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封建制度末期西欧资本主义的发展第一节 土地制度的演变

一、农民土地占有制的形成与发展

西欧各国的农奴制度在 13—15 世纪先后瓦解。这是商品货币经济冲击的结果。农奴制的瓦解通常要经过一定的手续。在英国,领主和农民在庄园法庭办理手续,记录在案,写成一份正式的文件,称“公簿”。公簿上写明农民得到人身自由;原来作为农奴时耕种的份地仍归农民使用,领主不收回。同时还要注明,农民为耕种这块土地,每年要按期向领主缴纳货币形式的贡赋(实际是地租),数量固定不变;在把土地传给下一代时,需向领主缴“死后税”;如将土地转让他人,要缴许可税;农民仍需对领主效忠,服一定的劳役。违反这些规定,要给予罚款处置。公簿存放庄园法庭,农民得到一份副本,故而被称为公簿持有农。法国的情况也基本相同,订出的文件称为“解放特许状”。上面也写明农民取得人身自由,原来的份地改为永佃田由农民继续耕种。为此,农民也要按年缴纳数额固定的货币形式的贡赋。局部地区还加收一些实物贡赋(亦译香巴尔地租)。特许状上也有土地传代税和转手税的规定。还明确农民要继续服从领主的司法特权,并向领主缴纳一些封建杂税(如使用磨房、葡萄压榨器和烘炉等的工具税)和服一些劳役。

尽管有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民毕竟有了人身自由并且稳定地得到了一块自由经营与让渡的土地。这类土地虽然在法律上属于领主,但却永不收回, 故而实际上永远归农民使用。这是一种农民土地占有制(不是所有制)。

农民土地占有制产生后,不断得到了发展。领主们则除去坐收贡赋之外, 更多地是去经营他们自农奴制时期以来就保留的直接领地。农奴制瓦解后, 领主一般是将直接领地出租,绝大多数是采取分成制(亦译对分制)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还有不少领主将直接领地出卖了。买主中有许多商人资产者,也有一些较为富裕的农民。这既使农民土地占有制得到发展,又产生了资产阶级地产。与领主的封建地产(即直接领地)、农民占的土地和资产阶级地产并存的,还有早在封建化时代就已出现的教会地产。此外还有极少量的农村公社的公有土地。一般说来,教会土地的经营方式与领主土地一样,是出租。资产阶级地产则出租、办农场兼而有之。以上所述,便是农奴制瓦解后领主制经济的概况。它虽然较农奴制时代有了演变,但仍然是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整个封建制度的基础。这种土地制度的最大特征是有条件的等级所有。国王将土地封给贵族,受封贵族就成为国王的附庸,要负担封建义务。大的封建主又会拿出部分土地向下分,从而又有了较低一级的附庸,对该领主负担义务。于是就有了一个宝塔形的等级所有制,每一级都向上一级负担封建义务。任何一级领主都留有直接领地,其余更大部分则作为份地给农民耕种,以收取贡赋和其他杂税。所谓封建权利就是领主对附庸和农民收取各类赋税的权利以及某些超经济强制的权利。全部封建统治就奠基于这样的基础之上。农民土地占有制的发展使这一基础逐

渐发生了动摇。但它毕竟还未跳出封建宗法关系的樊篱。然而农业中资本主义因素的产生和发展却从根本上使封建土地所有制动摇并走上末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