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敌深入引其入彀

在军事战争中,当敌方力量很强大,不易迅速克敌制胜,指挥家常采用以埋伏诱敌入圈套的办法。论辩中也有这样的情况,双方都占一定的道理, 不易驳倒对方。那么可设下一个埋伏圈,在对方无防备的情况下,引其入彀, 将对手制服,从而,取得商场纠纷论辩的胜利。

30 年代中期,香港有一起诉讼案子:英国商人威尔斯向中方茂隆皮箱行订购 3O00 只皮箱。到取货时,威尔斯却说,皮箱内层有木材,不能算皮箱, 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15%的损失。在威尔斯执理强言,法官偏袒威尔斯的情况下,律师罗文锦为被告据理力争。

罗文锦站在律师席上,取出一只金怀表,问法官:“法官先生,这是一只什么表?”

法官说:“这是伦敦名牌金表,可是,这与本案没有关系。”

罗文锦坚持说与本案有关,他继续问:“这是金表的事实没有人怀疑, 那么,请问,内部机件都是金制的吗?”

法官已经感觉到中了埋伏了。律师又接着说:“既然没有人否定金表的内部机件可以不是金做的,那么茂隆皮箱案显然是原告无理取闹,存心敲诈而已。”

这样的论辩,简洁明快,一下子使对方无以对答。如果不这样,律师与被告正面展开论争,说茂隆皮箱内层可以有木头成分,这很难使对方认服。

律师把论题引开来,摆一个简单的事实,让法官承认这个事实时,进行论推。“埋伏”的设置,尽量使对方事先没有察觉,没有防备。等对方误入这

个埋伏后,才让“伏兵”出击。在论辩中,这个“埋伏”应该是大家都知道承认的道理和事实,有无可怀疑或难以否定的性质,这样,很容易使对方“就范”,进入这个事实或道理的包围之中。

运用此法还要注意到类推过程要合理,所设下的“埋伏”是否与“伏兵” 紧密配合。在上述的例子里,恰好皮箱和金表都取外层意义,既然金表外层镀金,内部可以不是金,那么当然皮箱的内部也可能有其他材料。

“埋伏”的隐蔽性和合理性,要论辩者在众多的事物现象中进行认真、周密的选择。一旦选到合适的材料时,论辩的成功就有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