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简表

名称 简称 行政中心 名称 简称 行政中心

北京市

北京

湖北省

武汉

天津市

天津

湖南省

长沙

河北省

石家庄

广东省

广州

山西省

太原

江西省

南昌

内蒙古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四川省

成都

自治区

或蜀

辽宁省

沈阳

海南省

海口

云南省

昆明

贵州省

贵阳

或滇

或黔

黑龙江省

哈尔滨

吉林省

长春

陕西省

西安

西藏

拉萨

江苏省

或秦

南京

自治区

上海市

上海

浙江省

杭州

安徽省

合肥

青海省

西宁

福建省

福州

宁夏回族

银川

甘肃省

兰州

自治州

广西壮族

南宁

新疆维吾

或陇

乌鲁林齐

自治州

尔自治区

山东省

济南

台湾省

台北

河南省

郑州

属于道,后属于省。

按中国现行行政区域体制,县可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属于市、自治州,也可由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地区”管辖。自治县是相当于县的民族自治地方。

此外,相当于县级的行政区域还有旗、特区和林区。它们是在民族、工矿企业、自然保护等方面有一定特殊性的地区。

  1. 旗原为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民族组织。1949 年后,在这一组织所在地建立了相当县级而称为旗的行政区域。自治旗是内蒙古自治区域内蒙古族以外的少数民族(如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聚居区的民族自治地方。

  2. 特区指贵州省的水城特区、盘县特区、六枝特区(这 3 特区受六盘水市管辖)。

  3. 林区指湖北省的神农架林区(受陨阳地区管辖)。据 1994 年底统计,全国共有 1560 县、119 自治县、49 旗、3 自治旗、3 特区、1 林区。

市 是省、自治区内人口较集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较重要的城市。市人民政府为一级行政组织。它可属于省、自治区,称省(自

治区)辖市,相当地区级。也可属于自治州,或由省、自治区委托其派出机构——“地区”管辖,称地(州)辖市,相当县级。1994 年底,全国共有 206 个地级市、413 个县级市。

乡级行政区 中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由县级行政区管辖。在历史上,相传乡制始于周(约公元前 11 世纪—前 771 年)。秦汉时乡属于县,有乡官管理治安、税收等事务,历代相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乡是基层行政区域,设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领导。1958 年,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后,乡政权由人民公社行使,人民公社既是集体经济领导机构,又是政权基层组织,乡制当时即撤消。1982 年,国家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决定重新设立乡政权,划分乡级行政区域。至 1990 年底,全国共有 4.44 万个乡(包括民族乡)人民政府。各地在

建乡的同时,建立村民委员会 74 万多个。

镇 通常是县行政机关所在地,或是农村工商业较集中的地区。1990 年底,全国建制镇达 1.2 万个。

市辖区(简称区) 城市基层政权组织的行政区域。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多将市区范围划分为若干区,设立区人民政府。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将其所管辖的地区分为若干街道管理区,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994 年底,市辖区共有 697 个。

地级行政区 地区、自治州、盟是介于省级和县级行政区域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但它们的政权性质不完全相同。

  1. 地区 是省、自治区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将其所辖区域划分的分区管辖范围。地区设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不作为一级行政组织。现在有的省已将地区和大的城市合并,撤消地区,实行市管县的体制。例如,1983 年,江苏撤消原来的 7 个地区,将全省的县划归 11 个市管辖。1994 年底,全国尚有 89 个地区。

  2. 自治州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政权组织的行政区域,设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1994 年全国有 30 个自治州(表 2)。原广东省所属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在1987 年建立海南省时撤消。

  3. 盟 内蒙古自治区介于自治区和旗、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包括几个旗、县、市。盟原来是蒙古族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1949 年后,在原有旗盟组织所在地的基础上建立了盟的行政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1994 年有 8 个盟: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锡林郭勒盟、

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巴颜淖尔盟、阿拉善盟。原昭乌达盟在 1983 年撤盟制改市制,归赤峰市管辖。

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曾设置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 6 大行政区,分别管辖若干省、市、区。

其中东北区辖黑、吉、辽 3 省;华北区辖京、津、冀、晋、内蒙古 5 省、

市、区;华东区辖沪、鲁、苏、浙、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治州简况

所属省、区

合计

自治州名称

吉林省

1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甘肃省

2

甘南藏族自治州

临夏回族自治州

青海省

6

海北藏族自治州

黄南藏族自治州

海南藏族自治州

果洛藏族自治州

海西蒙古族藏族

自治州

玉树藏族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

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昌吉回族自治州

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 湖北省 1 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南省 1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四川省

3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甘孜藏族自治州

凉山彝族自治州

贵州省

3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省

8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楚雄彝族自治州

大理白族自治州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迪庆藏族自治州

皖、赣、闽 7 省、市;中南区辖豫、鄂、湘、粤、桂 5 省区;西南区辖

川、黔、滇、藏 4 省区;西北区辖陕、甘、宁、青、新 5 省区。1950 年~

1952 年,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是较所辖省、市、区高一级的地方行政机关,并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地方的代表机关。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工作的完成和有计划经济建设的开始,从 1952 年起,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改为行政委员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在各大行政区进行领导和监督地方政府的机关。1954 年,为减少层次,加强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接领导和提高工作效率,各大行政区均撤消。

(本文原为 1990 年为《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地理》所写条目。本

文内容和资料有补充和更新,资料年限截止 1994 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