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判调查中的禁忌

不知己,低估或高估自己的谈判实力

要正确评价自己的谈判实力。低估自己的谈判实力与高估自己的谈判实力一样,对谈判是有害的。我们有些谈判人员,由于参加涉外商务谈判较少, 常常把双方国家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以及企业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与交易谈判的实力差距混为一谈。比如说,我国在许多生产技术领域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国家的总体经济实力也落后于发达国家;从企业实力的角度来讲,我们往往也弱于对方。因此,这些同志就认为我们的谈判实力也不如对方。这种看法是不科学的,有害的。我们前面讲过,谈判实力是由各种因素构成的,企业实力对谈判实力有影响,但并不等同。况且,企业实力与谈判实力也不是绝对的对应关系,即企业实力强,其谈判实力并非就一定强。国家的经济、科学技术实力对谈判实力也是有影响的,但是这种影响基本上是间接的,其作用也是有限的。

对谈判实力的分析评价应该主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

要确信我方谈判弱点的隐秘性,不要假定对方对我们弱点了解得一清二楚。不错,对方在谈判之前会对我方谈判的长处和短处进行认真的分析,但是,除了显而易见的东西以外,我们的某些弱点的确是对方所不知道的。因此,我们在制订谈判的方针、选择和运用谈判的策略与技巧时,不要自我束缚,缩手缩脚。当然,为了安全保险起见,我们可以假定对方不知道我们的弱点,然后用适当的方法来试探这种假定的对错,再作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