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地理教育与教学改革1949 年以前的我国中小学地理教育

地理知识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方面经常的、必要的知识。远古时期, 人类获得地理知识,主要靠口头传授;文字发明以后,则由文字记载下来,世代相传。我国古代学校中没有单独设置的地理课,地理知识多分散在经、史、子、集等书籍中。特别是中国历代的史书内,大多有地理志的专门篇章,如《汉书·地理志》等。

清朝末年,我国沿海城市,出现了少数教会办的近代学校,如 1839 年美国传教士在澳门办的玛理逊学堂,1855 年法国天主教在上海建立的徐汇女中,1864 年美国传教士在北京创设的贝满女校和在山东登州开办的文会馆,1890 年美国女传教士在上海建立的中西女塾等。这些学校的课程表中,均设有分科分年级教学的地理或地学。中西女塾则把地理、天文、动植物、物理、化学总称为格致课。

当时,我国有识之士所办的新式书院和清政府所办的少数学堂,如上海正蒙书院(1874 年)、天津中西学堂(1895 年)、上海南洋公学(1897 年)等均设有舆地课。至于地理课成为全国中小学必修的基础课程,是在清政府废除科举取士制度,改用近代学校制度,引进西方科学文化, 于 1902 年(光绪二十八年)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中所规定。这个章程次年经过修订为《奏定学堂章程》,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公元 1904 年 1 月 13 日)公布施行。从这时开始,全国的中小学课程中就开设有必修的地理课。

旧中国在不同时期,中小学的学制、教学计划、教学要求不尽相同, 学校地理课程的设置和教学内容也有所不同。现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