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点就是雇佣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它最先产生在工业领域之中,很快便渗入到农业领域。开始时是间接地渗入, 即从农民中招募分散手工工场的劳力。当工业需要农业提供更多经济作物为原料之时,或者因工业人口增多从而需要更多商品粮食之时,对农业进行资本主义改造的任务便提上日程了。这时,在农业中就直接出现了资本主义因素。农村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是多样的。较为典型的是英国式的资本主义农场制道路、法国式的小农资本主义道路和普鲁士式的容克农庄的道路。

英国式的农场经济是最为典型的农业资本主义经济。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实际的耕作者是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使用场所,作为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投资来经营的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①。英国的情况就是如此。历史上有名的圈地运动就是由于资本家租地而直接促成的。羊毛和商品粮需要量的增长与价格的提高,刺激了资本家去投资办农场或牧场,因而不少人到农村去租地并且为租到土地而提高地租。这对领主们是有吸引力的。多少年来农民只缴纳固定不变的贡赋,由于物价上涨,领主的收入已明显地相对减少。许多人很愿意将土地租给资本家。在 16 世纪末,租地资本家付给领主的地租为每英亩 1 先令,17

世纪初提高到 5—6 先令。1633 年,贵族巴洛的庄园里有 57 户公簿持有农, 耕种庄园土地的 2/3 以上。另有 7 名租地农场主,租用土地不足 1/3。但是, 这 7 名资本家所缴的地租数额却接近巴洛庄园地租收入总数的近 1/2。16 年之后,在同一个庄园,租地农场主增加到 10 人,共租用庄园土地的 42%, 所缴地租却占总额的 67%。而耕种近 58%土地的 46 户农民,所纳贡赋只有地租总收入的 29%。这就是许多领主热衷于圈地的原因。他们将农民赶走, 圈占其土地,然后租给资本家。而资本家便将一部分被剥夺土地的农民招为雇佣的农场工人,经营起资本主义农场。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农业中,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农业劳动者的土地被剥夺,以及农业劳动者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为前提。”①对于将土地出租给资本家的领主来说,情况也发生了变化。他们所收的地租已不是封建性的,而是农场主平均利润的余额。他收取地租的依据,也已不是封建制度下主仆之间的统治与服从的宗法关系,而是在双方平等基础上的租与赁两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一种资本主义性质的交易。

在法国,虽然也有极个别的资本主义农场出现,但为数太少,远不足以成为农业资本主义道路的有代表性的方式。那里也没有发生圈地运动。代表法国农业资本主义道路的是富农经济,即小农式的资本主义。在占有永佃田的永佃农之中,一部分人由于技术好或劳力强以及其他种种原因,逐渐富有起来。他们便购买或租种新的土地,扩大经营,规模明显超出其永佃田的范围。他们自己仍从事劳动,但也要雇佣一些劳力,却又不是长期的农业工人,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第 698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第 694 页。

而是日工或短工。有了雇佣关系,又从事商品生产,显然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范畴。这种现象在法国绝大多数地区都存在。他们所雇佣的日工、短工基本上是无地少地农民,在全体农民中所占的比例不尽相同,各个地区大约从 1/5 到 1/3 不等。在总数约 2200 万农民中,这个比例已相当可观了。法国没有走上资本主义农场式的发展道路,其富农也远不能同英国的农场主相比。这是因为法国的工业发展程度及其特点,还不可能促成对农业原料或商品粮食的巨量的需求,因而也就难以刺激对农业的大规模资本主义改造。不管怎样,富农经济还是在冲击和瓦解着封建土地所有制。富农的土地在经营上已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而在法律上却还属于封建领主所有。富农们因其财富而在农村中具有了相当高的地位,常常被人们称为“乡间名人”、“村里的首户”、“缙绅”、“坐马车的农民”等等,但在身份上他们依旧是领主的臣民,还要负担所有规定了的封建义务。这就必然使资本主义同封建制度的矛盾日益加深。

普鲁士的容克农庄是又一类典型。这种典型主要出现在易北河以东地区。在西部则与英、法的情况相类似,在靠近日德兰半岛的地区于 18 世纪还发生过圈地运动。易北河以东是斯拉夫人居住的地方,为日耳曼人的征服地区。在这里,土地都属于那些有贵族爵号的日耳曼人庄园领主。这些贵族地主俗称容克。在容克庄园里也有农民份地和贵族直接领地。当商品经济发展起来之时,特别是西欧各国资本主义发展,进口粮食需要量不断增多之时, 东普鲁士作为传统的出口粮食的农业区也随之发展起来。不少容克为提高粮食产量,就运用其领主的特权驱逐农民,兼并土地,搞起大规模经营的农庄。他们不象英国领主那样将土地出租给农场主,而是自己直接管理农庄;也不象大量法国领主那样住在城里,委任代理人去经管直接领地的出租,而是亲自经营。容克作为日耳曼征服者的后裔,一直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在领地管理行政和军事,这既有利于他们驱逐农民、兼并土地,又有利于以强制性的手段经营管理农庄。农庄上的劳动力都是容克统治下的农民,三十年战争

(1618—1648 年)后农奴制复活,劳力就由农奴充当。农民也有一点份地, 但不稳定,只是领主的“恩惠”,随时可以收回。农民为保住可怜的份地, 必须为容克服沉重的劳役,成为农庄的劳力。在容克“收回”份地,也就是驱逐农民、兼并土地之后,农民就只能留下房前屋后一点土地,主要靠去容克农庄服劳役得到一些“赏赐”来生活。从宗法关系上来说,农民服役是效忠领主;而从实质上来看,这种“赏赐”则是变相的工资。这是一种在封建宗法外衣覆盖下的、带有强制性的雇佣关系,农庄又是为了出卖的目的而生产,属商品经济范畴,所以容克农庄本质上还是资本主义农场,只是具有极为浓厚的封建色彩。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将会向完全的资本主义农场转化。普鲁士政府的一些改革也帮助了容克农庄的发展。

上述三种类型虽有很大区别,但都属于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因素都产生于封建制度内部,必然要受到各国封建制度自身特点的影响,从而形成不同类型的发展道路。这是国情不同决定的。因此,没有必要去区分优劣,因为它们分别符合本国国情并促进农业的发展,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推动着社会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