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通货的总值,乘以为了交易目的而在一年中流通的平均次数,等于 这个国家在这一年里通过直接支付通货所完成的交易总额。但这个恒等式 并未指出决定通货流通速度的原因。要发现这些原因,我们必须注意该国 国民愿意以通货形式保有的购买力总额。

因而便有如下主要事实:(1)商品流通速度的每一变动会引起通货及其代用品流通速度的相应变动;(2)通货的代用品主要是支票,有时是汇票。但决定货币流通速度的动机并不明显,让我们来找一找。

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货币流通速度是随着一国人民认为手头应该保有的购买力数额的变动而变动的。这一数额取决于若干因素,其主要因素很容易看出。虽然很少有人分析自己行为的动机,但下面一句话却暗示了他们的动机:“我存的钱太多了,还不如用一些来买东西,或搞投资。”当一个人把自己几乎所有的钱都花光了,因而做不成到手的有利可图的买卖时,他会说出与上面相反的话。还有一种情况是,尽管有些零售商提供给他劣等品而索取高价,但他还是不得不从他们那里买东西,因为他知道,如果他表示反对,零售商就会让他立即偿清所有欠款。顾客固然可以向银行透支,但这种方法并不能经常采用。①

上面的初步探讨说明了一个国家以通货形式需求现有购买力的一般性质,或至少说明了人们由于拥有大量存款而直接支配通货的一般性质。

为了更明确地对此加以说明,我们假定:一国的居民(包括各种性格和各种职业的居民)认为值得保存的平均现有购买力,等于他们每年收入的十分之一加上财产的五十分之一,那么,该国通货的总价值即有与这两个数量的总数相等的倾向。再假定:他们的收入总值在正常年景为五百万夸特小麦,他们的财产总值为二千五百万。那么,通货总值就将为一百万夸特小麦。

① 显然,没有特殊关系而长期赊购的人,必然要以某种方式付高价,因为商人希望从其资本中获得利润, 而长期赊购的人不得不付较高的利车。人们要注意,这一事实对商人往往是不利的,部分原因是,当顾客欠款太多的时候,他门便不能埋怨商人卖给他们劣等货了。长期赊购的人给商人带来的总费用,除了现金方面的损失外,还有额外的记帐工作、呆帐的危险及其他一些损失。有时,只拖欠一星期现款的工人,实际上在这一星期内至少每先令要付半便士的利息。也就是说,即使只按单利计算,他也要付百分之二百的年息。

因为,按照这一比例,每一个人在权衡了支配更多的购买力的有利之处,和把更多的财源投入不产生直接收入或其他利益的货币的不利之处以后,就能够得到他们所想要支配的现有购买力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货为一百万个单位,则每一单位将值一夸特小麦;如果通货为两百万个单位,则每一单位将值半夸特小麦。

因而实际情况是:在每一社会中,人们的收入之中都有一部分被认为值得以通货形式加以保存;这或许占收入的五分之一,或许占十分之一,或许占二十分之一。以通货形式保有的大量资源,可以便利人们的买卖,使人们有可能讨价还价。但另一方面,这又使一些资源冻结在不生产的形式之中; 而这些资源如果用于生产更多的家具,则可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如果用于生产更多的机器或饲养更多的牲畜,则能带来货币收入。在原始社会里,甚至在象印度那样相当进步的社会里,只有富人才想把他们的许多资源变成通货。在英国,除极穷的人以外,所有的人都存很多的钱;中产阶级的下层存钱较多,而用支票付款的富人则使用货币较少。但不管是哪种社会,其资源之中总有一部分是各不同阶级的成员想以通货形式加以保存的。所以,如果其他一切条件保持不变,通货量与价格水平之间就有这样的直接关系:要是这个增加 10%,那个也增加 10%。当然,人们想以通货形式保存其资源的比例愈小,通货总值就愈低,也就是说,与一定数量的通货相对应的物价就将愈高。

以下若干因素可以永久性地改变通货量与一般物价水平之间的这种关系:第一,人口和财富的变化,这可以改变总收入;第二,信贷机构的增加, 它们可以用其他支付手段代替通货;第三,运输、生产和商业方法的变化, 这可以影响商品在制造和买卖过程中易手的次数。另外,一般商业信用和商业活动的变化可以暂时改变通货量和物价水平之间的关系。①

当然,英国商业所需的通货总值较少,因为英国的中上层阶级都以支票来清偿大部分债务,而只有极少数支票拿去兑现,大多数支票只是把通货的支配权从这一家银行帐上转到另一家银行帐上而已。

如前所述,贵金属(无论是贵金属块还是铸成硬币的贵金属)常被窖藏起来以应付未来的已知的或未知的需要。这种习惯在世界大部分地区的农民中仍很流行。但在“西方”国家,甚至连农民,如果富裕的话,也倾向于把他们的大部分储蓄投资于公债券或他所熟悉的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证券,或者委托银行保管他们的储蓄。特别是在盎格鲁撒克逊人民中间,私人手里的大部分通货都是准备在不久的将来当作直接购买力来使用的。

① 上面的叙述摘自 1899 年我对印度通货委员会提出的第 11,759—11,761 个 问题所作的答复。实际上, 关于货币和信贷的大部分问题的讨论,可以在我对那个委 员会提出的第 11,757—11,850 个问题所作的答复中找到;还可在 1887—1888 年我对 金银委员会提出的第 9,623—10,014 和 10,121—10,126 个问题所作的答复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