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简表
名称 简称 行政中心 名称 简称 行政中心
北京市 |
京 |
北京 |
湖北省 |
鄂 |
武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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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
津 |
天津 |
湖南省 |
湘 |
长沙 |
河北省 |
冀 |
石家庄 |
广东省 |
粤 |
广州 |
山西省 |
晋 |
太原 |
江西省 |
赣 |
南昌 |
内蒙古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 |
四川省 |
川 |
成都 |
自治区 |
或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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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
辽 |
沈阳 |
海南省 |
琼 |
海口 |
云南省 |
云 |
昆明 |
贵州省 |
贵 |
贵阳 |
或滇 |
或黔 |
||||
黑龙江省 |
黑 |
哈尔滨 |
吉林省 |
吉 |
长春 |
陕西省 |
陕 |
西安 |
西藏 |
藏 |
拉萨 |
江苏省 |
或秦 苏 |
南京 |
自治区 上海市 |
沪 |
上海 |
浙江省 |
浙 |
杭州 |
安徽省 |
皖 |
合肥 |
青海省 |
青 |
西宁 |
福建省 |
闽 |
福州 |
宁夏回族 |
宁 |
银川 |
甘肃省 |
甘 |
兰州 |
自治州 广西壮族 |
桂 |
南宁 |
新疆维吾 |
或陇 新 |
乌鲁林齐 |
自治州 |
尔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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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
鲁 |
济南 |
台湾省 |
台 |
台北 |
河南省 |
豫 |
郑州 |
属于道,后属于省。
按中国现行行政区域体制,县可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属于市、自治州,也可由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地区”管辖。自治县是相当于县的民族自治地方。
此外,相当于县级的行政区域还有旗、特区和林区。它们是在民族、工矿企业、自然保护等方面有一定特殊性的地区。
-
旗原为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民族组织。1949 年后,在这一组织所在地建立了相当县级而称为旗的行政区域。自治旗是内蒙古自治区域内蒙古族以外的少数民族(如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聚居区的民族自治地方。
-
特区指贵州省的水城特区、盘县特区、六枝特区(这 3 特区受六盘水市管辖)。
-
林区指湖北省的神农架林区(受陨阳地区管辖)。据 1994 年底统计,全国共有 1560 县、119 自治县、49 旗、3 自治旗、3 特区、1 林区。
市 是省、自治区内人口较集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较重要的城市。市人民政府为一级行政组织。它可属于省、自治区,称省(自
治区)辖市,相当地区级。也可属于自治州,或由省、自治区委托其派出机构——“地区”管辖,称地(州)辖市,相当县级。1994 年底,全国共有 206 个地级市、413 个县级市。
乡级行政区 中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由县级行政区管辖。在历史上,相传乡制始于周(约公元前 11 世纪—前 771 年)。秦汉时乡属于县,有乡官管理治安、税收等事务,历代相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乡是基层行政区域,设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领导。1958 年,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后,乡政权由人民公社行使,人民公社既是集体经济领导机构,又是政权基层组织,乡制当时即撤消。1982 年,国家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决定重新设立乡政权,划分乡级行政区域。至 1990 年底,全国共有 4.44 万个乡(包括民族乡)人民政府。各地在
建乡的同时,建立村民委员会 74 万多个。
镇 通常是县行政机关所在地,或是农村工商业较集中的地区。1990 年底,全国建制镇达 1.2 万个。
市辖区(简称区) 城市基层政权组织的行政区域。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多将市区范围划分为若干区,设立区人民政府。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将其所管辖的地区分为若干街道管理区,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994 年底,市辖区共有 697 个。
地级行政区 地区、自治州、盟是介于省级和县级行政区域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但它们的政权性质不完全相同。
-
地区 是省、自治区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将其所辖区域划分的分区管辖范围。地区设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不作为一级行政组织。现在有的省已将地区和大的城市合并,撤消地区,实行市管县的体制。例如,1983 年,江苏撤消原来的 7 个地区,将全省的县划归 11 个市管辖。1994 年底,全国尚有 89 个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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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政权组织的行政区域,设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1994 年全国有 30 个自治州(表 2)。原广东省所属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在1987 年建立海南省时撤消。
-
盟 内蒙古自治区介于自治区和旗、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包括几个旗、县、市。盟原来是蒙古族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1949 年后,在原有旗盟组织所在地的基础上建立了盟的行政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1994 年有 8 个盟: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锡林郭勒盟、
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巴颜淖尔盟、阿拉善盟。原昭乌达盟在 1983 年撤盟制改市制,归赤峰市管辖。
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曾设置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 6 大行政区,分别管辖若干省、市、区。
其中东北区辖黑、吉、辽 3 省;华北区辖京、津、冀、晋、内蒙古 5 省、
市、区;华东区辖沪、鲁、苏、浙、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治州简况
所属省、区 |
合计 |
自治州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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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
1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
甘肃省 |
2 |
甘南藏族自治州 临夏回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6 |
海北藏族自治州 黄南藏族自治州 |
海南藏族自治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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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 海西蒙古族藏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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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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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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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 |
5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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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 |
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 湖北省 1 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南省 1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四川省 |
3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甘孜藏族自治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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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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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
3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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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
8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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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 大理白族自治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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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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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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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 |
皖、赣、闽 7 省、市;中南区辖豫、鄂、湘、粤、桂 5 省区;西南区辖
川、黔、滇、藏 4 省区;西北区辖陕、甘、宁、青、新 5 省区。1950 年~
1952 年,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是较所辖省、市、区高一级的地方行政机关,并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地方的代表机关。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工作的完成和有计划经济建设的开始,从 1952 年起,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改为行政委员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在各大行政区进行领导和监督地方政府的机关。1954 年,为减少层次,加强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接领导和提高工作效率,各大行政区均撤消。
(本文原为 1990 年为《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地理》所写条目。本
文内容和资料有补充和更新,资料年限截止 1994 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