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a.程序

限额的交易是行使管辖的程序。可以区别为“互助”、独裁、合作、集体买卖和司浊判决。大家共同的经济原则是作出规定,管理所属的参加者的交易,通过这些交易,他们在彼此之间分配生产的负担和利益和财富的享受。限额的交易和管理的交易不同,因为后者是执行这样作出的规定:它们和买卖的交易不同,因为后者是假定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符合于规则,由行政予以执行。

这三种类型的交易——限额的、管理的和买卖的——以各种不同的配合方式,包括全部的经济行为。需要历史的分析来辨别它们,因为它们是从原始或蛮荒社会的简单情况——这时候它们还不能辨别——进化到高度发达的工业文明的。在这里可以把它们分别清楚,然后再追溯到它们在简单社会中的萌芽。

这样,“互助”,限额的一种特殊情况,可以认为是民主的协作行动的原则。虽然这个名词最初是美国的俚语,但是,和其他这种俚语一样,从没有文化的粗鄙的民众中产生,后来进入高雅的文字,因为人们发现它适合于

① “互助”(1og-rolling),实系勾结之意。——译者

表达一般语文中还没有其他适当字眼的某种特殊意义。自然科学从希腊文或拉丁文里借用它们的专门名词,这种方法对社会科学却不适用。在这里“互助”这个名词表示一种原始的民主程序,对于这种程序,没有其他的字眼能这样恰当地辨别它和买卖、管理、合作、独裁的不同。基本上它是平等的人们之间达成自愿合伙的协议的程序,在共同事业中同负责任和同享利益。美洲最初的拓荒者协议互相帮助,滚木料和拾木料来建筑他们的木头房子。和许多最后用人高雅文字中的词汇一样,这个名词从物质的程序开始,后来通过类比,扩充到包括关于“拉买投票”的立法程序,然而,在那里它不正确地获得了不良的意义,意味着不顾道德原则,拉拢那些没有道德和没有原则的人,取得他们赞成票。

可是,这样地谴责这种“互助”,混淆了目的和方法。方法是一般的: 目的也许好也许坏。当两个人订好一种合伙的协议,在共同事业中分负责任和分享利益,或者当立法机关的成员结好一种联盟,同意彼此投票赞成对方的措施时,那好像是集体买卖或者合作:可是,如果把字眼的意义弄得十分精确,适合真正的区别,那就不是。“互助”不是买卖,虽然它是谈判。在这方面,它和合作、集体买卖或者任何交易一样,它们都需要在关于达成协议的条件方面,进行谈判。谈判是一切交易都有的,可是如果仅仅根据这个原则来分类,所有的社会区别就模糊了。然而,“互助”的结果是一切矛盾的利益的一种合理的调和,和代议制昆主政治在议会制国家中所能做到的程度差不多一样。

“互助”是一个极端,和它相反的另一极端是独裁。因为“互助”是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协议,他们不是因为受到威胁或压迫而不得不同意的。可是, 独裁是下极当中的协议,他们是受首长或首领所迫而不得不同意的。因此, “互助”可以说是对经济负担和利益的限额达成协议的民主的程序,而独裁是专制的程序。

然而,即使独裁者也不是完全专制的。他的周围必须至少有一个有效的少数,这些人受他的人格、原则和组织的影响,愿意对他服从。因此,与其说他是一个“人”,不如说他是独裁的制度。

如果拉拢“互助”是分配负担和利益的民主的程序,独裁是专制的程序, 那末,前者的效率低和后者的效率高是很明显的。平等的人们之间拉拢“互助”,对于如何规定财富的生产与分配方面的负担和利益,达成协议,在这种程序中人力被浪费、耽延和削弱。在独载的程序中,由于大家服从一个公认的上极,人力被节省、加快和加强。在拉拢“互助”的程序中,许多独立的意志必须同意。在独裁的程序中,意志不是独立的。正因为拉拢“互助” 和独裁这两个极端之间的困难状态,所以人们尝试了两种中间的协作行动的程序——合作和集体买卖。这些名词的意义不清楚——实际上,经过十九世纪的四分之三和二十世纪的俄国革命,才完成了实验,这些实验现在已经开始澄清它们的意义。

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以煎,特别是在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中。以斯密、边沁和李嘉图的个人主义为根据的新资本主义的弊病非常显著,以致那对立的哲学,傅立叶的共产主义,受到广泛的欢迎。它采取几种不同的形式。在一个极端是无政府主义,意味着自愿的合作。在另一极端是共产主义,意味着强迫的合作。共同的主要原则是以合作替代竞争。劳工组织零零碎碎地采用那种观念,加以实验,一直尝试到将近十九世纪的最后几年。他们尝试了

合作买卖,设立他们自己的批发货棧,以便排除商业资本家。他们尝试了合作生产,组织自己的工厂,以便挑除工业资本家。他们甚至尝试了合作银行, 以便排除金融资本家。他们尝试了消费合作社,以便排除零售商人。

这些实验之中一部分到今天还存在,虽然内容和形式已经不如原来那样有力。建筑和贷款协会以及信用协会是五十年代的合作银行的遣物。在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中,劳工协会①和农民互济会作了最后的对合作企业的大规模的尝试。可是,这些劳工和农民合作社都失败了。劳工合作社大多数不成功, 因为结果那些工人不能举出大家在工场里必须服从的头脑。选举由合作社内部的政客操纵,问题变成了拉拢勾结的问题,关于谁应该控制经理,以及制定那些由他来对社员们实行的规则。

合作社又不能选出能够掌握市场复杂情况的企业人才。成功的企业家不能一再地由群众投票选举。他从竞争的奋斗和向上爬的争逐中选出他自己。

即使合作社业务顺利,它们仍然是不成功。成功意味着它们的业务扩张, 需要添用新工人。可是,那些在内部的人不肯吸收新工人作为合作者——只吸收他们作为雇用人员。因此业务顺利的合作社变成商业公司,而劳工作为一个阶级,地位仍然没有改变。如果合作社失败了,固然是不成功;即使业务顺利,也还是不成功。

可是,五十年代中开始的工会运动,放弃了用合作来排除资本家的一切尝试。工会主义者回到他们现在用一致行动还能取得一些结果的方针,就是, 从资本主义制度中取得较多的工资和较短的工作时间。他们改变了他们的哲学,从生产的力量改变到讨价还价的力量。他们让雇主负责管理工厂,自己只致力于议定工资、减短劳动时间和建立业务规则。

可是,这也不是集体谈判。它是劳工独裁。我们引证旧金山的劳工组织, 最能说明那双重意义:有几年的时期,这些劳工组织控制了建筑行业。他们规定自己的工资、时间和规则,然后拿了他们的预定计划,个别地去找雇主, 要他们在指定的地方个别地签字。他们自称这是“集体谈判”,其实是劳工独裁。

这一种竞赛,最后还是雇主比工会的手段高明。突然地雇主们封闭工厂; 工会想要突破雇主的联合,可是发现没有独立的雇主可以作为交涉的对象。银行已经和雇主们结合起来,一个独立的雇主没法取得信用。商人和原料商结合起来,一个独立的雇主没法卖出他的产品或者买进原料。雇主们称为“美国方法”,可是实际上它是雇主独裁。

这些集体的独裁都不是集体谈判。所谓集体谈判,两方面是平等地组织起来。雇主和雇工都不个别地行动。而是双方的代表拟定一种共同的协议, 规定时间、工资和业务规则。然后个别雇主和个别工人之间的个别的劳动合同都受那共同协议的控制。这就是所谓“雇佣合同”的意思。直到二十世纪初人们才了解。“集体谈判”是雇佣合同的运行规则。

这种劳工的历史在农民的合作运动中重演。为了对付这一运动,物产交易所的经纪人在全国范国内组织起来。他们取得全国总商会的支持,该会代表着全国各地许许多多的商会。他们取得银行的支持。总商会由会长出面, 向美国总统和联邦准备银行董事会主席提出抗议。他们知道,董事会的计划要完全排除中间人。政府在给予金融上的支持,要排除他们。

① Knights of Labor:1869 年庄美国费城成立。——译者

只要有一位能干的总就和一位能干的农业委员会主席负责主管,农民能够抵抗全国资本家势力的这种反对。可是,当总统和主席退休或者感到厌倦时,农民就必须选举他们自己的经理,或者政客们竭力使能力较差的人充任农业委员会委员,或者国会削减这方面的经费。当农民必须自己进行奋斗的时候,他们是不是能选出能够胜任的经理呢?这是政治。

问题的争点系于“市场买卖”的双重意义。它意味着“财富的生产”, 又意味着为了财富的分配而讨价还价。

那中间人是一个生产者。他管理聚集产品和具体地分配这些产品的技术程序。用经济的语言来说,他创造“地点、形式和时间效用”。总要有人来执行这种程序。合作社能比那留存至令因而已经证明了他们的能力的商人, 执行得更有效率吗?用群众选举的方法能有效地排除商人吗?这些都是集体行动和制度经济学的严重问题。

市场买卖的另一种意义是谈判和定价。在这里,集体谈判就会意味着承认经纪人是一种组织,有组织的农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它订立关于价格、交货、付款以及其他条件的协议。不用合作来排除中间人,而用集体谈判和他们打交道。

竞争制度的一项重大的优越性是,它把破产转移到个人身上,另一方面, 合作社的破产会使整个一个社会阶级的全部或一部分破产。如果个别的商业机构失败,它的竞争者就吸收它的顾客,商业作为一个整体照常进行。可是, 如果一个合作社失败,那就是它的全体社员都失败,并且最坏的是,他们丧失相互的信任,甚至对政府的信心。

集体谈判和合作一样有它的困难。可是,它做到这一点。它让破产的可能性仍然留在商人身上。有一个农业协作行动的园地,在那里集体谈判似乎是成功的。生产鲜牛乳的农民并不用合作销售方法自己经营买卖的程序。他们只就价格和办法和中间人订立协议,仍然由中间人经营销售。他们不排除“资本主义”,也不用农业独载任意规定价格。他们集体地谈判议价,必要时利用仲裁。仲裁是在个别的或集体的争执中由司法权力规定限额。

因此,仲裁是第五种“限额的交易”的一个分目,我们称为“司法的判决”。当一个仲裁人或者法官判决原告和被告的一件纠纷,他把一笔钱或物品(现在的或预期的)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他这样做,不是通过勾结“互助”,因为他的地位在诉讼人之上:也不是通过独裁,因为他本人就受着习俗、前例、或者法规、附则、协议的束缚:不是通过合作,因为他用极力采取行动:不是通过集体谈判,虽然他听取双方当事人代表的辩护和争论:并且不是通过个别的谈判,因为这样就会是贿赂。他作出决定,是通过司法程序,在权衡所有的事实和理由以后,提出单纯的意见。司法的判决, 必须趣过全部程序,必须通知诉讼人,听取他们的证据和理由,根据习俗、前例和法规来权衡事实和理由:因此它是司法上的财富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