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稀少性

分析的经济学只有关稀少性的作用,正如分析的法学只有关力的作用。它的最高度的孤立状态是所谓“经济人”的那种状态,经济人是稀少性的抽象,正如法学上的人是力的抽象。两者各自分开,不仅彼此是分开的,而且彼此没有任何机能的关系。

古典派的分析经济学家(斯密,李嘉图)认为稀少性是当然的,快乐主义派(特别是奥国学派)和“新古典派”,特别是马夏尔,分析和完成了它的公式。他们用“等量”的说法,抽出、特殊化、孤立、并且组织了需要和所需要的数量的稀少性关系,结果讲到市场的平衡,正如分析的法学家那样地处理上极和下级的力的关系,结果讲到现代的法庭。分析的经济学家排除了一切“阻力”,以便形成一种经济学的“纯科学”——假设所有的个人是完全自由、无限聪明和绝对平等的——法学家的分析假设有高于下级的统治者上极。

因此,显然必须推究出一种法律和经济学的机能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 两者都不是仅仅在各自的力和稀少性的领域里独立分开,而是两者机能地相互结合。要做到这样,只有把时间因素特别是未来性和预期加入那种关系。这一因素总含有预期的会从现在的交易中产生的后果,另一方面,分析的方法没有时间也没有未来性。——它是纯粹静态的关系,没有活动和预期。未来性总是预期的权力、应负责任、特免和无能力,个人可以认为这些是当然

的,如果社会在有秩序的运行法则下运用它的力。稀少性成为现在的机会、竞争和讨价还价的力量,在这里面个人的能力得到发挥。权利、无权利、义务和无义务这些名词是公民现在的意志的行使和预期的统治权的权力之间的机能的关系,现在的意志的行使以预期的经济生产或消费为目的,预期的统治权的权力会使他的预期实现或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