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生的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
学生是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的对象,但这一对象与其它实践过程中的对象不同,他是一个有意识的人,他在教育过程中的一切行为,他之能否接受教育,以及接受教育的程度,都要受到他自己意识的支配。“就个别人来说, 他的行动的一切活力,都一定要通过人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和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学生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是在教师的影响下形成的,在教师的教育影响和学生的行为之间存在着一种函数关系。但是,又不能不看到,学生的主体意识一形成,就具有其相对独立性,它以其自身固有的模式去同化外来的影响,从而产生出每个人自身特有的反应。同时,还应该看到,学生作为接受外部影响的复合体,他还有接受非教育影响的一面,这种影响与教育影响交杂在一起,构成了每个学生特定的意识结构,形成对教育影响作出反应的选择性和定向性。因此把学生看成是完全由教师决定的因变数,是错误的。
此外,教师的作用作为一种外部影响,是不会自动地主体化为学生的意识的,教育影响不能简单地授予、移植到人身上,它必须以学生自身的活动作为中介,才能使外部影响纳入到学生主观世界中去,这也即是说,教育过程不仅包括了教师的活动,也包括了学生的活动,包括了学生对外部世界有目的的作用改造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学生受教育的过程,不单纯是一个由外向内的传导过程,也是一个由内向外的主动作用过程,而前者要以后者为中介环节。换句话说,教师的活动一定要与学生的主动活动相联系,教师的活动目的一定要转化为学生的活动目的,教师所施加的影响一定要构成为学生活动的手段和对象,教育才能产生它的作用。总之,教育实践中客体的变化,虽然是在教师的干预下引起的,但是他们归根到底要通过客体自身的矛盾运动而实现,要为这种运动的固有规律所决定。教师无法超越脱离学生自身的活动而为所欲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