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法 院
公民 |
有关问题 |
官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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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力 无能力特免 应负责任 |
暴力 |
应负责任特免 无能力 权力 |
以上所述有关麦竟劳德的所谓“追诉权”,我们现在认为这和经济的权利有别。追诉权只是“在法庭上坚持实现一个人的要求的权利”。它是一种“权力”,而不是一种“权利”。可是经济的“权利”是在经济的交易中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于别人身上的权利。实际上, 经济权利相当于追诉权,因为只有在公民有极力在法庭上追诉的条件下,他才有一种其经济价值可靠的权利。
这样,偿付债务的义务是债权人的追诉的权利。因为这个原故,它有经济价值,可以买进卖出。同样的,当霍尔顿控诉郡长哈迪时,经济的争点是郡长是否有宪法上的权力,可以对犹达州的矿主实施一种八小时工作的法律。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利于霍尔顿,而有利于郡长。用上面那种公式的字眼来说,法院决定了雇主霍尔顿在行使他在本案中的意志上是处于无能力的地位,因此就获得特免权,可风干必要时干预霍尔顿的财产,执行法律,而不受到赔偿损失或监禁的处分。可是,反过来说,法院决定了郡长具有宪法上的权力,因此霍尔顿处于相应的相应责任的地位,如果他违犯八小时工作的法律,郡长就可以侵入他的矿址。经济的后果是霍尔顿的无能力就等于“无权利”要求八小时以上的劳动。在经济上,这种情况我们称为“暴露”。那判决又意味着霍尔顿的工人可以免于郡长强使他们退出矿址的行动,这种特免相当于“无义务”耍工作八小时以上:这种无义务,从经济上来说,是他们的自由。因此霍尔顿的无能力是郡长的特免,从经济上来说,这是霍尔顿的暴露于他的工人的自由。
假如法院的判决是相反的,那末,霍尔顿有权力要求最高法院,就是郡长有责任对雷尔顿赔偿损失,或者会因违犯法院的判决而受处分,如果他侵入霍尔顿的财产。这时候的经济后果就会是霍尔顿有权利凭他自己的自由意志要求他的工人工作八小时以上,同时他们连带地就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服从
霍尔顿的意志,如果他们在他的矿上工作。
以上的分析还可以应用在其他方面,在任何根据宪法规定的法院判决中都能应用。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在经济交易中的作用,只限于公民能取得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命令行政官员执行法庭的意见:我们注意到这一点,就看出上述分析的意义。审理和判决不过是听取辩护和争论,以及解释字眼;由于改变字眼的意义,权利、自白、义务和暴露在不断变化的经济情况中就改变了。因为,法院在这些公民对官员的争执中,和在公民对公民的争执中一样。用司法的程序,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和各种不同的习惯假设,衡量考究惯例、习俗、前例、法规和宪法。这种程序已经需要改变第五次和十四次修正案中一切字眼的解释来配合以往六十年的经济的和伦理的变化。变化的程序仍然在继续发展。以后的变化不能预测,可是对经济科学来说,以往比较重要的是这些名词的意义上的变化:例如,人、自由、财产、合法程序和同等保障。
因为这些名词的意义都起源于人民和法官的惯例、习俗和习惯的假设;这些惯例、习俗和假设方面发生的变化,会带来词义上的变化。然后,当公民与官员发生冲突时,法院本身必须改变这些名词在前例、法规和宪法中原有的意义,才能把它们应用在从新的情况和新的假设中产生的新的争执上。法院这样做,不是由于想要作出永远适用的学理的或科学的定义,而是超过 “排除和吸收”的实验的程序,这是人类智力发展的一般程序,语言本身也是这样变化的。通过“排除”,这些名词的一种以前的意义被认为不能应用于现在的争执。通过“吸收”,扩大一种以前的意义,把以前认为不在它范围以内的现在争执中的问题也包括进去。这样,宪法、法规、甚至前例逐渐变化,通过人类语言发展那种渐进的可是普遍的程序,它排除旧意义和吸收新意义,使语言配合那不断变化的惯例和习俗,以便通过语言来取得一致。这种过程在律师和法官的辩护、答辩、争论和意见中不知不觉地继续进
行,直到几年以后那变化才能在一种“成为判例的案件”中正式提出。①因为美国最高法院能行使统治权的两种权力,它们创造、修正或者扩大个人和个人的组合的权利、义务、自由、特权和特免。用通俗的语言来说,这些是命令的和禁止的权力,或者命令书和禁止令。命令的权力是命令个人、个人的组合以及政府官员必须做什么的权力。禁止的权力是命令他们必须不做什么。他们必须偿付他们的债务。法院和郡长必须执行债务的偿付。他们必须不干涉其他的人。这些命令构成个人和组合的权利、自由、特权和特免。它们通过宪法达到立法和行政机关以及个人。如果立法必须不干涉一家控股公司,那公司就享有特免,可风在法院规定的立法不得干涉的范闻以内按它自己的意思行事。这种程序可以从名词的改变了的意义中看出,这些意义上的改变是为了适合六十年来的经济情况和习惯假设上的变化。
然而,很明显的,上面这种关于权力、应负责任、无能力和特免的分析, 适用于任何运行中的机构的运行法则,这种机构设置一个司法系统来决定该机构的行政人员是否要强迫那些隶属于本机构的成员们服从。这种分析适用于自顾的商事调解、自愿的劳动调解、教会的组织、证券交易所的司法委员会或者任何一种集体的“自顾的”行动,它使用经济的或道德的制裁,借助或不借助于统治权的暴力制裁。各种机构中成员之间在相互交往上的伦理的
① 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 266 页。
关系,用权利、义务、无权利和无义务这些名词表示,而成员的相应的地位用安全、服从、暴露和自由这些名词表示,上级对下级的关系用权力、应负责任、无能力和特免这些名词表示。最后这些名词意味着使用集体行动的暴力的、经济的或道德的制裁,执行个人与个人之间在私人交易中所认可的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