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和失业——保障和预防

我的同事摩顿教授对威斯康辛失业救济法案的尖锐批评,接触到本书中所发挥的一些基本原则。它使我有机会用一种比较切身的和实际的方法来说明以前对本书读者显得非常抽象并且往往是矛盾的和令人迷惑的东西。再则,它证明要实行任何旨在增进一般福利但是和私人利益矛盾的计划,有很大的困难。

摩顿教授所提出的批评,在过去十年中,威斯康辛制造家协会在屡次向立法机关陈述意见时,差不多全都提出。计划是由我首先建议的,第一次法案于 1921 年由州参议员休柏提出。雇主们的批评是非常切实的,必须以切实

的方法来应付。在以后儿次的草案中都注意要做到这样,直到最后于 1932 年在州议会议员格鲁夫斯的领导下制成法律。经过这样屡次修改以后,制造家协会,虽然反对它,最后还是接受了,作为比其他的提案较为可取,和威斯康辛州劳工联合会一样;于是此项法案制成法律。

失业保险的提议者本身就分成两派,提出了两项相反的议案。一派主张一种“州基金”,由州政府官员管理,因此倾向于摩顿教授所提倡的“社会责任”论。另一派主张“企业基金”,由各企业机构管理,受雇主组织、劳工组织和州政府产业委员会的集体监督,因此倾向于参议员休柏和州议员格鲁夫斯所主张的“雇主责任”论。

当然,在这些裁判和辩论中,以及在州内各地召开的公开会议中,发言

人的语言和他们的基本社会哲学都不是用抽象的概括来陈述,像现在摩顿教授以经济学家为对象所用的说法。但是,哲学的和理论的问题仍然在那里, 正如摩顿从倡议者的宣传中提炼出来的那样。双方辩论者所研究的是一切经济病症中最迫切的一项,他们和全体人民所熟知,可是现在归纳到这实际问题:可以使谁人负责,以及谁能缓和或者防止这种毛病?实陈上,正是由于十年来这些讨论的帮助以及我自己参加了这些讨论,所以我终于能详细解说更抽象的“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现在我能把它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解放和扩张个人行动。

摩顿的批评接触到我的经济的责任论的基础,因为威斯康辛法案差不多完全根据一种各个雇主对失业的个人责任的理论,而摩顿认为雇主作为个人并不比别人负更多的责任。那种责任是“社会的责任”。

我认为这是“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根本冲突。摩顿对个人主义的主张的批评,意味着失业津贴的负担应该按一种“三方面计划”分摊—— 雇主、工资劳动者和州政府——而不是许许多多的“一方面计划”,由个别雇主供给资金。

如他所指出,该项法案的设计是要使各个雇主只负责他自己的工人,而不负责其他雇主的失业工人。这就使该项法案脱离任何“社会保险”或者甚至“产业保险”的哲学,并且使法案规定的准备金成为个别企业单位的准备金,不和其他单位提供的任何基金合并在一起。它含有雇主个人应该对失业尽可能尽量负责的观念。

这是和该项法案作为一种“预防”措施的理论分不开的,该项法案的目的在于促使雇主预防失业,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救济的措施,目的在于对那些无辜失业的人给予失业津贴。可是按工资抽取百分之二的保险费太低,以致摩顿认为,作为一种救济措施,该项法案完全不够,作为一种预防措施,又完全没有效力。

这里摩顿的根本社会哲学是,整个资本主义的私有时产制度应该负责;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失业无可避免:因此,资本主义存在一天,立法的唯一目标只能是救济,不是预防。他说:

“失业是我们的经济制度运用不善的结果。只有承认失业是一种社会的而不是个人、公司或产业的责任,评定保险费额的方法才能扩大范围,供给充分的救济。只有整个的经济制度能支持它自己造成的负担。”

摩顿接下去将这种社会责任的哲学和此项法案的倡议者的理由所根据的个人责任的哲学作了对比。他说:

“因此,在成斯康辛,人们借助于严格的资本主义的精神。欧洲的制度受到谴寅, 因为它们为了一种假定不能避免但是没有设法预防的祸害而增加社会的负担。也有一种斯潘塞的“社会静力学”的复活。普通都要问,‘为什么一个雇主要为另一个雇主造成的失业而受罚呢?’雇主们因而感到这种征课不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捐税。它不是州政府干涉他们的企业,而是对竞争制度有信心的一种表示。他们可以安心,入门不会强迫他们养活别人工厂里或者另一个地方的失业者。既然许多雇主认为欧洲的计划包含那有害的‘夫业津贴’,据说格鲁夫斯法案根本上不同。前者目的在于减轻失业的痛苦,格鲁夫斯法案目的在于防止失业。”

然而,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注意,斯潘塞的哲学不仅是斯密、边沁和李嘉图的放任主义的政治哲学:它也是他们反对各种形式的私人集体行动以及国家行动所根据的哲学。个人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人集体行动总是垄断性的,和公共福利对立的。

可是,该项法案的倡议者利用个人主义的哲学,不是在这种历史的放任主义的意义上,作为和一切集体行动对立的观念。他们利用个人主义是以完全相反的方向,就是,私人的和公共的集体行动应该认为是用来使个人雇主对失业负责的手段。他们借助于已经存在的制造家协会、已经存在的本州劳工联合会、以及作为本州立法机构已经组织起来的纳税人。它不是借助于没有集体行动的个人主义。它是通过集体行动来运用个人主义。这种方法预期会怎样获得结果,我们在下面解说该法案的行政特征时可以看出:摩顿所注意的只限于严格的立法特征。

我同意摩顿的看法,我们的资本主义的一切制度建立在个人责任论的基础上。可是它们也建立在个人进取论的基础上。没有自由进取,就不可能有个人责任。

再说,美国人民的占优势的心理向来是个人主义的,而且非常顽固,以致社会责任,就其有效地存在的范围来说,只是一点一点地逐渐实现的。

我所谓有效的社会责任,意思是指愿意纳税的心和可以纳税的能力,以及愿意和能够坚决要有一个胜任愉快的文官制度,足以维持和管理“社会服务事业”。这些需要的社会服务事业不计其数,例如义务教育、保健、防止童工、团体组织的集体行动的自由以及其他很多工作,包括现在一种新的没有慈善意味的失业救济,和一种薪的使那些能够使他们负责的人防止失业的计划。

过去每逢有这种新建议的社会服务提出时,总要发生激烈的斗争。在一个时候——国家保护奴隶的自由和公民身分——那矛盾终于造成历时四年的革命性的南北战争。可是,这场冲突实际上不是受到任何黑人与白人平等的社会哲学的鼓舞。实陈上这种社会哲学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美国多数人民所不能接受的。这场冲突的目的是推翻奴隶主在控制全国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上的政治优势,代以一种根据资本主义原则的政府。个人主义的奴隶的自由的原则附带地提出,作为一种战时措施,后来又作为一项没有效果的行政问题。

我对于这些有关白人和黑人劳动的政治斗争,作了广泛的历史研究。主要地是根据这种研究以及我自己在集体行动上的经验,我往往批评了一些人的天真的理论,他们一百年来假设他们的所谓“社会”,一经有人指出一种重大的弊病,就会及时地负起责任,来减轻或者预防。在这些历史研究以及我个人的接触中,我发现了许多的这种富有公共精神和自我牺牲的领袖和宣传家,从欧文到现今一代的人物,最后终于失望。根据各人的性格和环境, 他们或者变为最保守和最反动的资本主义的拥护者:或者变为意气消沉的悲观主义者,认为“毫无办法”:或者变成一种自然神教的或唯物主义的信仰, 认为主宰一切的上帝,或者自然法则的伟大的内在势力,一定会完成他们自己以前努力求其实现的那些改良(不管是个人主义的、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单一税或者其他的改良)。在研究这些转变时,我用冷静的“科学的” 方法,追溯它们的起源在于从前他自己心里造成了一种理想化的社会、理想

化的工人、理想化的资本家、理想化的政治家,和实际情况距离很远,因为是在他们自己的人道主义的心像中创造出来的。他们忽略了“怎样”和“为什么”的细节问题。这些实际问题是大大增加了的捐税负担,一种被注重实利的政治家和饥饿的求职者所支配的文官制度,以及为了争取控制政治机器而作的幕后谈判。

就所有这些情况来说,我总是问,所谓“社会”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意味着一种抽象的存在,像十九世纪中叶的社会主义者和同样的各种非正统流派那样,或者像你在各种集体行动中实际经验的那样,意味着“行动中的社会”?如果意味着后者,你就是指纳税人联盟、有组织的雇主、有组织的劳工、公司组织、运行中的机构、政党等等,像他们在各种利益的协调和冲突中实际行动着那样。行动中的社会是习俗、政治、公司组织,总而言之,是任何形式的集体行动在当时以或大或小的效力控制个人行动。

可是,如果在多年的冲突以后,“社会责任”终于确定,例如在义务教育的问题上那样(一百年前义务教育最初被反对者指责为“社会主义的”倡议),那末,美国人民,不知道从前历史上的斗争,最后可能就心甘情愿地征收巨额捐税来维持义务教育。像他们在教育上的实际措施那样,他们可以建立一种选任教师的文官制度,尽可能和政党政治及个人偏爱分开。反对义务和强迫教育的理由是个人主义的理由,认为它剥夺了父母对自己的子女的控制权:可是结果它是实行父母教育子女的社会责任。即使如此,在这经济萧条时期人人知道,国家的一切“社会服务事业”以及私人的“社会服务所” 都在感到困难,由于人们虽然愿意而无力缴付捐税、或者无力维持自动的捐献或者不能使文官制度不受“政治”的影响。

向来如此,这是历史上个人和社会责任的矛盾。可是,它的基础不是一种哲学的或者学术的“社会对个人”问题,不管经济的、政治的、行政的和个人主义的障碍,而是那非常实际的问题,要使一种新的社会责任在一个过分个人主义的、政治上分歧的、行政上无能的社会中获得有效的承认和实施。

因此,在我的历史研究和五十年来参加以控制个人行动为目的的各种集体行动中,我发现我的推理的方法溯源于焉尔萨斯,而不是溯源于斯密、边沁、李嘉图、马克思、蒲鲁东。斯潘塞或者任何“逻辑的”经济学家。这些学派比较上属于十八世纪的理性时代,可是马尔萨斯明确地宣告“感情和愚蠢的时代。”。然而,我把这个叫做“习俗”,不是感情或者愚蠢,为了避免个人不快的反感,并且留一些余地,让不愉快的经验所激发的理性可以慢慢地渗入。

但是,逻辑经济学家以各种旨在促进共同福利的集体行动来对付的,正是这种马尔萨斯式的感情用事的、愚蠢的、个人主义的、甚至无政府主义的动物。资本主义和独裁政治与政党政治一样,靠人类的愚蠢而成功。因此, 为了心情安静,如果预先认清资本主义的基础,以免最后理想幻灭、完全失望、反动、革命或者满足于“自然法则”而不求一种组织得更好的集体行动, 岂不更好吗?

那末,怎样可以使这个马尔萨斯式的个人愿意地和有效地合作,通过立法、行政或者任何其他的集体行动,把一种新的社会责任加在他自己和其他个人身上;缴纳捐税、消除政党政治和选择有能力的行政人员呢?

威斯康辛的人们的个人主义和宗教思想特别显著,虽然有比较少数的社会主义分子集中在密尔沃基。像摩顿所说的那样,有两点足以吸引他们的地

方,一点是投合他们的个人主义社会哲学。另一点是投合他们的防止意外事故的经验。摩顿认为后者是一种“有疑问的类比。”他说:

“该项法案被比作工人的意外事故赔偿法案。正如这一立法,按意外事故的大小对雇主处罚,曾促使他们采用安全措施,结果产业事故显著地减少,因此一种失业罚金会刺激雇主来稳定工人的职业。这种类比,虽然很有疑问,却是威斯康辛法案的根本用意⋯⋯ 处罚个别雇主,会促使他用有效的劳动管理来避免失业。”

接下去他引证该项法案的某些详细规定,其目的在于造成雇主责任和企业单位基金,代替社会责任和一种由国家管理的共同基金。

我不认为这种诉诸经验的说法是一种“有疑问的类比”。演绎地来说, 也许是这样。可是,事实上正是这有效的动人的说法使此项法律的制定得以实现,尽管它的内容细节还有缺点。摩顿的推理的方法是逻辑经济学家的方法,不顾从过去经验中产生出来的习俗。就这个问题来说,所谓经验是有组织的但是矛盾的利益集团的领袖们共同参加防止意外事故条例的执行。在威斯康辛的人民以及该州有组织的雇主和有组织的工人看来,那是最好的理论。虽然不一定合乎逻辑,甚至在某些地方也许极不一致,那理论却表示他们的经验和实际知识使他们在执行所建议的失业条例中预期的东西。冲突激烈的有组织的雇主和有组织的工人,他们心里各有一套从他们和本州产业委员会合作的经验中得来的习惯假设。他们不仅能预先知道委员会将怎样叫他们去帮助执行法案,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差不多能预先料到哪一个重要的雇主一定会由委员会任命为威斯康辛制造家协会的代表,哪一个将担任代表劳动的本州劳工联合会主席,以及产业委员会的哪一位个别代表将作为执行法案时的调解员。

这三个人已经在一起工作了十年或十五年,执行防止意外事故条例。人们实际上假设他们会共同执行“就业准备”和“失业防止”条例。这一假设结果证明是对的,虽然在法案中没有规定。因此,他们的经验,对他们来说, 不是一种“有疑问的类比”;它是注重实际的人们在矛盾和疑问中的现实主义的推理。这些保证不可能在法规中明文规定。可是,假如不是二十年来在威斯康辛它们已经成为劳工行政的“不成文法”,就不可能制定那种法律。在起草新法律的过程中,差不多在每一问题上,支配新法律的规定的,不是仅仅一个科学家的可疑的类比,而是一个实陈家的个人经验。

因此,摩顿所批评的那失业法规本身一部分是一种“权能附与集合”, 规定着最低标准;各方面指望的是本州的委员会、制造家协会和劳工联合会将共同负责此项法案的执行。这是注重实际的人推理的方法。他不是抽象地议论法规本身。对他来说,那只是费解的文字。他根据人们将怎样解释法规的“不成文法”以及由谁执行法规这些具体情况来推论。在他看来,行政是“行动中的立法”,他的现在行为的根据,是预期的行动,①不是逻辑和文字。

结果恰如所料。产业委员会任命了一个“谘询小组”,这个小组,按威斯庚辛的情况来说,将是主要的行政权力,草拟一切规章,向雇主和工人解释法律的冗长的和详细的规定,甚至宣传说服本州的雇主们自动地遵守此项法律。委员会本身实际上成为仅仅是批准的权力,使谘询小组的“建议”取

① 参阅康芒斯和安德鲁合著:《劳动立法的原则》,《论行政》章,1916.1923、1926 年版。

得合法的地位。

再说,对于集体的防止意外事故有了二十年的经验以后,人们已经知道, 那代表“资本”和“劳动”的谘询小组的成员不是由州委员会用机关的或者文官考试的方式竞选,而是由有组织的利益集团本身自己选择。代表们不是由州政府给予任何薪俸,而是由他们自己的组织付给报酬。防止意外事故条例中的这一规定,消除了州委员会里的“政治关系”,在劳资双方的“代表” 的选择上,甚至在它自己的代表、统计员和视察员的选择上,这三种工作人员是准备和有组织的雇主及工人一起进行工作的。事实上,一种新的文官制度已经加入了劳动法规的执行机构。那是一套州级官员,实际上由矛盾的劳资组织的共同行动所任命,因此受到双方的信任。这样,那些州级官员行动起来,不是作为来自上级权威(州政府)的强迫的“仲裁人”,而是作为自顾的“调解人”,他的任务是在双方了解的“事实”基础上使对立的利益集团合作,从而帮助他们起草“业务规则”,使他们作为个人必须各别地在这些规则下经营。既然这些规则能根据进一步的研究和经验随时变更,它是一种对不断冲突的利益进行不断调解的制度,不用独裁而只用调解。

这种结果,应用在失业准备金和失业预防的时候,在两份公报里可以看出,这两份公报由州委员会核准和发表,可是实际上是谘询小组和他们的助理起草的。这些公报发表最近采用的对法律和规章的一切解释,经济学家要了解法律实际上怎样运用,应该依赖这些公报,而不是依赖法律文字本身。最近的公报(1933 年 8 月 1 日)登载谘询小组成员的姓名,这些人名说明制订规章的机构中各种冲突的利益集团的真正“职业的代表性”:

“雇主代表:克劳森,威斯康辛州霍里康市,凡布伦特制造公司经理:库耳,威斯康辛制造家协会秘书,梅伦,威斯康辛州凯诺夏市,纳喜汽车公司秘书。

“劳工代表:弗里德里克,威斯康辛州劳工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加斯特鲁, 威斯康辛州木工工会代表会议主席;奥尔,威斯康辛州劳工联合会主席。

“主持会议的主席:奥特迈耶,威斯康辛产业委员会秘书。”

可以看出,这本书里所讨论的许多形式的集体行动中,这一种接近所谓“集体谈判”,而大家同意的业务规则属于所谓“雇用合同”之类。谘询小组有成员七人,但值得注意,其中克劳森和奥尔两位,在十年来立法机关对先后各大议案的审查中,一贯地是对立的两派的主要人物。当立法法案最后拟成时,它通过了立法。事实的发展是雇主的一派和工人一派被变成一种集体雇佣合同的谈判者,由立法机构决定了他们意见不能一致的问题。虽然雇主们反对这种法律,但制定以后,他们规规矩矩地予以支持。

可是,这种集体谈判更前进一步,消除摩顿的信口而出的话里含意,认为“1933 年威斯康辛的立法延迟了它的运用。”一部分的运用并没有延迟, 法案按原来的意图实行,拨有必要的经费。1933 年的所谓延迟不是由立法主动的。那是先经过内部详细讨论,用另一个由谘询小组同意的议案提出,然后经立法一致通过。

1932 年的法律曾规定先后三个日期,所有本案的各个不同阶段应按照这些日期先后实施。关于设置联合的执行机构、采用规章条例、批准或不批准个别单位的自动的计划、以及怎样使公众熟悉法律条款等各项规定,在 1932 年通过后生效。法律的这一部分并未延迟,现在正在施行。

为了建立单位基金而收取保险费,原来规定应于 1933 年 7 月 1 日实行。法律的这一部分延迟实施,实际上不是由立法主动,而是根据劳资双方代表的共同建议。这种建议由立法批准,完全作为一种例行手续,没有一票反对, 没有辩论。开始缴纳保险费的日期现在推迟到委员会统计员认为适当的时候,或者本州的就业增加百分之二十,或者工资总额比较 1932 年 12 月的水平增加百分之五十的时候。

这一延迟自动地延迟了此项法律的实施的第三阶段,就是失业津贴的支付;按原来规定,失业津贴的支付应于开始收取保险费建立失业准备金的一年后开始。

此项延迟的理由,法案中有所说明。法案最初的原文部分地如下:

“本州最大的雇主组织已经声明它的成员有意于自动地建立失业基金制度,立法方面准备给予雇主们相当的机会,让他们实现本法案的目的,而不经过法律的强制。”

那延迟法案修正前案,加进一段说:

“因此,使本法案暂不普通和强迫生效的机会应延长到商业复苏在威斯康辛达到相当的程度。”就是,到法案中所指出的就业或工资总额的增加完全实现的时候。

再说,州内的制造家对于自愿的个人主动负责的计划,那样的坚持,以致原来的法案规定了,如果十七万五千工人的雇主能实行经过核准的自动的计划,法案中所有强迫性的各点就不必实施。根据这一规定,以及谘询小组的建议,委员会甚至任命制造家的代表克劳森先生“兼任”州职。据委员会发表的“手册”里说明,这样做是为了“对威斯康辛的雇主们解释法案,并促进经过核准的自动计划的实行。”后来,1933 年的法案,根据谘询小组的建议,把工人的数目从 175,000 减少到 139,000 人。如果在规定开始征收强迫保险费的日期以前,自动的计划已经达到这个人数,立法的强制规定就不予施行。

显然这种延迟是合乎情理的,实际上也是此项法律原来的政策,就是基金应该在比较繁荣的时期建立起来,而主要地在萧条时期用出去。困难在于 1932 年的立法没有能准确地推测繁荣的恢复,选择了 1933 年 7 月作为开始实行的日期。可是征收保险费的日期仍应根据将来“事实的调查结果”来决定,是完全合乎法案的精神的。这种调查工作由行政上的统计机构负责。1933年 9 月的统计表示,和基本时期 1932 年 12 月比较,就业已经增加了百分之三十五,工资总额增加了百分之五十。按这种增加的速率,法案的第二阶段可能提早实行,除了因另一条规定的限制,不得在 1934 年 7 月以前开始;以及所有强制的规定将不予实施,如果已有十三万九千工人归于自动的计划。因此,那立法的法案部分地是一种权能附与条令,建立一种集体谈判的

执行制度,附有一定的最低和最高限度。这种制度不能了解为单纯的法规, 由一个机关性质的委员会执行,可以向法院上诉。在我们的宪法政府的性质所许可的范围内,它是一种自顾的集体谈判制度;只有在了解自动的私人组合的一致行动的范围内,才能了解这种制度。在法案成立以前,已经有少数个别的制造公司,利用法规许可的各种手段,自动地降低到法案规定的百分之二的最低限度以下。

摩顿的批评就是集中在法规里这百分之二的最低限度上,特别关于“不够”救济和“不足以”作为一种诱因,促使雇主防止失业。这种批评实际上接触到一种有关国家对个人的关系的根本理论。如果摩顿称为“政治经济学” 的那种东西——有别于经济学上的问题——的法则有一种理论作为基础的话,那种理论的大意是说强制性的立法对公共福利的贡献很小,比较起来, 远不如自愿的和主动的私人努力和私人合作在国家的适当指导下所能作出的贡献。这种说法包含一种对全部事实的相反的解释,在这方面,作为仅仅是含糊的事实来说,我同意摩顿的意见以及雇主们最初的批评。

从以上这一番叙述中可以看出,制造家的代表和劳工的代表双方距离强迫的“社会责任”的观念多么远,同时对于管理的但是自动的个人责任的观念又多么接近。劳工方面的议院活动者在 1932 年部分地放弃了他们对“救济”的坚持,转变为拥护个人主义的“预防”方案。对于一个不熟悉“劳工心理”的人,这也许似乎奇怪。事实上,劳方的议院活动者在 1931 年的立法中曾拥护一种强迫的“救济”方案,采取一种“州管基金”的形式,由一个州政府的委员会执行管理,完全和个别的“企业单位基金”相反,并且类似摩顿所主张的社会责任的原则。他们以为“州管基金”也可以发生预防作用。可是,后来他们体会到,作为劳工组织和社会主义政党两者的代表,他们自己的思想上就有分歧,就有两种冲突的“劳工心理”——政党的“社会主义的心理”和自愿的集体谈判的“工会心理”,他们就放弃了他们的州管基金议案,一心支持格鲁夫斯的企业单位基金和集体谈判议案。

他们的集体谈判的观念,像五十年前岡珀茨和社会主义者分裂时形成的那样,是“自动的”工会组织以及和自动的雇主组织订立的雇用合同,两者都完全不受政治的或司法的干涉。他们认识到,“州管基金”意味着基金的管理将受政党政治家和不利于自己的法院的控制,而集体谈判的方案会使他们和雇主有平等的发言权,在雇主的一切自动计划的管理中,可以尽可能不受官方干涉和强迫仲裁,于是他们选择后者。他们二十年来和雇主一起执行防止意外事故条例和本州就业事务所工作的经验,足以使他们相信他们的工会政策,在集体谈判中取得和雇主平等的地位,在当前的情况下,胜过他们的社会主义政策,作为本州政治中的一个少数党。

雇主的“心理”中一种类似的矛盾,摩顿教授在他的文章里也提到。他十分正确地说,“制造家们比较喜欢格鲁夫斯议案(旧的休柏议案),假如他们必须在该项议案和另一种保险计划之间作一选择的话。”接下去,他在注解中又说:

“前任制造家协会主席现在协助威斯康辛产业委员会推行现行法案的克劳森先生, 在最近一次演讲中促使有关方面遵照威斯康辛法案中关于自动计划的规定行事。他警告他们,此项法案应及时实施,否则将来也许会碰到俄亥俄计划,后者他认为是社会主义”

这里提到的“俄亥俄计划”是俄亥俄州立法机关根据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建议而提出的一项议案,着重救济而不注重预防。此项议案是按照摩顿提倡的“三方面”原则拟定的,本质上是根据“社会主义的”心理,不是“工会”心理。

因此是社会主义原则和工会主义原别的选择,最后使劳工代表和雇主代表都决定采取威斯康辛工会原则,就是,自动的集体谈判,由州政府核准。

要了解这种“两者相权取其一”的原则在创造有效的社会责任方面的重要性,最好是用历史的方法,就是经验的方法。雇主或者任何其他阶级的个人,不到面临着另一种他们认为似乎更不利的办法时,决不会有效地接受社会责任。历史的方法是一种利害相权的历史。就这个问题来说,失业准备金和个别单位责任的倡议者用作理由的是历史的“对比”,就是,1911 年的“工人的赔偿金和防止意外事故条例”。

1932 年的防止失业条例,虽然比较复杂,显然是完全模仿 1911 年的防止意外事故条例。既然我参加了意外事故赔偿和安全条例的鼓动、制定和执行(最初二年),同时在芝加哥衣着市场上一项自动的失业准备金和防止失业的雇用合同中有类似的经验,我可从根据个人经验来谈一谈这些集体运动实际上怎样发生作用的情况。

在 1911 年的威斯庚辛防止意外事故条例以前儿年,本州立法机构中社会主义的代表成功地提出了一项议案。它规定设置一种州管保险基金,使“社会”负担意外事故的责任,强制雇主们对此项基金捐献。

还有另一种学说认为“社会”将负担这些捐税,那是古典经济学家的生产成本论,我们称为“讨价还价的能力”。根据这种理论,如果对雇主的捐税是一律的,同样地影响那成本最高的“边际”雇主,所有的雇主就会按捐税的数月提高他们的产品的价格,由于“经济法则”的正常作用,那捐税当然就会转嫁给消费者。

纽约州的立法曾制定一项法律,但是该州的最高法院宣告此项法律不合宪法,作为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因为它无故没收了他们的财产。这种没收的实现是通过一种保险基金,使每一个雇主对其他雇主的厂里的意外事故负责。由于习惯法,他们已经对他们自己的疏忽所造成的事故负责。可是, 纽约州的法律使得他们对受伤工人由于本身的疏忽、或者同事工人的疏忽、或者本业的自然危险所造成的事故,也要负责。根据古典的和习惯法的理论, 最后这一项危险被认为是工人签订自己的劳动合同时情愿“担当的”,在他所得的比较高的工资中已经充分照顾到,作为他的预期危险的代价。换一句话说,纽约州的法律被宣告为不合宪法,是根据古典经济学和习惯法的个人责任论,以及和它有相互关系的说法,所谓“不犯错误,不负责任”。

因此,威斯康辛立法机关的一个委员会,在 1909 年以后处理一种意外事故保险议案的起草问题时,决定要避免不合宪法,因而提出一项“自动的” 议案,在这个议案里,只有那些向委员会登记声明接受新法律的雇主被认为“受此项法律的拘束”。他们也可以撤消他们的接受,只须按照规定先期通知委员会。然而,为了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箱予雇主最大的经济“压力”,从而促使他们“心甘情愿地”来遵守此项法律,立法方面对于上面讲到的雇主在工人要求赔偿的诉讼中可能提出的某些辩护,宣告它们不能成立。这一措施对每一个不受此项法律拘束的雇主有不利的影响。

这样,由于提出两种办法,让个别的雇主可以选择,立法造成了一种诱因,促使他“自动地”接受此项法律的拘束。这两种办法,一种是旧的在个别的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中雇主因疏忽而负责任的法律,可是他的某些习惯法上的辩护理由被取消了:另一种是新的对工人的一切意外事故应该给予补偿的法律,不管是哪一方面的疏忽、错误或者产业本身的危险。他可以自动地选择在现行习惯法下的个人责任或者在新法律下的社会责任。

此项法律受到本州最高法院的承认。可是当雇主们可以任意选择是否服

从法律的时候,只有在幽默的意义上才能把它称为法律。它牺牲了社会责任, 造成自己的“合于宪法”。在意外事故赔偿“法律”最初二年的执行中,“宪法性”的滑稽变得明显。自动地“选择”受此项法律拘束的雇主,在最初二年中,所影响到的工人只占本州全部合格的工人的百分之十左右。

雇主的不愿意以及法律强制的可能不合宪法,结果变成一种有利条件, 而不是不利的条件。它使州委员会不得不展开一种运动,劝诱雇主们心甘情愿地接受法律的拘束。1911 年的产业委员会条例,把意外事故赔偿条例的执行以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安全规程的起草和执行,统一在一个委员会的手里。该委员会注意“事故的防止”,而不注意“事故的赔偿”。从前“赫赫一时” 的工厂视察,往往企图以刑事起诉来施行那不切实陈的安全法规,现在他们被改为“安全专家”,劝导雇主怎样减少事故。居主、他们的工头以及全州各地的工厂监督,被组织为地方和区域的“安全会议”和一个全州范围的会议。这些会议,人们热烈地参加;本州以外私营公司的专家被邀出席:突然形成了一种显著的“安全精神”。雇主们证明了他们自动地防止意外事故, 比州政府用强制手段防止事故;成绩好得多。虽然后来在世界大战中意外事故率增高,这些会议和对预防的努力到今天仍然十分起劲。

在这种“安全精神”的创造中,人们利用了最大的提倡者美国钢铁公司的实例。实际上,这是起草产业委员会条例时所用的榜样。该公司早在 1907 年就开始它的安全组织。委员会的广泛调查似乎说明所有的意外事故大概只有三分之一可能用安全设备来预防,三分之二是由于工人和雇主的疏忽。这三分之二的事故的预防,甚至安全设备的装置和使用,耍使其实现,只有先在思想上养成“安全精神”,不仅在雇主和工人的思想上,而且同样地要在一般公众的思想上建立这种精神。

在促进这种“安全精神”的创造中,最重要的是组织安全小组,其成员包括雇主和工人,另有委员会的代表一人作为秘书;小组的任务是起草各项规章,将来作为州委员会发出的“命令”,取得法律的效力。这种命令替代了许多复杂的和详细的法规,这些法规原来由立法机构陆续制定,并经过利益冲突各方面的合法代表拉拢和斗争。这种“命令”有这些优点:它们是由雇主和工人共同拟订的,不是由一些完全不懂产业业务的法律家和议员来拟订。它们可以由原来拟订的小组根据进一步的经验加以修改。最重要的是, 它们是切实可行的,雇主和工人双方都可以接受。

这就使得这种命令进入法律上“合理”原则的范围,并且避免了宪法对于不经合法程序剥夺雇主的财产的禁例:就这个问题来说,就是不经雇主的同意。委员会已经陆续地发出几百页公报,刊载这些命令,具有法律的效力, 和上面提到的关于“威斯康辛失业津贴法案”的手册十分相似。

历时两年的这种安全运动对雇主们说明了,他们接受新法律,比仍然实行那旧的个人责任法律,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只要他们防止意外事故,体会到安全精神。再则,运动又说明了,由于防止事故,没有人会因为对工人付给规定的赔偿金而增加任何负担,连消费者也不会因此而负担较高的价格。换一句话说,人们依赖一种新的“效率”,在防止意外事故方面的效率, 这样生产成本可以降低,结果价格不需要提高。

因此,两年结束后。根据联合小组和产业委员会的建议,立法机构修改了赔偿条例,大意是把选择的方法颠倒过来。不像原来那样由自己选择。由自己决定接受法律的拘束,现在是假定他们应该受此项法律的拘束,除非他

们提出通知,声明自己选择不接受此项法律的拘束。这一修改使百分之九十的工人受到此项法律的保障。最后在 1931 年,在一种强制的法律已经在其他州中以及被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合于宪法以后,立法方面制定了一种强制的法律来代替那可以随意选择的法律。

这样,威斯康辛的立法费了二十年才从旧的制度过渡到新的制度。在这一段时期中,不仅发展安全精神的行政制度和预防意外事故的教育制度,而且以州政府为调解人由劳资双方代表共同谈判的制度,都先后建立了。

这样证明了法律的规定并不自动地产生立法方面想要造成的效果,像摩顿仅仅分析法规的文字时似乎认为必然会产生的那样。要使法规有实际效果,必须加上劳资双方积极的旨在造成“安全精神”或者“就业精神”的集体行动。没有这种愿意合作的“集体精神”,法律不能生效。立法强制的必要非常之小——就意外事故赔偿问题来说,只占生产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

—只要把有关的双方组织起来,设置执行机构,积极造成这种自动的集体精神。

在失业津贴和失业预防法律的推行中,已经有了这样的发展。利用广泛的失业恐怖(公众和经济学家以前都没有这样严肃地考虑过这个问题),威斯康辛的法律想要使那些可以首先使他们负责的雇主确实感到这种不幸。它想要通过执行来创造“就业精神”。

“精神”这个名词,像用在这方面的意思,对于古典的、快乐主义的、共产主义的或者其他经济学家,是不允许的,他们的理论起源于和机械体、有机体或机器的类比。可是那实际名词“安全精神”是在那些参加一种有意识的集体努力来预防事故的人们中间不知不觉地发生的。“精神”这个名词像这样使用,只有那些研究集体行动的人可能办到。它有些类似一种宗教复兴。实际上我已经屡次提到,集体的经济压力甚至比宗教复兴的影响更大, 可以把个人从感情和愚蠢改变为“合理”。它是一种关键,有了它才可能对于一般所谓“商业伦理”、“职业伦理”、“工会伦理”以及类似形式的集体经济学,获得科学的了解。

这些方法,在目的和效果上,和其他形式的社会压力相同,因而可以和禁忌、公众意见、时尚、习俗、抵制等放在同一类。如果这些形式的道德和经济压力,因为受到反抗,不能充分有效地取得希望的结果,那就加上些微的法律强制,在少数严重的问题上实行起诉,在反对者以及数以千百万计的不需要加以压力的个人中激发自动的社会责任的精神。

这些议论对于摩顿的批评有一种关系,常常由雇主们自己提出,认为各个单位,作为一个“运行中的机构”,已经有强有力的诱因,可以维持不断的经营,这些诱因的力量超过那微不足道的失业津贴的“费用”。他们有特别重的经常费并且有保持顾客的好感的必要,如果他们停止营业,这些就要损失。没有疑问,这是确实的,可是且看它怎样发生影响。我三十年来熟悉的一家公司,在全部时间开工的时期有一万工人,可是一到萧条时期,他们就解雇八千人,只留下二千人左右的一种最小限度的组织。威斯康辛法律的目的是要使人注意那八千人,而不是要注意那维持企业运转作为一个运行中的机构的二千人。

在威斯康辛宣传中很有影响的另一个公开的证明,是一家总公司设在纽约的企业,它在 1919 年通货膨胀的繁荣中从全国各地雇用了工人五千名,后

来在 1921 年的物价暴跌中,把这五千人全部解雇,由工厂所在地的一个小市

镇的人民去养活。除了打击在外股东的利润以外,怎样才可能使纽约银行家感觉到他们对威斯康辛人民的责任呢?社会责任感必须积极地造成,从引导那些真正应该首先负责的人的注意力来着手,这些人,在我们现代庞大的“运行中的机构”里,是人们看不见的不在现场的股东。他们感觉不到对失业的责任,因此他们把责任留给当地的人民,后者实际看到失业的人,不得不亲身地通过赠予或捐税来照顾他们。一种很低的保险费往往被惊人地夸大,假如它的后果直接影响到利润边际,此中关系,我们即将看到。

从经济理论和法律理论的观点来说,威斯康辛的意外事故和失业条例是在统治权的学说里加入有关方面自愿的代表。这和旧的个人主义的学说构成显明的对比,后者把统治者说成一种君主代表着消费者的利益,和没有组织的生产者分开,但是规定法律要他们遵守。这种旧的学说,不管是“多数的统治”或者有组织的少数的统治,结果都变成专政。

可是,有关方面在集体谈判中的自愿的代表制(各方自选领袖),需要双方都承认那刺激对方的动机。就现在的问题来说,那意味着承认现在占优势的公司组织的集体行动中的利润动机;以及怎样运用这个动机来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

我在别处已经说明过①,这是十七世纪上半期中习惯法的理论,倾向于一种法律和经济原则,从增加个人自己的财富中增加当时英国“共和政治”下的共同财富。实际上它也是亚当·斯密的理论,可是斯密认为个人的利己心增进了共同财富或者国家的财富,作为上帝和自然法则引导的结果。威斯康辛法律中所体现的理论,使经过批准的自动的协议具有一种统治权力,以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从而增进共同时富。这种联合的集体行动是法律;它的执行是雇主的个人行动,遵守雇主和工人在州委员会的合作下所形成的业务规则。

从这种集体观点来说,合理是理想主义的实陈可行的最高限度。①因此, 为了确定什么是合理的东西,我用最好的工会或者最好的协会作为范例,只要它们曾经能够维持自己的生存,作为运行中的机构。然后,以某种形式的集体行动——政治的或者私人的——我努力使其他的机构提高,尽可能接近它们的水平。

必须承认,这种方法不一定符合法院判决中所谓“合理”的习惯的意义。法院一般地假设“通常的”的事物就是“合理的”事物,并根据这种假设处理案件。在它们看来,“习惯的”不是最好的可以实行的,它是显然无能的或者愚蠢的以及特别能干的和效率高的之间的一种平均数。经过反复的观察,我推测雇主或者工会会员中只有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五在这种以习惯为“通常”的意义以上,而百分之七十五到百分之九十是在这个水平以下。这意味着预期有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五左右的雇主或者工会会员可能自动地对别人的福利作出较多的贡献,超过用任何强制手段可能取得的结果,不管这种强制是通过国家的还是通过私人的集体行动。

这种推理将在“安全”的定义中出现,此项定义,在我的一些学生和其他人士的帮助下,被用人 1911 年的产业委员会法律。在那里“安全”被解释得可以包括对“生命、健康、安全、舒适、体面和道德福利”的保障。法规

①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 年版,第 225—232 页。

① 参阅本书上册,第 414 页,《伦理的理想典型》。

接下去就确定每个雇主有一种义务或者“社会责任”,应该提供那样的工作、那样的工作地点、以及那样的安全设备、保安措施、方法和生产程序,必须足以保护工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舒适、体面和道德福利,必须在工作性质或工作地点“合理地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做到。

这里仅仅改变:“合理”的意义,就改变了成文法和习惯法。所谓:“合理的”安全,现在不是“通常的”安全,作为最高和最低安全的平均数,而是最高度的意外事故预防,这是最好的公司实际做到的。不像三十年来积累的许多不切实陈的法规那样,安全的意义被扩大了,结果在工厂本身必须进行调查研究,找出最有“社会思想”的一类企业机构中已经施行有效的最高的实际可行的限度是什么,以便保护生命、健康、安全、舒适、体面和道德福利。于是没有人提出不合宪法的问题,攻击委员会在这些方面的命令,因为它们是确实合理的,系由雇主、工人和专家组成的谘询小组所拟订,他们熟悉最好的可以实行的方法。“合理性”成为不再是主观的和个人主义的, 而是客观的和集体地可以实行。它可能不是“理想主义的”,可是在当时的利己心、感情和愚蠢的程度以内,是相当理想的。再说,它还能达到一种更高的理想,如果人性进步。

一般说来,人们可以预期,凡是这样证明了在利害冲突可是自愿组织起来的各集团的自动协议的意义上是“合理的”事物,早迟总会被最高法院认为“合于宪法”。最高法院,和欧洲的独载者一样,很不尊重现代的立法, 可是它越来越尊重自动的集体行动。

所以我认为最高法院结果将赞成失业预防和失业津贴。法规不能仅仅靠它的条文就发生效力。必须由人们解释、执行和应用于各个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它所适合的和可能遵守的限度。

如果能对于什么是最好的可以实行的办法,达到一致的意见,那末,通过那些最接近事实的人们的判断,这就是理想主义的最高限度。事实上,这种限度也就是人们考虑到各有关方面的利益,以及在最高法院对美国宪法的可以变动的解释下,认为合理的情况。

意外事故赔偿和安全法律的另一特点,在失业津贴和失业预防法律中, 加以摹仿。意外事故法律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保险”:向股份公司保险;州内雇主“互助”保险:以及个别企业机构的“自己保险”,这些企业能证明它们自己具有资力,付得起这种赔偿金。

意外事故赔偿法制定以后几年中产业委员会收集的统计似乎表示,意外事故的预防和法律所允许的意外事故保险方式有相互关系。最好的预防成绩来自所谓“自己保险者”。这些企业,可能有二百家,“办理它们自己的保险”,因此实际不是“保险”,而是和“企业基金”或者“意外事故准备金” 相同。就预防的程度来说,其次是以互助保险公司形式联合起来的一些企业, 成绩最坏的是在全国范围的股份公司中保险的企业。

1932 年的失业准备金条例仿效了两种保险,“自己保险”或“企业基金”,和“互助保险”,而不采用股份公司保险的方式。目的是消除股份公司的私人利润的动机,而选择那些例如在意外事故问题上预防成绩最好的保险方式。由于互助保险的规定,如果雇主们自动地决定把他们的基金合成一种共同基金,因而相互为别人的失业负责,他们可以这样做。

在意外事故赔偿条例的执行中,重要人物是医生。他鉴定受伤的程度和决定因伤不能工作的期限,因此决定每周津贴的数目从及此项津贴应于何时

截止。同样地,失业津贴中的重要人物是公共就业管理员。负责的首长向基层收集失业和再就业报告。转送州委员会。他在失业津贴中处于裁判庭的地位,决定津贴的数目、等待的时期和津贴的开始。

这里,在州委员会的主持下,威斯康辛已经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就业事务所制度,大概有十个机构。特别在密尔沃基事务所,由当地有组织的劳资双方共同管理的制度已经完成。这种当地的就业事务所制度的共同管理,当然被运用到预期的失业法律的执行里。实陈上,正如雇用医生那样,人们预期雇主会设立并参加职业介绍所,替他们自己的失业工人在其他雇主那里找工作。失业的时期越短,失业津贴的数目越少。雇主们变成自己的就业管理员, 由于受利润动机的驱使,甚至比州政府任用的就业管理局更有效力,后者只领取薪俸,不管利润和损失。为了防止流弊,对于和劳动工会共同执行的集体谈判制度,雇主和工人双方都感到满意。

这种联合一致行动的榜样和习惯,使得人们接受 1932 年威斯康辛的失业津贴条例。这一条例决不是一种合于逻辑的、演绎的法律,起源于正统的经济学说或者美国法律上的宪法论。由于这个原因,同时由于需要时间来组织执行的机构并且在雇主当中培养“就业精神”,条例规定先建立机构,然后延迟保险费的征收、准备金的创立以及最后津贴的支付,像在意外事故的赔偿和预防问题上那样。

以前所讲的这种研究集体行动的历史方法,结果使我在 1921 年陈述了上面说的一种预防失业的法律的一些原则,有别于失业保险。那些原则自动地适应美国商业心理,这是我后来在 1921 年被聘担任芝加哥男子衣着业中联合失业保险计划的主席时发现的,此项针划事先已在该业中由集体谈判议定。我不知道,参加此项协议的七十多家企业公司对于我在 1921 年的主张有任何知识或了解。可是他们在他们传统的竞争、利润和利己的观念中,自然地拒绝了工会提出的要求,要一切雇主捐款,构成一种“市场”基金,由一个中央委员会分配给工会所有的失业成员。雇主们认为,这样把基金合并在一起, 将使业务顺利的和效率高的企业——因此也是能提供经常就业机会的企业—

—不得不对他们的业务较差和效率较低的竞争者的失业工人捐助津贴。

实际上,这是欧洲差不多所有的关于这个问题的立法的“保险”计划; 芝加哥工会在要求设立一种共同基金时,它的计划肯定也是这样。后来取得一种折衷办法,设置了大约七十个分开的“企业基金”,代替一种单一的“市场基金”。这就需要七十个不同的执行委员会,从事于征收保险费和支付津贴的工作,于是我发现我自己成为七十个不同委员会的“七十个主席”。

既然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的保险费是全市一律的,按各家企业的工资总额比例征收的、个别基金收入的数目彼此大不相同。结果,失业数字最大的企业,负担失业津贴的能力最小,失业数字最小的企业,能够负担最大数字的津贴。终于,一个能维持稳定就业(规定为每年四十七个星期)以及完成一笔等于一年的未来保险费的准备金的企业,将不必再付出保险费或者津贴。因此,这种制度的正确名称是“失业准备金”,不是“失业保险”。准备金是各个企业设立的,保险就要把所有的企业的准备金合并为一笔共同的基金。

显然“劳动心理”不满意于这样一种不充足的和不公平的津贴的分配。工人们,特别是在工会里,感觉到彼此互相负责。失业的工人不仅引起其他在业者的同情,而且引起在业者担心受别人的拖累。这种劳动心理的显著证

明是工会会员们情愿“分担”失业的困难,接受零星工作,以便短期的就业可从大家都轮到。

可是“商业心理”很少有这种感情,会使企业公司在淡季和萧条时期中和它们的竞争者“平分”那减少了的出产量。不错,它们可以利用卡特尔, 在产量和价格方面达到这种目的,可是,除了这种补救方法而外,竞争者的破产和消灭对于业务兴旺和效率高的企业是有利的,因为把倒闭了的竞争者原有的顾客和工人转移给它们。这可以叫做“利润心理”,而有组织的工人的心理较为接近一种“团结心理”。工人们甚至不能了解为什么业务兴旺的和效率高的雇主不应该和“边际的”及效率低的竞争者分享他们的兴旺和效率。广大工人群众,就我观察到的来说,想要救济,对效率或预防不感兴趣。他们的领袖们近来已经知道注重预防,胜于重视救济。

就是在这里古典派和正统派学说不懂得关于“劳动”和“商业”心理的要点。那些学就是从小制造者的时代留传下来的。那时候一个工匠很容易一天成为一个雇用工匠的“老板-工人”,过了一天又成为受老板-工人雇用的工匠,因此,亚当·斯密在他的一般分析中,对利润和工资不加区别。同样的竞争原则对两者都适用,使利润和工资实质上相等。①实际上,我们已经注意到,血汗工场制度中的小包工者或制造家的“利润”往往低于他的工匠的工资。

可是,正统派和制度派的理论还有另一种区别。现代的雇主不是一种个人。“他”是一种“制度”——企业家、银行家、股票持有人和投资家的联合一致的行动,他们在一家“行号”或“公司”中结合起来,这种行号或公司如果“运行不停”,我们称之为运行中的机构。现代个人主义是“公司组织一个人主义”。这里适用的不是古典派的理论,而是“公司财政”的理论, 至今还没有加入标准的个人主义学说。②标准学说的关键在于“生产成本”, 摩顿正确地估计,威斯康辛法律中规定的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保险费,只占全部生产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左右。他认为,这样微不足道的项目,作为一种预防失业的诱因,对雇主不能发生任何影响。

可是“公司财政”的关键在于“利润边际”。这里承担风险的企业家(股票持有人)总是“利用剩余”。所谓“剩余”就是“利润边际,”或者摩顿的“纯利润”。企业家是联合的股票持有人。他们共同地成为对一切其他参加者的一个债务人,为了取得利息、租金和工资,他们的利润边际是他们的销货总收入和经常总负债的差额,后者通常称为营业总开支。

对于利润边际的大小还没有作出满意的研究,可是,我在上面已经计算过,根据大约六万家制造公司的情况,在 1919 年的最高平均边际和 1921 及

1924 这种年头的平均捐失之间,中间的利润边际大约是全部销货收入的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或者百分之三。

假设利润边际是百分之三,生产成本就是销货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七。如果是这样的话,平均生产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就是平均利润边陈(纯利润) 的百分之十五左右。对于不同的公司,或者同一公司在不同的时期,它可能比这个数字高得多或者低得多。

这里是诱因所在。资产的可以被银行接受、提供给贷款者和银行家的担

① 参阅本书上册,第 191 页,《亚当·斯密》。

② 这些理论正在商业学校中以纯粹经验主义的方法发展形成,始终和“经济学”的各部门分开。

保、企业单位作为一种运行中的机构的整个连续性,都系于这种很狭小的利润边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如果从利润边际中抽取,就放大了许多倍。否则,为什么雇主们对于一种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计算的微

不足道的捐税,要像他们在威斯康辛那样激烈地反对呢?这种捐税只有在他们“认真研究业务”时才开始显出重大的意义。当然他们很快就这样做,并且体会到所有他们的经济打算、眼光、效率、讨价还价、以及维持偿付能力的其他努力,焦点在于这比较微小的利润边际。

我时常觉得奇怪,为什么企业家在他们反对失业保险的辩论中在成本这一点上显得这样的前后矛盾。一个时候,他们认为全部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非常微末,不足以发生效力,不能促使雇主们预防事故或失业。然后在另一个时候,他们又说加上这笔额外费用就会使他们无法继续经营,不能和那些不负担这种费用的其他企业单位竞争。他们确实不是不合理,可是前后矛盾。

显然他们的矛盾的关键系于两种价值学说,古典经济学家的生产成本论和企业家的交易论——选择不同的对象,维持利润边际。摩顿对比了这两种学说,决定赞成古典派的理论。他说:

“应该用什么方法来表示关业捐税的大概负担和影响呢?⋯⋯和成本比较,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是一个小数目,平均约为百分之零点六;和利润比较,它的比例大小不同, 在‘正常’情况下可以高到百分之二十五。那些将捐税和利润比较,估计捐税的影响的人, 相信它具有强有力的稳定的影响。在那些和成本比较的人看来,它的影响似乎无足重轻。作者认为,和利润比较会产生错误的见解;因此他把捐税和生产成本及风险比较。”

接下去他陈述古典派的成本和风险的理论。针对着这种理论,我创立了利润边际论,这个理论他不同意。我假设企业家是有理性的,他们的前后矛盾实际上不是那么一回事,于是着手研究他们表面上矛盾的原因。我发现了他们的原因在于本书里所阐述的一些理论;就是,凯雷、庞·巴维克、戴文波特等关于不同对象的选择的理论;公司财政学上利润边际的理论;以及关键性交易和一般性交易的理论,这是通过意志作用从经济学家关于限制性因素和补充性因素的客观理论中产生出来的。

参考交易的公式,可以推论凯雷和戴文波特的理论的意义。① 我们了解, 这些是商人的价值论,也是法院的价值论,后者从商人那里采用他们的经济理论。在他们谈判单独一件交易时,商人首先发生的念头不是生产成本①,而是他们在谋取利润的竞争中面临的选择。因此,他们的价值论不是古典经济学家的“成本”论,而是一种在眼前的不同机会中进行选择的“选择”论, 如果别无办法的话,他们甚至会不惜捐失继续经营业务,而下愿完全停顿。

这种机会的选择,以及宁可受着损失继续营业,实际上是摩顿在运用运行中的机构的概念时非常重视的。与其停止营业,他们宁愿不顾成本,亏本经营。成本不是主要的;选择的机会是主要的。商人通常把这些不同的机会说成供求的法则,认为这种“法则”和古典派的“生产成本”是对立的。他们说,“我们知道我们不是按照成本营业。我们是按照需求经营。”可是, 需求和供给,我们已经了解,只是选择机会的稀少性。当商人说他的交易是

① 参阅本书上册,第 75 页,关于买卖的交易的公式部分。

① 生产成本是买卖双方同意的价格,在公式中称为讨价还价的能力。

受供求的支配、不是受生产成本的支配时,这正是他的真正的意思,变成了经济理论的说法。首先是凯雷和巴斯夏,其次是庞·巴维克、格林和戴文波特,把这种商业的实践变成价值和成本的理论。这两种理论我们曾区别为反机会价值和机会成本。它是一种机会主义的理论,由于商人作为买者和卖者在两种交易中选择机会的多寡而产生。②

可是,如果成本不支配他的交易,支配交易的是不是预期的利润和损失呢?利润和捐失是他“利用剩余”的结果。股票持有人成为对一切其他参加者的债务人,不管是工资劳动者、贷款者、银行家、债券持有人、优先股票持有人、原料供应者。他们的利润边际是产品售得的价格和对其他参加者的债务之间的差额。这个边际,我们估计平均是销货价格的百分之三左右。作为一种促使雇主预防事故的诱因,全部生产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如果从利润边际中扣除的话,百分比就扩大三十倍。

可是,这里加入了那第三种因素,我们称为关键的和一般的交易。古典派的成本论或者是一种静态的理论或者是一种成本的长,期倾向的理论。所谓前者,我们的意思是说一切交易作为在同一点时间发生。所谓后者,我们的意思是说,一切交易的计算结果加在一起,得到一段时期中的总成本。

可是,交易论是讲交易本身。每一项交易占用或多或少的短短一点时间, 这时候交易的谈判实际上在进行中。它是行为主义的理论,关于商人怎样处理他的许多容易变化的交易,在先后连续的时间点,对付各种不同的工资劳动者、原料供应者、贷款者和其他人等。每项交易,在谈判的时候,对他是关键的因素,他集中全部注意力在上面,考虑着自己当时在这项交易中实际所有的其他机会。一切其他未来的或过去的交易暂时都是补充性的。它们是惯常的环境,当时的关键性交易在这种环境中进行谈判。后来,当时的一种未来的可是辅助的交易变成关键的交易,而以前的关键的交易现在(在接着发生的时间点上)变成一种惯常的问题,不立刻加以处理。

从过去来说,一项关键的交易,一经完成,以后如果经常重复,就变成“惯常的”或“一般的”问题,所以我们不用“关键的”和“辅助的”那种字眼,而用了“关键的和一般的交易”。

以前讲的古典派的静态的或长期的对利润边际的看法,和关键的及一般的看法之间的区别,在摩顿的一段说明中可以看出。他说,

“捐税、保险、会计上的一切成本,每一项可以是纯利润(利润边际)的一大部分, 但是成本的一小部分。说这些成本项目中的每一项占去纯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一百,使人对于它们的重要性和负担有一种错误的看法。由于这种理论, 产生了现在流行的观念,认为捐税在破坏一切利润,因而破坏促进生产的刺激。对于任何单独一项费用,都可以适用这同样的道理。这种开支项目是成本的一部分,生产者一定设法转嫁。”

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静态的或长期的观点来看,这种推理没有疑问是正确的。它使得那种认为一切成本项目——捐税、保险、工资、原料等等——在计算单独一笔交易的利润边际时都能够加在一起。这一点在我们对利润边际的讨论中已经注意到。我们的所谓“损益边际”,实际上是一年来一切交易

② 参阅本书上册,第 355 页,《能力和机会》。

的总结,这种边际中必然不能列出个别的交易,那只是总数的微小的一部分。同样的道理适用于我们所区别的“财务边陈”,作为支付捐税以后的利

息边陈;以及“捐税边际”,作为支付利息从后可供纳税的边际;以及在那里没有提到的其他边际,例如一切其他开支付出以后影响利润的工资边际, 就是惯常的或者一般的。

显然这些不同的边际不是在任何一项交易中累积的。谷项交易有它自己的选择机会。最重要的或者关键的交易在于有关某一项因素的特殊谈判,以它单独地影响利润边际的程度为范围;一切一般的或辅助的交易这时候已经都不如考虑。如果一段时期的全部交易总结起来——例如一年的交易,像在我们的损益边际中那样——那是作为那个时期的一种统计的结果,而不是交易本身。这些交易,如果是关键性的,必须分别作为当时发生的每一项单独的谈判来处理。

这是有名的统计的错觉之一。个人消失在统计的总数中。① 可是个别的交易是实际的行为。一个时候,如果个人在反对捐税,他也许说捐税虽然只占他的生产成本的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可是占了其他一切债务付清以后他的纯利润的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五十。另一个时候,如果他在反对失业或者意外事故保险,他也许说并且确实在说,保险费虽然只占他的生产成本的百分之一,可是占了他的利润边际的百分之三十等等。他在进行工资谈判、利息谈判或者租金谈判时,也提出类似的理由。在他正进行谈判的时候,那些交易每一项都是关键的。这种谈判一经完成,以后的重复就成为纯粹惯常的或辅助的交易,因此在当时不受重视。

从他本能地反对的静态经济学的观点来说,他的逻辑是荒谬的。可是, 从连续的交易中所包含的动态的时间因素,从他陆续谈判的连续的各次时间来说,他是不错的。他和任何能力有限的不能同时做许多事的人同样的有理性,他必须把他的有限的能力用在一项因素上,这项因素他当时认为是关键的或者限制的因素。这里,在那关键的交易中,他不得不考虑自己在这一次的交易中“面临”的选择的机会;他本能地不接受一种“空论”的学说,那种学说实际上把他当作一个能力无限的生命,能够在一刻时间上做他的一切交易。

这可能似乎和近来对“成本会计”的重视有些矛盾。这种成本会计是统计家和会计家创立起来,作为企业家在交易中的指南或者在谈判中的“要点”。可是他知道,在他的个别交易中,不能受它的束缚。在那一点时间, 他知道他受他的可供选择的机会、他的不同的反机会价值、以及他当时的讨价还价能力的束缚。这三者的关系在我们的交易的公式里说明了。

我们正是应该这样地处理“风险”问题。摩顿和古典经济学家一样,正确地把企业的风险和生产成本联系起来。可是,我比那些旧的理论更认为风险重要得多。如果利润边际平均只是销货总值的百分之三左右,如果生产成本因此是销货总值的百分之九十七,那末,风险对利润边际的影响,比它对生产成本的影响重要得多——三十三倍。可是,这些边际在许多变化无常的交易中变化很大。每项交易有它自己的风险,这些风险必须折算在该项交易中所谈判的价格和数量里。①“一个时期内所有这些不同的风险不是累积在各

① 参阅本书上册,第 316 页,《平均》。

① 参阅本书下册,第 54 页,《贴现和利润》;又第 198 页,《商业的供求法则》。

项交易里面的。它们集中在正在谈判中的关键的交易上,这一项交易中的风险也许那样大,以致在它的谈判成功从前,所有的一般性交易都暂时延搁, 营业停顿。如果风险很大,像有时因为预期价格下跌在借贷的谈判中那样, 那末,预期的利润边际就一定比风险小的时候大得多。

那末,风险成为“信心”或者“没有信心”的整个问题,和利润边际相比的时候,比较初生产成本相比的时候,更重要许多倍。

因为这个原故,当然必须承认,而且实际上在一切争论和辩护中必须考虑到,按工资总额征取百分之二的保险费,在不同的时候、不同的交易中、不同的企业里,对于预防意外事故或者失业,具有大不相同的压力。在极端繁荣而利润边际大的时候,以及在极端萧条而利润边际小的时候,保险费的影响,大概不及在“正常”时期中的影响那样大。在这样极端的时期,其他因素的关键性比较大,意外事故或失业预防的关键性比较小。然而那百分之二的保险费的压力总在那里,不管是关键的或者一般的。可是,法案中作了许多的通融和让步,并且在执行的谈判中一定还会有其他的通融和让步,照顾这些变化无常的风险。

必须注意,那法案当然只限于威斯康辛州。该州的纳税人不能预防失业, 因为,他们以纳税人的资格,不能控制个别的企业。人们提出意见,和现在摩顿再陈述的一样,认为全国——实际上全世界——应该对失业负责,比个别的雇主们更有责任。因此国家应该承受救济的负担。

在辩论中对这种意见的答复是,只要有很多的州采用同样的立法,它们就会有足够的政治影响,促使国会按照各州州内支出津贴的数目,予以补助, 像在几种其他由社会负责的事业上已经实现的那样。①特别是在萧条时期中这些国家补助也许很大,对于这一点,人们举出“联邦救济总署”和“全国产业复兴法案”作为具体的证据。也有人说,全国政府所承担的失业责任,只能以它的货币和信用政策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范围为限。它应付这种责任的方法必须是全国或者世界范围的稳定物价。②

关于工人分担企业的失业基金,有人提出类似的理由;这种办法摩顿也赞成。这里人们在答复中认为工人和纳税人一样,不能预防失业。他们只能分担救济。因此关于工人的捐助,法案中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假设“开放工厂”的雇主会要求他们的议有组织的工人捐助,因为这是在谈判劳动合同中他们的习惯法权利的一部分。也可以假设,在有组织的“工会工厂” 中,工会会要求它们的会员捐助,像在芝加哥的制度中那样。他们的捐助会扩大工资劳动者所重视的救济。

因此,摩幅所主张的由三方面捐助来实行“社会责任”的计划,在结果产生那法案的谈判中获得了充分的考虑。可是社会责任问题留给工人和联邦政府的未来的自愿的行为去解决(在法律的“自愿”的意义上),这种自愿的行为决定于他们预期通过自愿的集体行动可能获得的结果。

最后,我们注意到人们混淆了课税权力和警察权力,它们的关系我们以前曾就一个方面加以考虑。①摩顿一贯地认为保险费是对雇主的一种捐税。如果是这样,他认为,那就和亚当·斯密所谓租税应该根据“纳税能力”分派

① 例如教育、职业教育、公路等等。

② 参阅本书下册,第 239 页,《世界范围的偿付社会》。

① 参阅本书下册,第 483 页,《课税的警察权力》。

的原则相抵触。这一原则,他发现被用在欧洲的失业保险制度里。在那里雇主所付的保险费按一年中工人就业若干星期比例计算。这显然是跟雇主的繁荣和纳税能力成比例的。例如,一个居主的业务兴隆而稳定,一年雇用工人五十二周,他缴付的捐税两倍于他的只雇用工人二十六周的竞争者(工人的人数相同)。作为一种捐税,缴纳的数目和缴纳的能力是成比例的,工厂的继续不断的经营可以为证。

可是,在威斯康辛法律中,缴纳的数目和缴纳的能力成反比例。提供五十二周就业的雇主不付出任何保险费或津贴,可是那只能提供二十六周就业的雇主倒按照他的工费总额付出二十六份保险费。这当然是一种“累退税”, 随着减少的纳税能力而增加。

可是,如果我们仔细地研究这个问题,这是美国制度中“警察权力”怎样运行的特色,有别于课税极力本身。警察极力对那些社会思想最低的人压迫最大,那些社会思想最高的人却不受影响,因为他们自动地对共同福利作出其他的人必须受到强迫才会作出的贡献,或者停止营业,就这个问题来说, “具有社会思想”意味着能够和情愿常年地继续提供就业。实际上,课税极力可以用来产生这种警察极力的效果,像在关税、奢侈税中那样,或者,像我们建议的那样,豁免那些由于使别人致富而自己致富的人,从而把负担如在那些获得自然增值或者非劳动增值的人们的身上。

因此,如果威斯康辛法案叫做一种课税办法,那是使用“课税权力”这个名词,不是维持政府,而是为了可以诱导那些没有社会意识或者个人能力的人接受关于失业的社会责任,向那些有社会责任感的人看齐,后者觉得自己有一种社会责任,应该救济和预防失业,否则就停止经营。这样一种办法, 在美国宪法使用这个名词的意义上,是一种警察权力的使用,不是课税权力的使用。它不是根据纳税的能力,为了维持政府;而是根据可以促使人们稳定就业的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