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E 和 G 只是彼此进行贸易,则 E 对来自 G 的进口货或对运往 G 的出口货征收的关税,就会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其进口,而在更大的程度上减少 其出口,从而使交换比例变得有利于 E。

下面我们讨论一国对进口商品的有效需求减少对其对外贸易条件的影响。可以假设有效需求的减少是因为对进口商品课税造成的。

这里只要说 E 对 G 国商品的需求减少带来的结果与其需求增加带来的结果相反,也许就够了。但在有机的成长中,向后运动与向前运动很少相似。我们可利用这个机会从另一个观点来看看这个已经讨论过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下进口税与出口税的一般关系。赞成和反对对某种商品课征进口税的理由,与赞成和反对课征出口税的理由大不相同。也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许多经济学著作才认为:对全部进口货物课征关税所产生的影响,大大不同于对全部出口货物课征关税所产生的影响。实际上,如果这两种税平均分配,总额相等,并以相同的方式使用所得税金,则它们的效果是一样的。①

假设 E 国征收的进口税是实物税,或者假设(与前一假设实际上是一回事)E 国政府不仅用其他方式购买 G 国商品,还把全部进口税的收入用于增购G 国商品。相对于用进口税的收入购买本国商品的情况而言,这将增大 E 国对 G 国商品的总需求。但是,如果 E 国政府用出口税的收入来增购 G 国商品的话,也会产生完全相同的结果。为了避免这种无谓的干扰,最好是假定 E 国所有关税的收入,不问其征收的方法如何,都用来购买本国商品。此外, 我们也不考虑国内外商人和生产者遇到的困难,他们的计划可能会被未料到的关税打乱,以致愿意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卖掉一些货物。

我们假设当 E 和 G 的贸易处于均衡状态的时候,E 国政府对所有进口货物征税,税率等于进口货物价值的六分之一,其所有收入都由 E 国政府用于本国。那么,商人们就必须设法以等于其货物增加量的价值向 E 国出售每一包货物,以便纳税以后,他们输出货物所得的收入仍足以支付他们在外国购买货物的货价和开销并带来利润。所以他们必须减少运往 E 国的货物,因为交换比例将变得有利于 E。但对 E 的有利程度不会超过进口货物价值的六分之一。以上这些结果,除最后一个外,都是显而易见的。借助于附录 J 中的

① 再仔细研究一下这个问题也许是有益的。试以一个以 E 为基地、既出口又进口的商人为例。他用一千包E 国货来换取 G 国货并支付来回贸易的一切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租船费、船舶和货物保险费、开船费以及港口费税。如果这些费用共为二百包 E 国货,则他将能够向 G 国输出八百包下国货,而带回与其相值的 G 国货物。如果这些费用增加到二百五十包 E 国货,则他将带回 G 国市场上仅值七百五十 E 包的货物,虽然E 国人民仍要花一千 E 包来购买它。因而,E 的有效需求将相应缩小,不管这些额外费用所加于它的方式如何,不管是额外的煤费,还是额外的国内外关说,只要这种额外支出取之于 E 国商品,而不取之于 G 国商品,结果都一样。

第十三图可以很容易地证明这一点。在下面的脚注里,我们试用普通语言对此加以说明。①

下面我们可以从 E 国消费者的观点和整个 G 国的观点用数字来补充说明交换比例之间的差别。我们已经假设:在未课税以前,九万 E 包与七万零二百 G 包交换,后来则以七万八千 E 包运送到 G 以换回六万二千四百 G 包。整个 E 和 G 之间的交换比例于是就将从一百E 包等于七十八 G 包变为一百 E 包等于八十 G 包。但由于 E 国政府已从每六包之中取去一包,E 的消费者们(没有计算批发商和零售商们的利润)实际上是付出九万一千 E 包来换回六万二千四百 G 包,也就是按照一百 E 包等于六十九 G 包的比例交换。①

因此,就这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而言,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其中之一(E)对其进口货或出口货课征一般关税,而且其收入被政府主要用来购买自己的商品和劳务,那么,它就将在两方面损害另一个国家(G)。它将使 G 的贸易额或多或少有所减少,而且将迫使 G 拿出比从前多的货物换取每一百包 E 国货。同时,E 将一方面损害自己,另一方面又将使自己获利。E 损害自己是由于与 G 的贸易减少,从而放弃了一些 G 国产品,而这些产品同E 国自己用相同成本制造或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相比,更为其人民所喜爱,也更为实用,因为,如果 G 国商品和劳务没有这种优点,E 国人民就不会在课税以前购买 G 国商品而不购买本国商品了。但另 一方面,E 又因为能按照比以前稍微有利的条件买到 G 国商品而使自己受益。当然,G 国商品的价格对 E 国人民来说比课税以前要高。但高出额却不会超过关税(至少对批发商来说

① 首先我们假设,在旧的贸易条件下,商人们向 E 输出六万零二百包 G 国货,并在 E 国市场上按照能运出九万包 E 国货的条件出售它们,运费和交易费按上章的方法处理。如果现在之国政府对所有进口货课征六分之一的税(用 E 国商品纳税),则税额为一万五千包 E 国货,因而将只能运出六万五千包 E 国货。其结果和对 E 国的出口货征说完全一样,对出口货课税,也将只有七万五千包 E 国货运出,我们将根据上一节的方法来研究:在 E 国需求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E 和 G 的需求性质将怎样分别影响新的贸易均衡位置。首先,G 国的出口额必须缩小以使交换比例对 E 有利。因为,如果维持旧的出口额(如果增加出口额,情况会更槽),进口商们将只能从 E 国的消费者那里得到和以前同样多的 E 国货,因而纳税以后,带回的将比以前少六分之一,而根据我们的假设,他们在 G 国出售这些货物将不能获得和以前相等的正常利润。(当然可以抽象地想象:G 对 E 所有商品的需求都如此缺乏弹性,以致用较少的 E 国货可以在 G 国换得数量相等甚至更多的 G 国货。然而,尽管需要从纯理论方面来讨论这种“特殊的需求”,但我们论述的基础是相信在实际贸易中根本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其次,E 不能强使交换比例对它有利的程度高过六分之一, 因为高过六分之一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商人们纳税之后,G 国商品将以比从前有利的条件提供给 E 国的消费者,但消费者却不肯按照新的交换比例接受原有的 G 国商品量。

① 在这里要防止重复计算 E 能从这种税中所得到的利益。因为似乎它既使交换比例对它有利(无论如何总

要对它有点利),又把收入归于政府的关税负担,至少一部分转嫁到外国人身上。但这两件事并不代表两种利益,而是以两种方式表现的一种利益。从消费者的观点来看,交换比例受到很不利的影响。只有在国库利益与个人利益一起计算时,交换比例的变动才表现出对 E 有利。

是如此)。因此,如果计算整个 E 的利益,即把 E 国的政府和人民的利益一起计算,课税是有一些好处的。

上面所说的价值和成本都是“实际”价值和成本,也就是说,它们都用有关国家的典型包来表示。但根据上一节所作的假设,即 E 和 G 的通货都以黄金为基础,各国都有一定的黄金储备(虽然哪一国也没有开采金矿),价值和成本也可以用以黄金计算的价格来表示。因而,我们可以从这种均衡状态来论述,在这种均衡状态下,随便哪一国的商品在另一国的港口都以其在本国以黄金计算的价格加上从这一国到那一国的直接和间接运费出售。现在 E 对其进口货课税,所以除非商人能按照其在 G 以黄金计算的价格加上运到 E 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的货币费用以及关税,把 G 国商品卖给 E 国的消费者,否则他们便不能以此为生。因而他们将限制运往 G 国的出口货(其理由已如上述);当然,如果他们不能从 G 输出黄金以代替一些商品,G 国商品的价格还要更高一点。输出黄金对他们是有利的,因为刚刚课税的时候,G 国商品在 G 以黄金计算的成本基本上和以前一样,而由于黄金通过 E 国边境不须纳税(这是根据一般习惯假定的),所以同输出货物相比,输出黄金暂时就更有利。因此,黄金将不断从 G 流向 E,从而使 E 的物价上涨,G 的物价下跌,直到 G 运到 E 的商品价格相对于其在 G 的价格而上升,而且上升的幅度等于关税时为止。这时,商人们的利润将超过其货币支出,于是贸易再次达到均衡。但这并不表明,E 国的消费者已担负了关税的全部负担。

为了获得在 G 可卖得一盎司黄金的商品,商人们不得不付出等于一盎司黄金的本国货币再加上运费(现在还要包括关税和商人利润),而 G 国的消费者将以在 E 的黄金成本加上运费来购买 E 国商品,其中没有关税。但是,现在一盎司黄金买到的 G 国商品比以前多,买到的 E 国商品比以前少。这种变化将对 E 有利(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一道计算),而对 G 不利,不利的程度相当于 E 向 G 转嫁的关税负担。E 向 G 转嫁的关税负担取决于国际需求的基本关系,这种基本关系从长远来看与货币无关。也就是说,G 的关税负担取决于 E 国对 G 国供给减少的反应,并取决于 G 国对 E 国供给减少的反应, 也就是取决于 E 和 G 的相对需求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