是物质处于混沌、尚未发生变异时的状态,它具有三德或三种性质(喜、忧、暗),当三德处于平衡状态时,自性不变,一旦平衡消失时则开始发生变异。“神我”是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它是永恒不变的,即不创造也不被创造。它与“自性”的关系是束缚和被束缚、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它可破坏自性的三德平衡,推动自性产生变异,开始产生万有。而一旦变异开始,神我就脱离自性,象一个旁观者,只起观照作用。原初物质首先产生“统觉”指完满的知慧;由统觉产生“自我意识”指自己能觉知主体和客体的区别;由自我意识产生色、声、香、味、触五种细微元素,这是人体的感觉职能;再由五种细微元素产生耳、眼、鼻、舌、身、手、足、口、排泄器官、生殖器官、心根等主体的十一根和地、水、风、火、空等客体的五种粗大元素。全部变异过程总括为 23 个范畴;加上神我和自性共二十五谛,即二十五谛说。

①原初物质。数论把物质世界最高的实体称之为原初物质(自性),原初物质本意是“根本原质”。《数论颂》列举了原初物质的六个特征:(1) 原初物质是由三种物质的组成成分或属性(德)所构成的(详见下节三德);

(2)原初物质和它所演化出来的现象界是不可分的(“不相离”);(3) 原初物质是我们认识的对象(“尘”),即客观的实在;(4)原初物质对于所有的认识者说来都是相同的(“平等”),不以认识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5)原初物质是没有思维能力的(“无知”);(6)原初物质是创造者(“能生”),它生出万物,而非他物所生。从以上说明中可以看出,古

典数论承认原初物质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它存在于具体的一切事物中,并是一切事物的抽象;它能生他物而不为他物所生,自己的存在是自己的原因。

②三德。数论进一步考察了原初物质的本质,认为原初物质是由三种组成成分,即三德所构成的。德在数论的术语中是相对于实体所说,它有着“性质”或“属性”的意思。三德是萨埵(喜),罗阇(忧),答磨(阇)。数论还进一步解释了三德之间的内部关系,认为三德构成平衡的状态就是原初物质(非变异)。当平衡的状态被打破,即不平衡状态时就演化成为世界的各种现象(二十四谛),所谓不平衡的状态,即指各德之间呈现出从属、依存、产生和协作的关系”。这种不平衡的状态有:(1)或者其中一个制伏其它二个而取得统治地位(“更互伏”),如强大的日光照伏月光或星光;

  1. 或者三者互相支持和依存(“更互依”);(3)或者一个由其它二个所产生(“更互生”),例如火、油和灯蕊三者合成灯光;(4)或者三者互相转化(“更互起”);(5)或者三者互相配合(“更互双”)。数论关于原初物质的学说大体上正确说明了物质及其运动的发展,另外,也大体上承认了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两个对立面的存在,但是他们在处理对立和统一的关系中是形而上学的。在他们看来,事物内部虽然有斗争,但平衡是绝对的、贯彻始终的,而不平衡则是相对的、暂时的,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不是一种质的飞跃,而是周期的循环。运动的原因,不是在于自身而在自身之外。为此,他们在承认原初物质实体的同时,还承认有另一个精神实体的神我。

③神我。数论认为,神我是与原初物质完全不同的,神我在本质上是一种意识的东西(“知为体故”)。它是不变化的,既没有始终,也没有时空和因果。神我不是创造者,也不是被创造者(“不能生,不从他生”)。原初物质是由三德所构成而神我则不是。原初物质是认识的客体而神我是主体。《数论颂》对所谓神我作了进一步的解释:1)世界上的各种事物象桌子、椅子、床席等等聚集起来不是为了自身而是为别人用的,这个受用者必然不同于桌子和床席。床席、桌子等等是手段,受用者是目的,因之,在世界上的各种事物之外必然有一种主宰事物的实在,这种实在就是神我;2) 依前条所释各种事物是和受用者不同的,各种事物是由三德组成的,因此, 受用者也是不同于三德的,这个没有三德的受用者必定是神我;3)世界上各种事物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必然要由超于事物的某种存在或理性原则所指导和控制。例如车辆是要由驾驶者所驾驶和控制;4)有经验的物体,必然会有经验这些物体的“经验者”的存在,这个“经验者”就是神我;5)这个世界是一切痛苦的原因,它本身是不能使寻求解脱的人达到目的的,因此必须要有神我的存在。

④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条件。数论思想家认为,要正确认识世界,必须要有正确认识世界的方法。《数论颂》指示,正确认识的方法有三种:知觉、

推理、确实的证明。一切正确的认识方法包括在这三者之中,由于正确认识的方法,一个可以正确认识的东西便被正确地认识了。而认识的进行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外界对象的存在,以此区别错误的认识,如幻觉等等;2) 与外界对象相适应的特定的感觉器官(五感觉器官及五行动器官);3)当对象和器官相接发生知觉(认识)后,对知觉进行“观察”和“分别”的心; 4)确定我们对外界所抱各种态度的自我意识(我慢),自我意识是一种执着外界对象所起的“我和我的感受”;5)对上述心等所起的认识最后起决定作用(“决知”)和给予名称的统觉(“大”);6)作为认识主体(“知者”)神我的在场,但神我在上述变异的过程中只是一个“见证者”,“观者”和“不活动者”(“非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