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合理的价值I.凡勃仑①

  1. 从有形体的到无形的财产

1890 年以来,两种不同的关于现代无形财产的学说发展形成。一种是凡勃仑的剥削论,另一种是法院的合理价值论。两者都是基于财产的新观念, 把财产作为未来可以获利的交易的现在价值;可是凡勃仑采用产业和金融巨头们在 1901 年美国产业委员会的证词作为他的资料来源,于 1904 年发表了

他的《企业论》。②司法方面的观念是慢慢地发展的,只能在 1890 年以后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看到。

从美国产业委员会的审讯和裁决中,可以找到像下面这种实例:卡尼基在钢铁工业中占有关键的地位,因为他的生产成本最低,而且他自己拥有铁矿和煤矿以及运输原料所需要的船只和铁路,可以把原料运送到他设在匹兹堡的熔炉和工厂。他的产品中还没有马口铁,还没有扩充到钢铁工业的马口铁这个终点:可是他宣布了他打算在伊利湖畔建立一所使用最新式的设备的马口铁厂。凡是懂得卡尼甚的毁灭性竞争方法的人,都明白这个新厂一定会使他们在市场上不能立足。他们于是委托摩根公司和他们的律师组织一个庞大的控股公司,要能够吸收一切必要的厂,构成一个包括钢铁业各部门中所有的公司组织的统一的完备的整体。这个组合必须收购卡尼基的全部事业, 它的价值,作为有形体的财产,根据重建的成本估计,约为七千五百万美元。可是,由于卡尼基在市场上可以控制一切的地位,他能够取得三亿万美元的金公债。这二亿二千五百万元的差额,不能根据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作为是由于有形体的财产的价值。也不是无形体的财产,因为它不是欠卡尼基的债务。我们可能给它的唯一的其他名称是“无形的财产”,也正是金融巨头们自己所用的名称。凡勃仑很正确地把这种无形的财产解释为完全是一种剥削或“劫持”的价值,因为它完全起源于所有的竞争者不得不消除卡尼基的削价竞争,他们知道否则他一定会采取这种手段。

至于那控股公司所吸收的其他公司,它们都愿意拿它们自己的股票交换控股公司的股票。对它们的估值,按控股公司的股票计算,同样地也超过它们的财产的实值很多。结果美国钢铁公司最后组成时,资本总额共达二十亿元,其中包括欠卡尼基的债务三亿元以及普通股和优先股十七忆元,实际上有形体的财产的价值,按再生产的成本估计,大概还下到十亿元。这种无形的估值最后从利润中建立起来,建成了有形体的设备,其实值等于最初的无形的价值。那最初高于有形体的财产价值的超额估值十亿元被称为“无形的财产”或“无形的价值”,因为人们认为控股公司的提高了的未来获利能力使他们有理由作那样的估值,这种说法终于证实了。

凡勃仑在 1904 年就能恰当地说这种以预期的获利能力为基础的无形的价值完全是一种“金钱的”估值,不是传统经济学的那种“产业的”估值, 传统的经济学总认为价值倾向于设备和商品的再生产成本。那钢铁公司显然

① 参阅提加尔特:《凡勃仑》一章,载《美国经济思想》,1932 年版。

② 凡勃仑:《企业论》,1904,1927 年版。

不是独占事业。因此它应该属于经济学家所谓竞争的生产成本的标准,因为那控股公司只收购了构成一个完整的产业所必需的若干公司。它纯粹是私有财产权的行使,没有独占化,美国最高法院 1920 年的决定也是这样。

因此凡勃仑区别“资本”为有形体的财产的价值:可是他区别无形的价值或无形的资本为企业家所作的纯粹金钱的估值,根据他们的战略的能力, “劫持”社会,从而“无中生有”,不劳而获。他这种说法是对的。

因此凡勃仑是第一个人在现代无形财产的概念的甚础上建立了他的学说,这种概念,他是从使用这个名词的企业家的习惯中直接推论出来的。凡勃仑实际上不管原始社会以及古典派、马克思派和快乐主义经济学家的有形体的财产,也不管麦克劳德的债务那种无形体的财产。他完全根据无形财产的新概念,作为资本家未来的买卖能力的现在价值。

可是,他不研究最高法院的判例。美国最高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用无形财产这个新事物作为判决的根据,然而不是根据凡勃仑的剥削观点,而是根据该院自己的历史上的合理价值的概念。有时候这种原则支持了资本家的争点,例如,诉请解散美国钢铁公司一案(1920 年)。有时候它大大地减低了资本家所争取的价值。还有些时候它给予某种财产的估值远远超过资本家所反对的数目。法院对无形财产的估值,不管原告和被告两方争得多么厉害, 总含有一种公共目的,另一方面凡勃仑却竭力主张经济学的科学,和其他科学一样,不应该容许人们引进“目的”这个因素。

法院开始承认无形财产的新概念是在 1890 年,①当时法院宣告明尼苏达州铁路委员会减低铁路运费是一种“财产的剥夺”,虽然所剥夺的不是有形体的财产,而是无形的财产——规定价格的权力。法院又声明,财产的剥夺是一个司法问题,不是立法问题,因为根据联邦宪法第十四次修正条款的规定,州政府不经过合法程序不得剥夺财产。在以前类似的案件中(孟因对伊里诺斯,1876 年),当时法院对财产的解释是有形体的财产,曾认为州立法机关减低运费不是剥夺财产,而只是管理财产的使用。①可是,1890 年铁路公司的律师请求法院变更前议,认为减低运费从而剥夺财产的“价值”,根据宪法也是一种“剥夺”财产。他们是对的,因为现在被剥夺的不是公司的有形体的财产,而是无形的财产——公司可以尽可能自由规定价格的权利。换一句话说,那些律师代表着凡勃仑的无形财产的意义。法院接受了他们的论点,同意这种新解释的无形财产的剥夺是一个司法问题,应该由最高法院决定,不应该由明尼苏达州决定,因此该州所定的运费标准无效。

这样,在 1890 年人们采取了第一个步骤,趋向于改变财产的意思,从有形体的财产改变到无形的财产。经过这种意义的改变,最高法院夺取了限制公用事业价格的权利,人们以前认为这是各州的权利,像孟因案件中所承认的那样。

关于承认无形财产是一种和经济学家的有形体的财产的意义完全不同的价值,下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步骤是在“阿丹姆斯捷运公司对俄亥俄”一案里。②这是一件课税的案件,最高法院,不顾公司的抗议,提高了有关财产的价值,从二万三千元提高到四千四万九千三百七十七元,为了在俄亥俄州按

①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 15 页。

①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 15 页。

② 同上书,第 172 页。

这个价值征税。经济学家和习惯法的有形体的财产是马、马车、保险箱、钱袋这一类的有形财产。无形的财产是以公司作为一个运行中的机构的预期的获利能力为基础的股票和债券的全部市场价值,这种价值俄亥俄在各州中应该分摊的一份是四十四万九千三百七十七元。在这一案中,无形的财产十八倍于有形体的财产。法院在复审时说,“它是财产,虽然无形,但确实存在, 它具有价值、产生收入、并且在世界的市场上发生影响,这就够了。”

在这个例子里可以看出法院完全承认了凡勃仑所作的区别,就是“资本” 作为有形体的财产的价价(二万三千元)——实际上符合于当时流行的经济学家的理论——和无形财产的价值(四十四万九千三百七十七元)那种新事物的区别。可是,不像凡勃仑那样只把问题作为经济学上一种纯粹科学的假设,不须采取任何行动。法院却根据公共目的要求在课税问题上平等待遇的原则,实行提高那用于课税的合理价值,从原来的有形体的财产的价值提高到加大十八倍的无形财产的价值。

还有一件案件可以显示凡勃仑对无形财产的“科学的”研究和法院从公共目的出发的处理的区别:“山乔敛与金氏运河灌溉公司”建筑了一处灌溉系统,根据凡勃仑的无形财产的原则,该公司将它估值为一千八百万元。加利福尼亚州又核准该公司收取水费以按照此项估值产生百分之十八的收益为标准。美国最高法院,在本案由下级法院作出有利于公司的判决而当事人提起上诉时,把价值从一千八百万元减低到六百万元,并且把此项无形资本的收益标准从合同规定的百分之十八减低到合理的百分之六。换一句话说,最高法院减低了可以容许的公司的获利能力大约百分之九十,并且命令相应地降低水费。这样,最高法院,一方面承认凡勃仑关于资本家实际怎样建立无形资本的科学研究结果,一方面在本案中又认为它太高,把获利能力减低到该院认为合理的程度。该院在申述判决的理由时,说:

“本院规定水费的标准以按照供水设备所用财产的当时价值计算能产生百分之六收益为度,决不是不经过合法程序而没收或者剥夺财产,虽然该公司以前曾奉核准可以规定水费从而每月取得等于实际投资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的收益。⋯⋯原来的成本也许太大; 工程上可能发生过错误,那必然增高了成本;所购置的财产也许超过了必需要用的范围。”

我们因此可以看出凡勃仑和最高法院根据新的无形财产的概念所得到的大不相同的结论,这一概念于 1890 年获得法院承认以后他们同时都在进行研究。凡勃仑的结论达到一种剥削论,最高法院达到一种合理价值论。凡勃仑在一本书里突然达到结论:法院实验地从调查研究中达到结论,其间随着法官人选的更动,经过错误和纠正。

如果我们对于根据新资本主义的同一现象所得到的结论上这种显著的区别,寻求它的根源,我们将发现那是由于对科学本身的概念不同。凡勃仑对科学的概念是传统的自然科学的概念,它在事实的研究中不谈任何目的。法院对科学的概念是一种制度的概念,根据这种概念,其研究必须从一种公共目的出发,作为科学本身的一项根本原则。这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区别。

凡勃仑把目的排除在科学的范围以外,是根据他对当时詹姆斯和社威所讲的实用主义的了解。①他似乎不知道皮亚斯的实用主义,那完全讨论自然科

① 凡勃仑:《为什么经济学不是一种进化的科学》,1898 年版;《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1906 年版;

学,也不知道法院的实用主义,那比较接近于奉行杜威的学说。当詹姆斯和杜威承受实用主义这个名称的时候,詹姆斯把它应用于个人心理学,杜威把它应用于社会心理学。在这个领域里,他们承认目的是人文科学的主要问题。因此他们受到甚至皮亚斯本人的否认,同样地也受到凡勃仑的否认。凡勃仑认为科学是“实际”的科学,起因于现代机器的发明,在那里面科学家排除炼金术或者占卜的概念中所包含的目的或“万物有灵论”的旧观念,只采取“连续的变化”或“程序”的观念,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最后终点”或“目的”。他说,“现代工艺学和现代科学使用同一范围的概念,根据同一观点来思想,并且应用同样的方法来测验正确性。”①

如果是这样,那就没有关于人性的科学。科学成为只是自然科学。因此, 凡勃仑认为,实用主义应用于人性时

“只创造一些有利益的行为的准则,此外一无结果,”另一方面,“科学只创造一些理论。它完全不懂政策成效用,也不管有益或有害。⋯⋯实用主义的那种聪明和本领不能有助于促进对事实的知识。⋯⋯世俗聪明的心理态度和不关心私利的科学精神是矛盾的,追求世俗的聪明,会引起一种理智上的偏见,和科学的眼光不能相容。”②

然而,在制度经济学里,我们正是研究这种偏见,作为整个经济程序的一部分。甚至当凡勃仑在实用主义的名称下详细说明这些世俗聪明的态度时,结果知道这些态度就是他的所谓制度的行为那种一般观念的特殊情况, 因为,他说,世俗聪明的理智的产物

“是一套精明的行为的规则,大部分是特意为了利用人类的弱点。它所惯用的标准化和正确性那种说法是一些有关人类天性的说法,有关人类的爱好、偏见、希望、努力和无能的说法,并且和它一致的思想习惯都是符合于这些说法的东西。”③

我们检查这些“世俗聪明”的说法,发现它们不是包含在我们对空洞的人性的概念里,而是具体地概括在我们对交易和运行中的机构的运行法则的概念里,在这些机构中集体行动控制个别的交易。在法律学的倾域里,结果成为合理价值和合法程序的理论,其动机总是集体的目的,由有关当局制定规则,使利益冲突的裁判必须顾到公共利益。可是,凡勃仑的学说不是从司法判决中推论出来,而是从资本主义的交易在法律不如限制的情况下显明的剥削中推论出来的,所以在凡勃仑看来,制度的一切都成为资本家尽可能发明和利用的剥削手段。

换一句话说,我们用“实用主义”这个名词,总是在皮亚斯的科学的意义上作为一种研究的方法,可是我们认为皮亚斯只在自然科学上用它,那里没有未来也没有目的,另一方面詹姆斯和杜威总是把它用在人文科学上,那里的研究对象本身就是一种实用主义的人物,总是指望着未来,因而总是受着目的的推动。因此,我们不让一切特殊的剥削情况没法解释,而把它们一

《观点》,1908 年版,见凡勃仑:《现代文明中科学的他位等论文集》,1919 年版。

① 凡勃仑:《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等论文集》,第 17 页。

② 同上书,第 19 页。

③ 同上书,第 19—20 页。

起归结在一个总的概念里,就是各种集体行动依据各种习俗和机构的不断发展的运行法则,控制个人行动。这些法剔和机构也能用科学的实用主义的方法来研究,正如自然科学的技术规律可以研究一样:这样,人们可以把它们作为“事实”来研究,作为不断发展的法院和仲裁法庭的判决中、不断变化的合理价值的意义中、以及凡勃仑的所谓不受限制的剥削中的事实。

正是在这些法则的变化(包括习俗和运行中的机构),以及各种社会哲学里,我们和凡勃仑一样,发现了经济学的进化的学说。凡勃仑对奥国学派经济学家关于人性的错误概念的陈述,最能说明为什么正统派经济学家不能构成一种进化的学说。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已有引证,① 作为和边沁的概念相同。可是,我们避免那种错误的概念,是由于把个人的交易和集体行动的运行中的机构作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