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唯名论的著名代表:阿伯拉尔

阿伯拉尔(1079—1142 年)是早期唯名论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 11

到 12 世纪最卓越的思想家。他出生于法兰西的南特附近,从小好学,为了掌握辩论的艺术,年轻时就前往巴黎,受业于实在论者尚波的威廉。后来, 阿伯拉尔不同意威廉的学说,反而运用巧妙的论证,迫使威廉改变甚至放弃自己的观点。阿伯拉尔也做过唯名论者罗瑟林的学生,但他于 1100 年提出了自己关于共相的新学说,即既不同于极端唯名论者也不同于极端实在论者的“概念论”,他因此被称为“中间学派”的创始人。实际上他的“概念论” 本身就是一种最细致、最深刻的唯名论。再后来,他在巴黎一个教会学校任教,是当时最著名的教师和论辩家。阿伯拉尔的一生,多次受到正统派的迫害,他曾写有《我的受难史》的自传体著作。年青时他因与海洛伊丝的恋情而遭受到被阉割的侮辱。1122 年他因论及三位一体的著作违背正统教义而在索松宗教会议上受到谴责,被迫撤消己见。在 30 年代的一本著作中,他攻

击罗马教廷出售赎罪券,其著作被斥为异端邪说而被教会下令烧毁。在 1141 年的桑斯宗教全会上被斥为异端,他被流放到克律尼的一个修道院,次年死于此地。他的最主要的一部著作是写于 1121—1122 年的《是与否》。

作为一个经院哲学家,阿伯拉尔也是主观上力图通过“合理的论证”来

巩固信仰。但是他反对盲目信仰,主张首先要用理性来检查信仰,以避免盲目性。针对安瑟伦“信仰而后理解”的观点,提出“理解而后信仰”的主张。他反对盲目崇拜宗教权威,认为除了圣经的作者之外,包括使徒和教父在内都可能犯错误。他反对“不加怀疑地接受”教父们的著作,认为“学问上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坚持和经常的怀疑”,因为“怀疑把我们引向验证, 验证使我们获得真理”(阿伯拉尔:《是与否》,参见《世界通史资料选辑》, 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216—217 页)。

阿伯拉尔用理性,怀疑检查信仰的主张是同他在神学中运用“辩证法”, 即经院哲学的逻辑学的主张结合在一起的。他认为,除圣经外,“辩证法” 是通向真理的唯一道路;逻辑学是一门神圣的基督教科学。他是中世纪经院式逻辑学的最主要创始人之一。他的《是与否》就是运用这种逻辑学方法检查信仰的典范著作。他首先把需要讨论的问题确定下来,然后摆出不同教父们对这同一问题的对立的观点,使之处于相互冲突的地位;但他自己并不解决矛盾,得出自己的结论,而只是提出一些讨论和研究各种各样的“是与否” 或“赞成与反对”的意见的一般原则,而让读者自己去解决问题。他所提出来讨论的论题都是涉及天主教信仰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人类的信仰是否应当根据理智,上帝是否存在,上帝是否为实体等等。虽然阿伯拉尔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结论,但他的这种探讨本身,在当时对于反对盲目崇拜和盲目信仰,鼓励人们大胆运用理性方面,显然起了引导作用。教会曾对他这部著作下过禁令,反对用这种“辩证法”来讨论教会的信条。但是,阿伯拉尔确切加以制订的经院式的逻辑方法,由于其形式主义的性质,归根到底是有利于为教会服务的。因此,为时不久,到了 13 世纪初期,经院哲学家们就又开始全面地运用阿伯拉尔的这种纯粹形式主义的方法,来讨论天主教的正统教义了。

阿伯拉尔在自己的学术活动中,雄辩地批判了实在论者认为一般先于个别而独立存在的观点,但他不赞成其老师罗瑟林的极端唯名论,因为他认为一般不是空洞的名称或记号,而是有一定思想内容的词。这个思想内容即是人类思维通过抽象而形成的许多个别事物的某种相似性或共同性的概念,而词则是用以表达或标志这类概念的。例如,“人”作为一个一般或共相,在罗瑟林那里只是代表许多个别的人的词或名称,其他什么都不是了;而在阿伯拉尔看来,“人”不但是一个词,而且是人心中用以表示人的相似性或共同性的一般概念。他的观点之被称作“概念论”即由此而来。

阿伯拉尔还认为,一般以两种方式存在:第一种是表示一类客观对象中相似的性质,是从许多个别事物中抽象出来的概念,存在于人类的理智中; 第二种是这种相似性在任何个别事物中都完全个别化了,它们与个别事物是完全同一的,因此不能说它们是一般。客观存在的只是个别,一般只存在于个别之中。

阿伯拉尔试图从观念怎样形成这个途径,解决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提出

一般是人的思维把许多个别的相似性抽象出来从而形成的概念,它们只存在于人的理智当中。他的解释虽然没有真正解决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问题,但却成为以后几个世纪哲学家讨论的基础,也有助于托马斯·阿奎那综合体系的完成,他在哲学史上是有一定地位的。

在伦理思想方面,阿伯拉尔强调道德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抽象的人类,所以不存在原罪的说法。他说,不可能设想,上帝会因为一个人的父母犯罪而惩罚这个人。他主张从个人出发来确定道德行为的规范,认为行为的道德与否决定于行动者个人是否根据良心,即是否按照他认为正确的东西而行动。如果行为者根据良心去行事,他既使犯了错误,也不算犯罪。一个人明知故犯,才是真的犯罪。这种伦理观虽然把行为的动机和效果割裂开来, 片面地强调良心和动机,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却有反对宿命论的道德观,强调个人信念,倡导个人自主、个人独立的积极意义。对后世康德“道德律令” 的提出,也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