Ⅳ.统治权

统治杖是从私人交易中抽出的暴力部分,由一个我们称为国家的机构加以独占。可是统治权曾被看作一种存在的实体,同时也作为一种程序。作为一种实体,它被人化为“国家”,似乎独自存在,和人民没有关连。作为一种程序,它是从人们所谓私人事件里抽出的暴力的制裁,专门集中在一种官员组织的手里,受“运行法则”和习惯的假设的指导。因此,统治仅是一种不衡变化的程序。它认可、禁止和管理人类事务中暴力的使用。

这一过程中有三种值得注意的变动的时代表现英美统治权的发展的特征,可以区别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时期。第一时期从 1066 年诺曼第公爵征服英国开始,以国王为最高权力,在统 治阶级的一切官员之上;第二时期,从 1689 年英国革命开始,以立法为最高权力;第三时期,从 1787 年美国宪法以及第五次和第十四次修正案(1791 和 1868 年)开始,这宪法经过司法的解释,使美国最高法院戍为最高权力,在联邦和备州官员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