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下册

第九章 未来性Ⅰ.债务的流通性1.债务和商品

政治经济科学在十八世纪开始出现时,和当时占优势的认为人类原来是自由的和有理性的学说相一致。卢梭在他的名著《社会契约论》(1762 年) 里,通俗化了这种学说。人原来是自由的,而政府使他变成奴隶。人也是有理性的生物,只要能自由,就会按照理性行动。这是独立宣言和法国革命的理论。它始终是古典派、乐观主义者和心理学派的主要假设。他们的理论的基础是一个绝对自由的个人,他了解自己的利益,如果让他自由行动,所有一切行动的总和自会是利益的协调。

这些自由和理性的学说在推翻君主专制、废除奴隶制和建立普及教育上造成了非常重大的结果。可是,那不是因为这些学说在历史上是真实的—— 而是因为它们树立了未来的理想。从历史上说,比较正确的说法是绝大多数的人生活在一种解除不了的负债状态中,自由是由于逐渐代以可以解除的债务而实现的。从历史上说,比较正确的说法是像马尔萨斯所说的那样,人类原来是一种具有情欲的和愚蠢的生物,对于他们,自由和理性是一个道德品格慢慢进化以及由政府执行纪律的问题。

由于现代历史研究的发展,特别是由于获得现代社会学、人类学和法学史的帮助,人们可能完全改变十八世纪关于一种原始的自由和理性状态的幻想。说明怎样通过实陈的可是受到反抗的步骤,根据从属阶级的习惯和目的, 可以解除的债务变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的基础。政治经济学变成不是个人自由的科学,而是一种有关债务的创造、流通性(negotiability)、解除和稀少性的科学。

我们现在称为商人阶级的那种人,他们买进和卖出、雇用和解雇、借入和贷出,并且因为握有对产业的合法控制权,现在是其他各种人的“发款员”。这些人原先是奴隶、农奴或者小贩,没有公民的权利,而只靠封建领主和君王是否愿意和能够赐予和委派给他们一些特殊权利。他们最想望的权利是自治,就是集体控制他们自己的成员,不受到封建领主的专横暴力。有了这种集体的自由,他们就可能建立自己的法庭,制订自己的规则,用来判决他们自己之间的争执。

这样就产生了商人基尔特1和商业习惯法,然后又产生了同业行会:通过这些东西,适宜于买卖、制造和国外贸易的契约和习惯就由它们自己的法庭发展和实施起来了,很像我们现今在商事仲载和劳动仲裁中所看到的那样。可是,商人和制造象所需要的不仅是不受任意的干扰——他们也需要君

主所创立的法庭的帮助,以便实施他们的契约和习惯,正如提倡商事仲载的运动现在正争取立法规定,耍法庭执行他们自己的仲载庭所作出的裁定一样。这后一运动是四百年前在英国法庭中开始发生的那种情况的再现,美国法庭的习惯法方法就是起源于那种情况。

在十六世纪以前,买卖行为比较少。买卖只限于市集和商业村镇。只有

1 ①商人基尔特,向国王献金而获得商业独占权的商人组织。——译者

地主和富人能订立契约,习惯法法庭会保证它的执行。这种人高于别人一等的特别标志在于他们各有一种印信,可以用火漆盖在冗长的文件上,作为他约定偿付的证据。那叫做“盖印契约”。这种交易需要时间和郑重的手续。今天在房地产的出卖和抵押中它仍然存在,虽然在发源于澳大利亚的托伦斯制度下,连这种手续都被取消了,代以一种类似汽车所有权登记的简单的登记制度。

可是,买卖商品的商人没有闲暇、财富或政治权力。他们的“口头的” 或者没有盖章的契约不能一律在法庭上执行。但在十六世纪中,他们成了不可少的、有势力的人物。法庭现在必须想法执行他们的成百成千的契约。经过若干年的实验以后,聪明的法律工作者发明了一种简单的假设,认为一件交易的当事人的心中一定有这种假设的情况。这种假设认为商人无意于掠夺、窃取或欺骗,他们只是想做正当的事情。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商人实际把一种商品交给另一个人,有意使他成为这一商品的所有者,那另一个人就有意付给代价。即使没有提到价格,他也准备偿付恰当的代价。他承担了偿付的义务。

这是“口头的”契约,或者不如说,行为的契约。自从有“欺诈律”以来,它只限于小额的契约。然而,它仍然存在于证券交易所的规章里,在交易所中,价值百万的财产在儿分钟内仅仅凭发狂似的经纪人的手势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其契约由交易所本身执行。虽然必须有书面的证据才能在法庭上执行。当一个监工接受一个工人的产品,或者接受一个供给者的原料时, 公司方面就有意偿付代价。现在我们认为这种意图是当然的,是一种自然法别;可是它是四百年前法律家的发明。商品的接受就造成一种法律上的负债, 尽管在心理上也许并没有想要偿付的意思。

可是,对商人来说,这还不够。他们还需要可以买卖债务的法律上的极力。法律家费了整个十七世纪的时间才完全发现债务的流通性。商人所需要的是把他们的债权变成货币。在早期的历史上,货币仅仅是一种计算上的货币,像希腊所用的牛;后来它变成一种金属的商品。后来,国王们在金属上标以印记,使它成为纳税和偿付私人债务的合法手段。铸币于是就不再是商品。它成为一种制度,就是“法币”,偿付公私债务的共同手段。

因此必须赋予铸币两种属性,以便使它和商品有所区别。这些属性又是法律家的发明。一种是流通性,另一种是可以解除债务的属性。

如果一个诚实的商人在卖货时从一个窃贼手里收到他偷来的钱,这些货币就变成那商人的财产,全世界都不能干涉他,包括那被偷的人在内。那窃贼取得了惊人的法律上的权力,使他对原来不属于他的东西有了完整的权利。这就是流通性的意义。必须将可转让性和流通性区别清楚。一个人转移给另一人的东西,不能超过他自己所有的权利。他只能转让他的“平衡法上的权利”——买方仍然对这项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负责。这是可转让性。可是,买进所谓商品——即铸币——的“买方”,也就是卖出货物的卖方,对于货币却取得完全的权利,没有任何义务要为他的占有权提出证据。这是流通性。因此,铸币和金银块不同,甚至和外国钱币不同,外国接币在输入的国家里不是法币。金银块或者外国钱币可能被偷去卖掉,但是,可以被合法所有人收回。货币可能被偷去,如果由卖货人在老老实实的交易中作为“货款”收进,那就不能由原失主收回。那失窃的原主只能控诉其他有关的人, 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要使商人的债务像货币一样,就必须使债务也可以流通。这里有另一种困难作为障碍。契约会被认为是一种履行诺言的义务,但只以对契约的另一方为限。这是一种个人的问题。工作之约①,婚姻之约,至今还不能卖给一个第三者。假如以契约的自由为借口,那岂不是奴隶制、劳力偿债制或者蓄妾制。可是,一种有一定数目和一定日期的偿付法币的契约,为什么不可以卖给第三者换取货物,虽然那货币还不存在?人们不仅费了十七世纪而且费了以后的几个世纪才发明了方法,使得这种契的可以转让。结果, “可转移的票据”法成为法律上的一套办法,这些办法把货币的预期变成了货币本身。②

在发展债务流通性的这一段长时期的同时,由自然权利到私有财产的观念也在发展着。直到 1689 年的革命把统治权和财产分开以后,这种权利才在英国生效。只要统治者对臣民的生命财产有任意处置的权力,就不可能存在什么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像我们在费尔默和洛克的辩论中所看到的那样,不管人们认为这种权利多么“自然”或“神圣”。

可是,又经过一百五十年之久,财产权本身包含商品的两种矛盾的意义, 即有形的物质和物资的所有权。古典经济学家的卓越的著作之所以调和一致,完全是因为他们本身内含的矛盾是看不出的。直到 1840 年至 1860 年二十年中,从正统学派的这种基本矛盾中产生四派非正统的经济学家时,这一矛盾方显得很突出。蒲鲁东把这种矛盾转换为无政府主义,马克思把它变成共产主义,凯雷和巴斯夏把它变成乐观主义,可是,麦克劳德采取了商品所有权那方面的意义,把商品的物质的意义放在生产论和消费论里面去。

这种商品的双重意义,一直是既有通俗的意义,又有经济学家的意义。商品是一种可买可卖的有用的东西,可是,当它正被使用时(不管是用于生产或者用于消费),却不是商品。它在这时候只是物资——包括土地、设备、生产过程中的半制成品、或者最终消费者手里的消费资料。只有在市场上, 它才是商品。

麦克劳德所做到的是创立一种在市场上可以出卖的“经济量”的概念, 用它替代古典经济学家的物质资料。这种经济量他称为“债务”,相当于法律上的“义务”之经济名词。这“经济量”的概念对经济学家们显得非常奇怪,以致他们不能了解,可是,我们发现它的意思等于现代“资本”的意义。这种现代的意义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的概念,因为它完全以所有权为基础。它使古典经济学家感到稀奇,是由于它包含“未来性”作为它的一面,同时也包含老派经济学家们的使用价值和稀少性价值。然而,未来性是商品的所有权方面的要素,他们以前认为这是当然的。

因此,在作为法律家的麦克劳德看来,人们通过让与和取得的合法程序所买卖的不是物资,而是物资的所有权。因此,任何所有权(不是所占有的物资)都是一种“商品”。一种所有权是物质的东西的所有权——有形体的财产。另一种是债务的所有权——无形体的财产。两种所有权因此都是“商品”,因为两者都能让与和取得,一种在商品市场上,另一种在债务市场上。

这样,麦克劳德这第一个法律家和经济学家,在 1856 年是第一个形成一种债务市场观念的人。他在一项概括的原则里,把商品市场上所有权的交换

① 除了不能替代的劳动,例如演员和棒球球员。

②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 235—261 页。

和债务市场上所有权的交换结合起来。由于这个原故,他使“交换性”成为经济学必须研究的唯一的原则。他说得很对,这种交换性实陈上是古典经济学家的主要原则。

然而,如麦克劳德自己所说,他以为在那双重的所有权的移转中两种经济量相互交换,这种双重移转我们认为向来总是被了解为一项“交易”的意思,和“交换”有所区别。每一种经济量实际上是由交易造成的一种债务。一种是卖户要在短期内交出具体物资的债务,例如交出一千吨钢,这个我们称为履行的义务。另一种是买户要在一定期限,例如六十天内付给钢的代价, 这个我们称为偿付的义务。这些债务是经济上的名词,意思等于法律上的义务。这些义务都不是物质的东西,可是它们有交换价值。因此,这里就用得着麦克劳德的“经济量”的概念,就是一种债务,等于他的法律上的义务的概念,当然,这不是一种物质的量,但仍然是一种可以出卖的量,因此是一种经济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