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标的科学性

目标应有以下科学性要求:

  1. 目标应当是具体而不是抽象笼统的。比如把“掌握余弦定理”作为目标是抽象的,应具体化为:

①会画图或用符号说明这一定理的条件、结论及应用背景;

②会借助平面直角坐标系推出这一定理;

③会在较复杂的背景条件下解决已知两边与夹角或已知三边解三角形问题。

  1. 目标应当是可测和便于操作的。比如对“理解二次根式定义”可

作如下测量:会说明 a(a≥0) 表示的意义;会求出a所代表的被开方数中字

母的取值范围;会根据定义和

= a。

a(a≥0) 的非负性推出公式

=|a| 及(

a) 2

  1. 目标应当是有层次和递进的。应具有识记、理解、应用到综合,从低到高逐次递进的不同水平。这反映了知识转化为能力和逐步内化的要求。

  2. 目标应当有阶段性。要从学生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认知水平分阶段地提出学习目标。比如绝对值概念,初学有理数要求会求具体数的绝对值;

a(a≥0)

到“整式”一章结束初步认识式子式子|a| = − a(a<0) 的意义;到“二次根

式”一章要求结合根式性质理解和灵活应用公式

展到向量的模。

=|a|;到“复数”发

  1. 目标应当是全面的。既有直接目标也应有间接目标。直接目标包括数学事实、数学概念、命题、方法、知识结构,以及数学技能和数学活动经验。间接目标是学习数学间接获得的观念、经验和行为,比如数学态度、数学思想和意识、数学能力、自学和创造能力、思想品质和个性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