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与个别事物

在一般即共相和个别事物的关系、形式与物质的关系等问题上,罗吉尔·培根阐发了自己既不同于实在论,也不同于唯名论的观点,他的基本观点是:共相只存在于个别之中,无论如何也不依赖于心灵。他不同意实在论者从一般中引出个别,把一般作为单一物的看法,指出个别是客观的、自身存在的,不是一般的产物和反映;他也不同意唯名论关于一般只存在于人的语言或思维中的见解,认为一般还是不依赖于人的心灵而客观存在的,但不是存在于“理念世界”或上帝的理性中,而只存在于个别事物中。在阐明自己的观点时,他也否定了托马斯·阿奎那关于一般是作为事物的形式或本质而寄居在个别事物中的特殊实体的“温和实在论”观点。在罗吉尔·培根看来,个别事物即具体事物本身就是形式与物质统一的完整的实体,除此之外再无其它的实体,既没有“纯形式”也没有“纯物质”的单独存在。个别物体作为形式与物质统一的完整实体,它的存在不需要借助任何外来的共相、实体的形式等等超自然的附加物,而只是以其“自身的原则”为依据。它的本质和特性也不是从外面潜入到内部来的“异类”的东西,而是其本身所具有的。总之,个别物体的存在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它的本质也应当是个别的和绝对的。但是,个别物体身上还有某种东西,它使个别物体和同一类物体相一致而与另一类物体相区别,如在人身上就有使他和其他人相类似,而又区别于驴子和猪的东西。这就是个别物体本身所具有的一般的和相对的因素。总之,罗吉尔·培根从确立科学的认识对象这个立场出发,既不同意把一般加以主观化的唯名论倾向,也反对把一般看作独立于个别事物而存在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