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宗宗教哲学

法相宗主旨在于分析法相而阐扬“唯识真性”的义理,故称法相宗、唯识宗、法相唯识宗。创宗者唐代玄奘(602—664 年)、窥基(632—682 年), 因师徒长期住长安大慈恩寺,也称慈恩宗。

法相宗严守印度佛教瑜伽行系的学说,以一经二论,即《解深密经》和

《瑜伽师地论》,《成唯识论》为基本典籍。其重要学说有“阿赖耶识”论、“三性”、“四分”说。

①“阿赖耶识”论。“阿赖耶识”论是法相宗世界观的主要理论基础。“阿赖耶识”论认为,世界上的一切,包括人类的自我,世界的万物,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由“内识”变现出来的。“内识”生起时,自然而然地就变现出各种各样类似于“我”、类似于“法”的假相来,犹如患眼病或做梦的人,妄见或梦见各种现象一样。愚昧的凡夫,误把这些现象当作实有, 其实是似有而实无的假相。佛为适应凡夫的虚妄的心情,而假说有“我”, 有“法”,实际上世界上只有内识,并无外境。法相宗不满足以前佛教哲学把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作用只限于六种识:眼、耳、鼻、舌、身、意;他们开始建立八种识。第七种识叫做“末那”,第八种识叫做“阿赖耶”。八种识根据它们的主要特点分为三类,前天识(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是一类,其主要特点是起了别(区别)、认识的作用,通过它可以区别色、声、香(气味)、味(味觉)、触和思想意识想到的一切东西,包括有形的事物和无形的法则等。前六识的活动比较具体,也比较强烈,主要任

务是向它所要认识的对象起追求作用。前六识(眼、耳、鼻、舌、身、意) 中,前五识(意识除外)“唯外门转”,只向外追求它所认识的东西。第六意识能“内外门转”,能向外追求,认识外境,也能向内思考,自己进行思维活动。前五识,向外追求,不会无因而起,总要有所依据,它们依据的是色、声、香⋯等境界。第六识也不能无因而起,它所依据,据法相宗的说法, 是以“染污末那为依止等”(《显扬圣教论》卷十七)。而这些引起识的境界,并不是由独立于人们思想之外的客观物质实体,而是由识幻想出境界的样子,再由各个识去认识它。重要的是被称为“根本识”的第八识,即“阿赖耶识”。“阿赖耶”是藏的意思,共有三重涵义:“能藏”、“所藏”、“执藏”。唯识论者认为“识”有两种状态,在它还没有显现时,它的潜在状态叫做“种子”,“种子”是一种比喻的说法,意味着能够生长、成熟。这种潜在状态有使它自身显现的趋势,因此,又有潜能或“势力”的意思。当意识由潜在状态而直接显现时,便成为“现行”的意识。窥基说:“体相沈隐,名之为因,故唯在种;体用显现,立为果,名为见(当作现),故不在种。”(见《大正藏》卷四十三)第八识的“能藏”的意思是,它能把识的“种子”藏起来,但第八识本身并不是“种子”。从另一角度说,“种子” 能够藏在第八识中,因此第八识是“种子”的“所藏”。这就是“能藏”和“所藏”的意思。至于“执藏”,就是指第七识执著此识以为自我。

②三性说。三性说是法相宗对于诸法实相,即世界一切现象的本性、本相的根本看法、也就是对一切事物的形成及其本质的根本看法。法相宗认为一切事物的自性,自相有三种:“遍计”、“依他”、“圆成”。在法相宗看来,一般人依据名、言表示,以种种分别为实有,这是“遍计所执性”。按“缘起”理论,一切物质和精神现象都犹如幻事、梦境、镜象、水月,依各种因缘而生起,似有非有,这叫“依他起性”。懂得了“诸法缘起”的道理,于是“破除妄执”,“我法俱空”,显示了“实相”,这叫“圆成实性”。法相宗以为,这样讲“三性”,就是对“有”、“无”有了正确的认识:遍计所执为虚妄,是“无”;一切法依他起,即依阿赖耶识而起,所以是“假有”,而去掉妄执,见到一切唯“识”,理解了诸法实相,便是“实有”。有了这种认识才能成就种种佛教上的功德。此种以“无”为“有”,体认一切唯有识性,被法相宗认为是极高的宗教境界。

③四分说。法相宗为论证“唯识无境”,还从认识的发生过程等方面加以说明,提出了“相分”、“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的四分说。

“见分”和“相分”的观点是法相宗的从内识显现为外境的关键。法相宗认为一般人所说的“境”(外界,对象),并不是主观(识)所要去认识的客观物质世界,而是由识所变现的“分”。就是说,人们之所以能有外境的感觉,不是由于真正有离开主观独立存在的外境,而是由人们自己的思想中现出来的外境的形相。所谓“相分”,就是人的认识过程中被认识的形相部分;而与“相分”相对的心的能够认识的能力,这一部分就叫做“见分”,

它是认识者属于具有认识能力的部分。

在“见分”、“相分”的基础上,法相宗又提出了“自证分”和“证自证分”的理论。“自证分”指意识的记忆能力,又称“识体”,它是“见分” 的见证者。“见分”的结果,要由“自证分”来证明。如果没有“自证分”, 就不能回忆曾经“缘虑”过的事。《成唯识论》说:“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证、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相、见二分必有自己能够证知自己有认识活动的“自体”。如度量事物,既有“所量”(相分)作对象,又有“能量”(见分)作尺度,更应有“量果” 以得知大小长短。“量果”就是“自证分”,就是“自体”。为证见分,立“自证分”,为证自证分,则立“证自证分”。《成唯识论》说,如果没有“证自证分”,自证分“缘境”时就没有“量果”。为了证知“自证分”的“量果”,而立“证自证分”。同时又由“自证分”证知“证自证分”,即第三、四两分“互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