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

在第一时期的早年,没有暴力制裁和经济制裁的分别。统治权(或主权) 和财产是同一的。国王是唯一的君主和唯一的所有人。他把土地授给一个佃户,或者把特许状授给一个公司组织,就是授予主权,可以统治那份土地上的佃户,或者授予主权,可以统治本行业里的人。后来,人们开始区别统治权(或主权)和财产,取消了这些被授予者的统治权——现在可以作为是对下属的身体的暴力管辖权,只留给他们所有权的或经济的管辖权,可只管理他们的交易。这种实例可从引证,例如土地的授予附带毅置法庭的权力,具有暴力的管辖权,或者行会特许状的授予,使行会对于在它管辖范围以内的人有权实行暴力的和经济的控制。①

这种统治权的授予,在美国还有残余的现代的实例,公司组织向郡长领取一种副郡长特许证,公司负责人员就可以在该公司管辖范围内使用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