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目标中的禁忌

  1. 期望过高,企求过多

在谈判过程中,目标决定着人们谈判行为的方向。通常,目标也是一个多层面的有机整体。目标可以分为大目标与小目标、长期目标与近期目标、总目标与具体目标、最高目标与最低目标。人们在实现这些不同类型的目标时,一般是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的。不可能一下子就实现全部目标。同样, 在谈判过程中,人们一般也应考虑这一因素,不能期望过高,企求过多。有的学者认为,遵循最低目标原则是谈判获得成功的基本前提,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在谈判中,双方在不违背总体利益和条件下,按照各自的意愿作些适当的让步和妥协,这应当说是明智之举。尤其是初次洽谈,人们最忌讳的便是过高的要求和苛刻的条件,如果对人过于苛求,那就难以有良好的合作前景,只有先确定一个最低目标,并进而加深了解,取得对方的信任,才有可能逐步地接近最高目标。

  1. 缺乏弹性

分清谈判目标的不同内涵,区别掌握,灵活应付。谈判目标一类是限定目标,如价格方面,谈判者根据本厂的成本消耗、利润水平、供销情况和市场信息所确定的价格限度,从买方来说高于这个价格便不会购进,从卖方来说低于这个价格限度便不愿出售;另一类是弹性目标,即规定一个可以机动浮动的幅度界域,最高争取达到多少,最低不能少于什么基数。这种弹性目标具有机动变化的余地,可由谈判者灵活掌握。当对方的谈判条件有所变化时,如提供原材料规格高低、付款时间的提前或拖后等,谈判的弹性目标也会随着变动。

谈判的弹性目标必须经过细致分析与再三斟酌。在谈判桌上,假使我们把谈判目标放在毫无弹性的情况下,成功的机会就可能变得微小;与此相反, 如果谈判目标富有弹性,谈判者就能随机应变,获胜的可能性就较大。因此, 对于谈判目标要事先商定好弹性目标的上限、中限和下限。以常见的贸易谈判为例,对于买方来说,理想的目标界限即为弹性目标的下限,强制性目标界限即为弹性目标的上限。

而对于卖方来说,理想的最优期望目标即为弹性目标的上限,最低限度的谈判目标即为弹性目标的下限,可接受的谈判目标即为弹性目标的中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