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与性原则

自然环境本是客观的。自然环境的破坏及其日趋严重,却是人为的。出于一时需要,服从一部分人的利益,也由于认识的片面性(其中包括科学发展的局限性),而产生了环境问题。因此,环境问题的整治和维护,是人类纠正自身所犯错误的更高层次的自觉行为。单独提出保护环境的参与性原则,正是意识到环境的维护必定会触犯某些利益,必定要纠正长期形成的陋习,必定会克制某些暂时的需要。一句话,参与性原则,就是明知有种种困难而还要作坚持不懈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自觉去维护环境的目的。在预防及进行解决环境问题时,要强调主动的参与,要求帮助个人和社

会团体发展一种对于环境问题的高度责任感与紧迫感,形成一种社会力量(包括社会舆论),并采取适当的行动去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