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区划的演变

历史概况 行政区域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中国自秦兼并各诸侯国,建立统一国家,施行郡县制开始,就已形成全国统一的行政区域制度。但历代行政区域的划分及其名称则不完全相同。即在同朝代,行政区域也有调整和变动。例如,秦(公元前 221~前 206) 统一全国,分天下为 36 郡,后向南方开拓疆土,又增设 4 郡。唐贞观(公元 627~649)初,因山河形势之便,分天下为 10 道;开元二十一年(733 年),增为 15 道。宋(960~1279)初分境内为 21 路,其后分分合合不

一;神宗(1068~1085)时增至 23 路。元(1271~1368)除京师附近地区直辖于“中书省”外,又于各处设 11“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明(1368~1644)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除两京直辖地区外,全国设 13 布政使司,但习惯仍称行省,简称为省。清(1644~1911)

初增为 18 省,后又增为 22 省。中华民国时期分全国为 28 行省,2 地方

(西藏、蒙古);1945 年,将东北 3 省分为 9 省,台湾归还祖国后设省, 全国共有 35 省,12 直辖市,1 地方(西藏)。统有 2245 市、县、旗、设置局,1 管理局(北碚)。

现行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因政治、经济形势发展之需,全国行政区域曾经多次调整和分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为北京。”

宪法还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据此,中国政府在 1997 年 7 月 1 日和 1999 年 12 月分别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将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 国务院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目前全国省级行政区共 31 个(表 1),其中包括

1)23 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 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湖北省, 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 台湾省。

2)5 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以该区域人口较多的一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和居住在本区域内的其他民族共同组成。

3)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直辖市是由国务院直接管辖, 人口比较集中,在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特殊重要性的大城市。

县级行政区 县是中国地方一级行政区域。在历史上,县的设置始

于春秋时代(公元前 770~前 476)。秦统一六国后,确立郡县制,县属于郡。唐时县属于州,州属于道。宋、元、明、清各朝,县属于州、府。辛亥革命后(1911 年后)、县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