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

没有疑问,一切稳定中影响最大的和最困难的是金融的稳定。金融控制是世界范围的,涉及全世界中央银行的协作行动。它包含国际主义,越过群众的国家主义的保护税则的浪潮。首先提倡金融稳定的动议,不是来自银行家或者经济学家,而是来自政治家。1833 年,在世界范围物价下跌期中,从1833 至 1868 连任下议院议员的斯克鲁普向他的选民发表意见,主张定期公布“一种可靠的物价趋势”,据以校正“法定价值本位”的波动,以便一切商业中人可能“参照这种物价指数表稠节他们的金钱值务。”这种物价指数表后来自哲逢斯根据数学原则编造,称为物价平均变动的指数。

在斯克鲁普的这种想法以前也曾有别人的类似的想法,可是多半是出于好奇心,而不是对商业契约的实际的建议,而斯克鲁普的打算只限于长期契约中自愿的协议。直到威克塞尔在 1898 年和费希尔在 1911 年,才提出要稳定法定的货币标准本身。威克塞尔主张控制贴现率,费希尔主张控制美元的含金量,使商业金融的长期契约和短期契约都应该在集体控制一种稳定了的物价水平本身的条件下进行。

这些建议突出了一切公共政策和合理价值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因为它们牵涉到一种世界范国的伦理问题,起因于利盆的冲突:个人和某些阶级应该通过提高自己的效率取得财富呢还是应·该利用稀少性计量单位的价值上的变动取得财富呢?在资本主义文明的“老板”的控制一切的办法下,那是效率利润对稀少性利润的问题。

从 1929 到 1932 年,美国的一般批发物价水平跌落百分之三 十二,农产品的价格跌落百分之五十五左右。可是,拿百分之三十三作为平均数字,一切长期债务的负担增加了百分之五十。这意味着其他国家必须比 1925 年战债清算时向世界市场多输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商品,来偿付欧洲对美国的黄金债务。

对我们本国人民也是如此。在 1932 年,为了偿付 1929 年以前订约成交的公私值务,所需要生产和出卖的商品,比在质务成交时至少要多出百分之五十以上。

这意味着对国内和国外生产者一种金融的剥削,达到他们的产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他们现在必须多售出这样多的产品,才能清偿三年或更多年以前借人的债务。

任何人如果考虑到美国工业和农业的效率的惊人的提高,就会自然地首先假定供求“法则”应该会产生一种相应的物价下跌。例如,钢铁工业或者种麦产业的效率若是在十年中增加百分之十,也就是说,同一数量的劳动和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增加产量百分之十,那末,我们应该自然地预期它们的价格下跌,大约每年百分之一,或者在十年中下跌百分之十。

这些数字是随意说的,只作为例证。联邦准备银行对 1919 至 1927 年中制造业的效率增加的估计,还要大得多——效率增加百分之四十六,因此平均每年增加百分之五。可是,就以我们举例的数字来说,如果钢铁业的效率和小麦业的效率同样都是在十年中增加百分之十,如果它们的货币价格在那十年中下跌百分之十,想想看,那会发生什么情况。

我们可以扩大那种假设。假设钢铁代表一切制造业,它们的效率以同样的速度增加:小麦代表一切农业,它们的效率也是以同样的速度增加。所有的农人把他们的全部农产品卖给所有的制造家;制造家把他们的全部工业产品卖给所有的农人。两方面各种东西的价格同样地降低了百分之十。

可是,交换价值降低了吗?这是“名义”价格和“实际”价格的区别。名义价格是一单位商品可以买得的货币数量。实际价格是那一单位商品可以买得其他商品的数量。可是我们不用“名义的”这个字眼,而用“制度的” 这个字眼。名义的价格是制度的价格,后者我们简单地称为价格。实际的价格我们称为交换价值。这是因为用来测量名义价格的货币只是一种买卖的制度,然而它是资本主义文明的根本的制度,我们通过它来取得我们真正需要的其他商品和服务的所有权,用我们自己的商品去交换。

因此,我们不说用我们的商品“购买货币”,而说我们“卖出商品换取

货币”。我们不说“用货币交换”商品,而说“用货币购买商品”。必须我们先卖出商品取得货币这个制度物,然后着手买进我们需要的商品,才知道实际价格或者交换价值。因此,我们对于用一单位自己的商品换得的另一种商品的数量,不称为我们的商品的“价格”,而称为它的交换价值,像那些不谈货币的古典经济学家那样。对于用一单位自己的商品换得的货币,不称为它的交换价值,而称为它的价格。交换价值是“实际价格”。价格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价格。价值是商品的数量乘它的单位价格,用货币计算。

工费、利润、利总和地租都是如此。然而,在这里,我们所占有的那“商品”——姑且称为商品——我们不卖出。我们只卖它在一个时期内的使用。这种使用,是我们卖出的真正商品。在关于劳动、债务和投资的时候,我们称为服务——工作的服务、等待的服务和冒险的服务。名义的,或者不如说制度的工资,是货币工资,就是,出卖劳动服务或者劳动力使用所取得的价格,所取得的货币的制度物,按一小时、一天、一星期或者一件计算。名义工查是查本主义制度的劳动的价格。

可是,实际工资,或者工人的劳动力的使用的“实际”价格,是货币工资将购得的衣、食和其他物品。我们称为“实际工资”,可是和我们在这里叫做为别人工作的服务的交换价值是相同的东西。

同样地,名义的或者制度的利息,是货币的所有人由于让别人在一段时期内使用他的货币作为购买力而收入的若干货币。它又是对一种服务——等待的服务——的报酬。因为这种等待的服务而获得报酬的人,是那些用他们的货币储蓄主要地购买债券的债权者。在货币市场上,这叫做“货币的价格” 或者“货币的价值”。这是名义的或者货币的利率,就是,付给等待的服务的资本主义的或者制度的价格。可是付给等待的服务的实际利率或者“实际价格”,是债仅者用他作为名义利息收入的货币所能购得的若干物品。这若干物品是他的等待的服务的实际价格,也就是交换价值。

利润也是如此。名义的利润是一个企业机构在一段时期内付了名义利息、名义工资和其他一切价格以后所收入的若干货币。它是一个企业承担了风险以后因为这种服务而从公众得来的资本主义的价格。可是,实际利润是这种资本主义的利润能在市场上买得的各种物品的数量。实际利润和承担企业风险的服务的交换价值是同一回事。

地租和租金也是如此。名义的或者制度的地租或租金,是由于自己让别人使用我的土地、房屋、马匹或者任何物质的东西,而收入的货币价格。可是,实际租金是名义租金可以购得的若干物品。实际租金就是实物的使用的交换价值;而名义租金是为了同样的实物的使用而付给的资本主义的价格。那末,一般说来,价格是商品、服务和使用的出售者所取得的制度的价

值、或者货币的收入、或者资本主义的收入:而交换价值是实际价值,是这种出售者所取得的实际收入。

但是,虽然价格是制度的,交换价值是“实际的”,在资本主义的意义上,价格却是很实际的——它决定谁取得效率的结果。自从 1921 年以来,技术的效率一般地以非常速度在增高,所以这一点日益重要。

美国劳工联合会在 1925 年大会上通过一项决议,希望和雇主合作,提高产业的效率,只要劳工能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两重身分,从鼓高工资和较低物价两方面,在那提高了的效率中分享到它应得的一份。

要求这些较高的工资(有别于常年收入),是因为它们使劳工能购买增

加了的出产,从而防止失业呢,还是单纯地因为较高的工资意味着较高的生活水平呢?第一种理由是根据不足的。较高的工资标准也不会就能防止 1930

至 1933 的失业。可是,第二种理由是合理的。提高生活水平和缩短劳动时间本身就值得要求——在许多产业中都值得要求,即使没有效率的提高。

可是,劳工取得这些较高的水平,是应该以生产者的身分,通过较高的工资呢,还是应该以消费者的身分,通过较低的物价呢?美国劳工联合会要求以生产者和消费者两重身分同时取得较高工资和较低物价。

这里是利润边际的重要意义。如果雇主的价格平均随着效率的增加而比例地下跌,利润边际仍旧和从前一样,雇主的地位也就和效率没有提高时一样,没有能力实行提高工资或者缩短工作时间。他们对劳工的要求,一定答复说,效率提高的利盆已经在较低物价中归于劳工,再没有多余的可以用来增加工资。最后的结论是那糟糕的状态,主张用一种限额的或者“勉强对付” 的制度,将有限的就业量分配拾所有的劳工,使他们做半工或者“受限制”。这就使劳工作为一个社会阶级不得不维持它自己的失业者,而不是稳定充分就业。这使人想到另一种结论,所谓平均来说,商品的价格应该稳定,劳工取得较高的生活水平,应该是作为较高工资、较短工作时间以及常年稳定就业的生产者,而不是作为在较低物价和失业情况下的消费者。

由于不能辨别清楚利润边际、利润李和利润份额,以及每小时或每天的工查率和每年的全部工资收入,以致讨论这个问题的一些著作家不知不觉地从一个观念转到另一个观念,而自己莫名其妙。福斯特和卡敛斯有一种利润边际的观念,因而他们建议一般物价水平的稳定,可是他们转移到利润率, 然后又从归于消费者的份额太少这一点得出他们的结论。他们说,产业在发达的时期付给消费者的钱不够购买所生产的物品,如果物价随着效率增加而比例地降低,这一点显然会得到纠正。在这方页,他们仿效了十九世纪马尔萨斯、劳伯特斯、共产主义者和工会主义者的理论。可是,如果人们对利润边陈真正了解清楚,那就不仅商业循环中物价的涨落应该可以尽可能防止, 而且长期的跌价趋势也应该可以防止,例如从 1815 到 1849 的发现黄金、从

美国南北战争到 1897 年提炼黄金的新发明、或者 1920 到 1933 这几次的长期跌价趋势。耍防止物价过度下跌,必须在以前防止物价过度上涨。

这种小心预防揭露了效率这个名词的一种双重意义。它意味着使工人加紧工作,又意味着以机器替代人力。在 1919 年物价暴涨中,工人那样容易从竞争的雇主那里得到工作,以致他们对工作毫不注意,甚至把他们的卡车抛弃在大街上,以便接受另一个雇主所出的较高工资。他们不肯好好地工作。据作者知道的一个例子,他们的效率降低了三分之二,他们的工资却增加了三倍。到 1921 年物价暴跌时,数以百万计的这些工人失了业,然后,当 1922

年商业开始复苏时,劳工已经受过“清算”,由于在 1921 年害怕失掉工作岗位,所以又加紧干活。

因此,用 1919 年作为比较的基点,效率上百分之四十七的增加也许主要地是由于工人操作速度的增加,这和机器的采用及工场组织的改良同样重要。商业循坏在 1919 年败坏了工人的風纪,在 1921 年弄得他们贫困,在 1922 年逼得他们不敢怠慢。这都是雇主的利润边际发生变化的结果。

因此,假定所有的产业中真正效率同等的增加,十年中每年增加百分之一,如果一切商品的价格同样地降低了百分念十,交换价值或者实陈价格也降低了百分之十吗?不。它们仍旧和风前一样。一蒲式互小麦仍然交换和以

前同样数量的工业品,一套衣服仍然交换和风前同样数量的农产品。农产品和工业品的货币价格都降低了百分之十,可是农产品和工业品之间的交换价值或者实际价值并没有降低。

那末,我们是不是可以说,不管物价水平怎样,或者不管物价水平有无变动,都没有关系呢?就我们假设的例子来说,我们显然可以说它没有关系。可是,假设一种相反的情况。假设一切商品生产的效率同等地增加了百分之十,但一切物价的水平不是下跌,而是上涨百分之十。工业品和农产品的交换价值或者实陈价值仍旧没有改变。价格会比从前增高百分之十,可是一蒲式耳小麦仍旧会换得和以前同样数量的工业品,一套衣服仍旧会换得和以前同样数量的农业品。所不同的是一切物价比以前高百分之十,这意味着或者小麦和衣服会多卖得百分之十的货币,或者少百分之十的货币会买得同样数量的小麦或衣服。

如果一切物价下跌百分之十时对工业品和农产品之间的交换价值或者实陈价值没有影响,那末,一切物价上涨百分之十时对实际价值也同样没有影响。可是谁获得那效率上百分之十的增加呢?

再假设另一种情况。假设备方面的效率同等地增加了百分之十,而平均物价水平没有变动。因此小麦售得和以前同样数目的美元,同一数目的美元买得和以前同样的一套衣服。所以,当物价水平稳定不动时,对交换价值或者实陈价值仍然是没有影响,和货币价格上涨百分之十或者下跌百分之十时一样。可是,现在谁获得那效率上百分之十的增加呢?

当一切物价下跌百分之十而一切效率同等地增加百分之十的时候,那增加的效率归谁所得呢?显然,我们必须区别生产者和消费者。这是通常的说法。某些人是生产者,其他的人是消费者。可是,这不适合我们的问题。在我们假设的情况中,所有的农场主和农场工人以及所有的工厂主和制造工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因此我们的区别必须不是分别生产者和消费者好像他们是不同的人那样,而是分别同样的人的“生产一出售”作用和“购买一消费”作用。

这种分别是重要的。效率上的增加归于千百万的参加者,是在他们的生产出售作用中呢还是在他们的购买一消费作用中呢?让我们来看上面假设的关于物价的三种不同情况。如果一切物价下跌百分之十,那农场主和农场工人、工厂主和工厂工人取得效率增加百分之十的利益,是作为生产一出售者还是作为消费一购买者呢?显然,实际的情况各方面都取得利盆,不是由于它自己的增加了的效率,而是由于交易的对手方面的增加了的效率。各方面会失去它自己的效率增加可能产生的利盆。在这假设的情况中,结果他们大家扯平,因为每一方面从对方的效率增加中所得的利益,和它由于价格下跌、不能取得自己的效率增加的利益因而损失的数目恰恰相等。换一句话说,当价格下跌和效率增加的程度相等时,备方面在购买一消费作用中的利得和它在生产-出售作用中的损失相等。

拿相反的极端来说,假设物价同等地增加百分之十,同时效率也全面增加了百分之十。实陈价值或者交换价值,我们已经了解,仍然和以前一样, 可是物价全面上涨了百分之十。哪一方面获得效率增加的利益,哪一方面损失呢?显然生产一出售方面获得两重利益。它由于效率增加获得百分之十的利益,白于价格上涨又获得百分之十的利益。它的总收获是百分之二十。另一方面,消费者一购买方面受到百分之十的损失,因为物价要上涨那么多,

于是购买者的一定数目的货币所能购买的商品耍比以前减少百分之十。可是,作为出售者,他们已经取得了比以前多出百分之十的货币,可以供购买之用。因此,我们又必须把我们的生产者一出售者方面分开为两部分。生产者一出售者方面获得两重利益,从效率增加中获得百分之十,从价格上涨中又获得百分之十。这意味着它从生产作用中获得百分之十的利益,从销售作用中又获得百分之十。没有任何情况来抵销或者减少这种作为生产者从效率上所得的百分之十的利益。这是纯粹的净效率利润或者净效率工资。可是, 当它发挥作为购买者的作用时,就有一种完全相等的捐失,将抵销它作为销售者所得的利益。

在这里,我们必须进一步区别两种消费者。一种是最终消费者,一种是商业消费者。最终消费者是最后的购买者:商业消费者是一种中间购买者。为了生产机器和农具而购买钢铁的厂主协会,自称“辗钢消费者协会”。可是,他们不是消费者,他们是生产者。他们组织起来,为了取得有利条件, 以便付出较低的价格购买所需要的半制成的钢产品,不是用于消费,而是用于进一步生产,变为制成品。因此,精确地说,他们应该叫做购买者一生产者,而不是购买者一消费者。我们在这里要把他们作为购买者一生产者来考虑。

生产者有三种方向可以扩大他们的利润:第一,作为售卖者,抬高他们的产品的价格;第二,作为购买者,降低为了换取原料和劳动而付给别人的价格:或者,第三,作为生产者,增加他们的效率。

为了测量这三种增加利润和工资的方法,我们需要两种针量的制度。为了第一种和第二种抬高和降低物价的方法,我们的计量单位是元。为了第三种方法,就是以生产者的地位增加效率的方法,我们的计量单位是工时。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依赖供求的关系,就是依赖商品的相对稀少性。第三种方法依赖增加由同样数量的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数量,就是,依赖增加劳动和管理的效率,我们测量相对效率的尺度是工时。

我们以前已经考虑过这些计量标准。在这里我们看出,在我们假设的物价全面相等地上涨中,怎样有一种完全相等的变动,足以抵销作为售卖者所得的利益。这种抵销是由于作为购买者所必须付出的价格上百分之十的增涨。因此,作为生产者,各方面从效率增加中获得百分之十的利益,作为售卖者,各方面又获得百分之十,但是,作为购买者,各方面却失去了自己作为购买者所得到的利益,虽然保留着自己作为生产者所得到的利益。

我们将发现这些细致的区别是重要的。某一个企业家想要证明化学和电气的科学可以运用到商业里来,从而获得巨大的利润。他的理想显然是效率利润,并且他大为成功。突然他自己在停止生产和解雇工人,因为他在等待那些供给他原料的生产者不久会破产和抛售存货,到那时候他可以指望用较低价格买进他的原料。为什么他从起初以提高效率来谋利的理想改变到完全不同的打算,要以停止生产和压低原料价格来谋利呢?在 1921 和 1931 物价下跌期内,所有的企业家都在采取这同样的手段。他们大家互相等待别人被物价下跌挤垮,因此他们很像那有名的岛民,要逼得每个人在家里给别人洗滌衣物,勉勉强强地维持生活。他们大家都想取得靠不住的利润,都在兜圈子,想以购买者的身分在下跌的价格下互相从别人身上来取利。

或者,当相反的动向出现,物价上涨时,每个企业家和股票投机者都认为自己很精明很敏捷,如果他趁着市价最高峰售出,恰好在市价开始下跌以

前“脱身”。“脱身”的意思是让买进者去受跌阶的困难。那末,为什么在物价上涨的时期,雇主和工资劳动者都不好好地工作,以致减低效率呢?1919 年出现了这种情况。那是因为,作为售卖者,他们彼此想从别人身上取得池俩的利润和工资,而不是作为效率高的生产者从自己身上取得。这时候它变成了用上涨的价格互相从别人身上取得。

第三种增加利润和工资的方法是效率的方法,在这里他们不用那种循环的程序,借物价的普遍上涨或下落彼此从别人身上取利,可是他们用增加效率的方法从自己身上产生额外的利益。拿第三种假设的情况来说,物价同等地稳定,实际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和以前一样,也是稳定的。现在,很明显, 双方作为售卖者或购买者都没有什么所得或所失。价格和交换价值没有变动。可是各方面作为生产者——不是作为购买者或售卖者——都有所得,其所得的利益恰恰等于本身效率上百分之十的增加所代表的利益。

因此,在我们假设的平均效率普遍增加中有三种可能的价格情况,我们必须测验第一种自然的假设,所谓一切物价将随着效率增加而下跌。问题现在转入另一种不同的方向。问题不是,当效率增加时我们应该自然地预期供求法则对一切物价发生什么影响,而是,哪一种物价情况我们预期会对一切有关的人最有利?是不是对备方面最好,如果生产者从效率中造成的利益归于作为购买者的其他的人?若是这样最好,那末,下跌的物价会做到这样。或者,是不是最好,如果生产者以售卖者的地位取得一种不是基于效率的额外利益?若是这样最好,那末,上涨的物价会做到这样。或者,最后,如果效率造成的利盆保留在生产者自己的手里,没有什么作为售卖者或作为购买者的利得或损失,是不是最好?若是这样最好,那末,一种稳定的物价均数会做到这样。

那末,我们实际上有三个问题要回答,一个经济的。一个政治的和一个行政的问题。经济的问题是,当效率增加时,不如管理的供求法则对物价会有什么影响?政治的问题是伦理性的问题,在利益的冲突中,谁应该取得效率的利益?行政的问题是,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如果由政府授予极力,是不是能稳定物价的平均变动?

我们在这里将不考虑第一和第三问题。我们已经考虑过那第三个问题。当然,如果我们肯定知道第三个问题不可能正面地回答,那就不值得考虑其他的问题。然而,我们确实知道,自世界大战从来,全世界的政府,以及它们的中央银行,或多或少地始终在研究物价均数的巨大波动这个问题,想要减少这些波动。我们现在不是考虑它们能否减少波动。我们只是考虑它们在管理世界的信用制度中应该采取什么公共政策作为指导方针。我们在考虑“合理的价值”的问题。问题是,它们是不是应该以促进效率为指导方针?这是不是对公共政策的一种合理的指导?

又必须记住,效率和生产或生产过剩不是同样的东西。效率仅仅是生产率,用工时测量。增加效率不一定是增加总产量。它也许意味着减少工作时间而每小时的产量加多,并不是总产量增多,减价倾销于市场。

我们可以和亚当·斯密一样,假设人人在一切买、卖、生产和消费的经济活动中,追求私利,不顾对别人的影响。这在于尽可能取得最多的利益和尽可能受到最少的捐失。人人都这样做,不顾对别人的影响,除非他受着一种不能克服的束博。如果有人自称他从事商业是为了公共利益,我们可以和亚当,斯密一样,当它是废话。那末,公共政策问题就是“合理的价值”问

题:他的最大的私人利益和最小的私人损失,白银行制度使他能够达到目的, 应该是作为一个生产者呢,还是作为售卖者、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呢?

实际上,一个自私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的人,要达到目的而不是不劳而获、从别人身上榨取,那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增加他的效率。他可以做到这一点,或者由于加紧劳动,或者由于动脑筋而不增加劳动强度。如果他的利益完全来自拾高别人所付的价格,他的所得就完全来自别人作为购买者的等量的捐失。他不仅是不劳而获,而且比不劳而获所付的代价更少。然后, 那些别人,如果他们也是生产老一售卖者,可以用两种方法收回损失,或者作为售卖者抬高他们的价格,等于他们作为购买者的损失,或者增加他们作为生产者的效率,等于他们作为购买者所受的损失。如果他们作为售卖者抬高价格,他们本身就又从别人身上去不劳而获,因而结果扯平。如果他们提高自己的效率,但是收入相应的较低价格,那就是别人得去他们的效率的利益,结果他们就不能扯平。最后,如果双方都增加效率而不抬高价格,那末, 他们结果也扯平,但双方都是从自己的效率中取得利益,不经过那中间步骤, 不劳而获地或者无代价地从别人身上取利。

对政治的和伦理的问题的答案就似乎是,每一个追求增加纯粹自私的利润或工资的人,取得他的最大利益,应该作为一个生产者通过增加效率,不应该作为一个售卖者在物价上涨上赌博,也不应该作为一个购买者在物价下跌上赌博。

如果以前制造一套衣服的货币成本是三十三元,现在货币成本降低到二十四元,我们说不出这货币成本上百分之二十八的降低究竟是由于较低的工资、较低的利息、较低的利润、较低的原料价格,还是由于效率的提高。可是,如果工时成本降低百分之三十三,我们就可从说还有一个差额应该分别摊派,作为由于较短的工作时间或较高的工资、利润或利息。

从公共政策的立场来说,哪一种比较好呢?答案的关键系于以前问过的另一个问题。由于生产者-卖者和消费者-购买者根据纯粹自私的动机在行动,耍为他们自己尽可能取得最多利益,没有任何对别人负有义务或责任的意识,所以他们喜欢采取比较容易的方法,用索取高价或付出低价和低工资的手段,从别人身上取利,而不采用比较困难的方法,增加自己的效率,从自己身上产生利益——那末,对商业的诱因应该放在什么地位呢?

那些回答上面这个问题助人,如果说那套衣服的价格应该下跌百分之二十八,那就是采取购买老一消费者的立场,认为购买者应该自私自利地从生产者手里夺去效率的利益。这样合理吗?那些可能回答说价格不应该降低的人,就是采取自私自利的生产者-售卖者的立场。这样也完全合理吗?两方面都不值得予以伦理的考虑,说什么公道、正义或者同情,因为备人都是追求自己的私利,不顾别人。消费者恨不得用较低价格从生产者手里拿走生部利益。生产者尽可能用较高价格从消费者身上、或者用较低价格和工资从原料售卖者和劳工身上取得利益。生产者除非在必要时不肯增加他们的效率,而他们没有增加效率的必要,如果他们能有更容易的方法,可以用较高价格从消费者身上取得利盆,或者用较低价格从原料的生产者身上取得,或者用较低工资从他们自己的工人身上取得。

既然两方面都不值得予以伦理的考虑,说什么公道、正义或者同情,因为两方面进入我们政治经济学的法庭都带着一双同样龌龊的自私的手,那末,社会的问题就必须转移到其他方面。对整个的国家,哪一种情况比较有

利?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所要的或者应该要的是哪一种情况?它应该要消费者取得效率进步的全部利益吗?或者,它应该要生产者取得全部利益吗?

当问题这样地提出时,许多人会说,他们应该分摊这种利益。可是,在这里人们又提出某些其他的问题。该的效率将被分摊?怎样分摊?什么时候分摊?应该分摊的是其中的多少?

我们不需要猜测这些问题的答案,也有需要让我们的供求“法则”的学说给我们答案。我们有经验可以作为根据。专利法是政府对供求“法则”的自然作用的一种人为的干扰。专利法使发明家以及运用新发明的制造家能禁止别人利用此项发明所提高的效率来增加供给,从而维持产品的价格。专利法的用意,像国会代表全国所同意的那样,显然是给予发明家和制造家他能从自己的特殊效率增加中所能得到的全部利益。他们作为生产者的效率,根本不和购买者-消费者分摊。他们取得效率完全是为了他们自己。

可是,有一种由供求“法则”造成的限制因素。他们不能把价格抬得高于效率较差的竞争者所收取的价格水平,这些竞争者出售同样的产品,但没有同样的专利的效率工具。因此供求“法则”继续发生影响。它防止他们作为售卖者把价格抬高到超过效率较差的竞争者的价格,从中取利。他们必须完全作为效率高的生产者来取得利益。供求法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供求“法则”不能废除——但能加以利用。

可是,如果他们要那样做,如果他们的效率使他们能那样做,他们就能降低价格,从而逼垮他们的效率较差的竞争者。因此他们自己决定在他们所增加的效率中有多大一部分将以较低价格的方式和作为消费者的购买者分享。他们显然也运用供求“法则”来达到这种目的,在自己要这样做的时候增加供给。

可是法律规定专利权在若干年后满期。然后任何人都能利用那专利的发明增加他的效率,供求法则又发生作用,使价格降落,因而最后把效率增加所产生的利益转移给购买者—消费者。

当然,专利法上有一些缺点和流弊,可是上面所讲的是它的社会哲学, 也是它在实践上主要地运用的方法。最初它把效率上全部利益给予生产者。后来终于把全部利益给予购买者。专利法做到这一点,由于从三方面控制供求的“法则”。第一,由于使生产者能限制效率工具的供给。第二,由于容许生产者增加他的出产,减低他的价格,从而逼垮他的竞争者,因此随他自己的意思怎样和购买者分享他的增加的效率,随便给予购买者多少。第三, 由于在专利满期时剥夺生产者以前对供求“法则”的控制,这样把效率增加的全部利益转移给购买者—消费者。

因此,就专利品来说,那人人自然发生的第一个思想,所谓供求“法则” 会随着效率的增加使价格下跌,只有我们加上国家的集体目的,使效率的利益最初完全归于生产者,然后逐渐归于消费者,只有我们再如上国家的权力, 准许专利人在有限的一段时期内控制供求的“法则”,那种想法才是真实的。

从经验中又显然可从看出,他自己的政府单独地没有能力可以这样授权专利人,来控制供求的“法则”;事实上,差不多各国政府以条约成其他方式联合起来,在各国对同—发明家或者制造家给予同样的专利权。在现代运输和电讯的制度下,供求“法则”是世界范国的和迅捷及时的:必须这些专利法能在仕界范国内控制供求,生产者才能取得效率增加的利益。

然而,有许多种效率上的改进不能取得专利权。较好的工厂设计,较好

的劳动力组织,较好的原料购买,较好的对职工的诱导,较大的机器设备—

—这些不能取得专利权。这里很明显,速十七年的专利权都没有,生产者没有机会实际取得效率增加的利益。这些利益必须用其他方法来取得,而不倚赖专利法,必须逐日地随时取得,并且尽可能要快,要赶在竞争者仿效改进以前。

可是,即使在这里,也有其他的主要由习惯法判决形成的方法,可以保障这些暂时的效率利益,并且及时加以发展。习惯法保障业务秘密。如果有雇员对一个竞争者泄漏一项秘密方法,法律将使那竞争者赔偿损失,以他盗窃此项秘密所得的全部利润为度。我国法律非常注意于防止供求“法则”发生作用,以致一种新方法的发明者不能享受效率增加的充分利益。

还有一种对效率的保护——习惯法和立法对企业的商誊和商标的保护。如果一个制造象因为质量好和服务好而取得声誉,法律就禁止他的竞争者“盗窃”他的美名,使用任何和他相似的名称或标记。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对效率的保护,因为质量或服务上的进步和数量上的增多同样是一种效率的增加。在这些方法中,国家的公共目的,通过立法和司法,表现于运用一切可

能的限制,抑制供求“法则”在纯粹自私的动机下毫无拘束地发生作用,以便保护生产者,使他不至于不得不以较低价格把自己的效率所造成的利益让给购买者,从而保护效率。

所谓应慈有一种世界范围的稳定货币平均购买力——平均的物价变动—

—的计划,以及肚界各国政府应该授权各国中央银行稳定货币的价值,这种主张实际上和专利法以及保护业务秘密、商标、商誊的方针所根据的那种伦理原则和公共目的是相同的。可是它更进一步,保护那些自己的效率没有受到这些法律保障的人。至少,这种稳定政策的一项目的是,一切产业中效率增加的利益将尽可能首先归于生产者,不是归于购买者:生产者取得他们的利益,应该作为高效率的生产者,而不是作为单纯的售卖者以较高价格从购买者身上取得;以及,作为最终或中间消费者,他们取得利益,不是作为购买者付出较低价格,而是从他俩作为高效率生产者的其他职能中。

这种主张的实现,不是像专利法和类似的法律以及法院判决那样简单; 也不如我们为了简化理论在上文假设的例证那样简单。然而,这不过是把公共政策对个别生产者保证的东西扩充到一切生产者。它是否合理还要决定于其他条件,例如阶级优势和阶极仇恨,或者国陈的复杂情况,这些使得它不一定能够做到。如果由于这些和其他原因,稳定不能作为一种“理想的典型” 来实现,我们还能以在一切情形下可能做到的最大限度的稳定为目标。这是合理的稳定。可是总必须有一种“目的”,作为理想的典型;否则,就不能号召和得到一致的行动,尽可能实现这种目的。

这种不用稀少性而用效率来缩短工作时间以及增加利润和工资的社会理想,使我们接触到一种可以用作标准的指数的理想典型的问题,并且接触到实施这种标准的行政机构。一般说来,资本主义文明的最严重的问题是失业。效率增加一倍、两倍、甚至三四倍,一方面永远存在着重大的失业问题,这一矛盾使得战争或者共产主义或者法西斯主义也许比和平与自由更为可取。因此,由于大多数人在变成无产阶级,可以导致稳定的最重要的方针,是维持充分的和经常的就业。1919 年和 1923 年中急剧上涨的物价很快地恢复了充分就业。1920—1921 年和 1929—1933 年的急剧下跌的物价大大地增加了失业。这是因为产业的利润边际很窄,全面上涨的物价水平,即使上涨的程

度不大,对于放宽利润边际以及因此增加需求,却有一种扩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价格下跌就减少对劳动的需求。

可是,如果让物价水平涨得超过充分就业的水平,像在 1919 年那样,就是单纯的物价和工资膨胀,因为在全部充分就业时,除了减少工作时间,不可能有由于生产的就业增加。充分就业是合理的膨胀的限度。1923 年问题处理得比较好。在当时产业和银行业的情况下,由于出售证券和提高贴现率, 物价没有涨得超过恢复充分就业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