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理性政治学说一、人权理论和法制思想

在启蒙思想家的笔下,理性就是人的悟性,即人对周围客观世界的思考和判断。他们完全摒弃了自古以来束缚人们的一切制度和观念,用人的理性去重新衡量并评价一切。既然把人的理性而不是神的意旨提到至高的地位, 那末人的自然权利也就必须排斥传统的王权、神权和特权,而成为神圣的权利。

关于人道主义和人权的学说虽然早已出现,但是从没有任何人在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上达到 18 世纪启蒙运动的理论高度。启蒙思想家们对人权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根据他们分别提出的论点,人权的概念包括生存权、自由权、追求幸福权、财产权、保卫自身安全权、以暴抗暴的反抗权等等。同时, 人也要有遵守社会契约、服从法律、不得损害他人自由等义务。各个思想家对人权的解释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在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概念上是一致的。同时,他们还一致认为,权利是生而具有的,并不因出身不同而有差异。这就是天赋人权的理论。正是基于这些理论,他们都把专制制度、暴君统治和贵族专横视为人权的大敌。于是,宣传人权理论和批判专制制度便成为相辅相成的思潮。

在人权问题上取得最高成就的是卢梭。他的人民主权学说将人权理论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境界。他解释说,人民主权就是指人们的共同意志是社会中的最高权力。共同意志就是全体公民根据自身利益所制定的社会契约。所以, 在卢梭那里,人民主权、共同意志、社会契约实际上是同义语。这个来源于人民的最高权力,是不得分割、不能转让、不准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在人民主权之上,决不允许再设立一个指挥者。在社会契约中,个人是享有主权的一名成员,因而他是自由的。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意志,但又必须服从共同意志,决不允许以个人的自由去损害他人的自由。就是说,在服从共同意志上,人人都是平等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如果有人违反这一点,那就是侵犯共同意志,社会契约就要强制他服从,即“迫使他自由”。

根据这一原理,卢梭在论述人民主权与法律的关系时提出了以下一些基本论点:人人都有权参与立法,也有义务服从法律;人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又都要守法;法律决不准许将特权授予任何人,任何人擅自发号施令也决不构成法律;发现弊端时,人民有权修改法律。这几点就是卢梭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论的具体内容。显然,这些主张是有强大生命力的。

在论及人民主权与政府官员的关系时,卢梭写下了这样一段话:“行政权力的受任者决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这些官吏来说,这决不是订立契约的问题, 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并没有为个人争条件的任何权利”。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和政府官职对人们诱感力的增强,人民就应该掌握更大权力去约束政府。

卢梭对人权的敌人即贵族特权,也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在小说《新爱洛绮丝》中,藉书中一位开明贵族之口痛骂顽固派贵族,写道:“在一个国家里,贵族只不过是有害而无用的特权。你们如此夸耀的贵族头衔有什么令

人尊敬的?你们贵族对祖国的光荣、人类的幸福有什么贡献?!你们是法律和自由的死敌。凡是在贵族阶级显赫不可一世的国家里,除去专制的暴力和对人民的压迫以外,还有什么?”

所有启蒙思想家都一致认为,既然贵族政治是扼杀人权的,那末能够给人权以保障的只有法律。封建特权是以门第和地位为依据的,某一权贵的意志就可以在其所辖范围内决定权利的分配,君主则在全国有决定权。因此, 封建特权总是以权贵者即居统治地位的人作为标志,也就是人治。而人的自由只能靠法律来保障,一切按立法办事,从中扬弃人治的因素。

人们为保护自身利益和追求幸福而订立社会契约;为维护契约的权威就要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法律既是维持人权的需要,它就只能是世俗的,而不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因而立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法律保护一切守法者,惩办任何违法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国家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没有比法更高的权力。这一切就是启蒙运动中提出的法治观念的主要含义。用以法律为标志的国家权力取代以君主、贵族为标志的封建特权,是资产阶级法学兴起时的核心要求。孟德斯鸠在建立资产阶级法学理论上,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孟德斯鸠把法视为事物内在规律的体现,完全抛开了神权与特权。他明确提出“一切存在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人类也有自己的法,那就是理性。既然人类的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 那末它的本质也就应该是维护人的权利。孟德斯鸠在政法学说上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他在洛克的分权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政体分类说和三权分立说。他按照掌权人数的多寡,划分出三种政体,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孟德斯鸩坚决否定专制政体,认为君主政体最好。他说,在共和政体下有可能人人都追求私利,只热衷于金钱而不热心于公共事业,也不关心政府。在君主政体下由于奉行荣誉的原则,可以把政治团体的各个部分联系起来, “人人自以为是奔向个人的利益,实际上却达成了公共的利益”。在君主制下办事效率也比共和制下为高。不过,作为君主则必须“温和”、“明智”, 法律上要“轻刑宽和”,经济上“不横征暴敛”,注意发展工商业。

为了防止这种君主政体蜕化为专制政体,孟德斯鸠阐述了三权分立的学说。洛克的分权论指的是立法、执行、对外三种权力。孟德斯鸠则总结了国家演变的历史和现状,提出了带有普遍性和实际意义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主张。他认为,这三种权力在任何国家和任何政体下都是存在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集权还是分权。只有三权分立,才能互相制约,使公民的自由得到保证。这三权之中,立法权是关键。立法机构应是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能够表达民意。由它所立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行政机关是执行者,君主也必须依法而治。司法机关负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孟德斯鸠的这些论述,构成了他对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一套较完整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