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是运用货币的市场;在金融市场上,“货币的价值”在任 何时候都等于贴现率或短期贷款所收的利率。

虽然早期的银行业务大部分都与货币交换有关,但在现在的“金融市场”上并不大规模地从事各种通货的买卖。事实上,它是贷款或预付款项的市场。就这一点而论,“货币的价值”实际上是一定数额的现款价值按一定比例超过将来偿忖款项价值的那一数额。偿付期限一般是三个月;因此,“货币的价值”就是三个月以后到期的票据的贴现率或相当于这一贴现率的年率。②

上世纪初期在英国的一些工业地区,主要的支付手段(有时甚至被说成是“通货”)是汇票;有些汇票在到期时,其背面竟有上百个人的签名。另一种唯一可以大量使用的通货是本地银行发行的钞票;由于许多银行都陷入了困境,人们常常认为汇票上背书者的担保比附近银行的担保还可靠些。但是,既然汇票除非每一个接受者认识至少一个背书者,否则便不能随便流通,而又没有一种简便方法来确定某一汇票是否符合这个条件,所以称这种汇票为货币的代用物比称它为货币或通货要妥当些。

还应该指出,汇票离到期日越近,其价值越高,也就是说,汇票既是偿付货币债务的手段,又是持有者的收入来源。从这一点看,与一张可靠的支

③ 甚至有一些研究认为最好只考虑那些有十足“法偿”的钞票,也就是说,只考虑债务人如不能履行其偿还责任,须负完全法律责任的那种钞票。没有一个负责的政府会把法偿权让渡给一种钞票,而不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以保证这种钞票将能兑换成政府直接担保的通货,从而使这种钞票几乎和通货处于相同的地位。但如果债务人以一般银行的钞票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可以不接受。即使被债权人所接受,如果发行银行在债权人没来得及兑换以前即已倒闭,债务人仍须负责。

① 正如达纳·霍顿在《银镑》一书的引论中所指出的,“本位通货”有时指标准成色的基本硬币;有时只指一般用来计算的硬币,不管它是否具有无限的法偿能力:有时则指法币,而不管其构成如何。

② 但有时年率或货币的价值是指几天的“短期贷款”或“即期贷款”的利率而言:即期贷款是指当日或“隔夜”归还的贷款,所谓隔夜就是从今天的办公时间即将结束时到第二天办公时间开始不久时的那段时间。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指的是多长时间。为了方便,金融市场往往把银行或其他一些人愿意根据上述任何一种条件贷出的现款额说成是金融市场的现有“货币量”。

票比起来,汇票更不应当列在纯货币之内,因为持有支票者不象持有汇票者那样可以得到收益。

当支票送到银行兑现时,银行必须付出通货,但持票人很少会要求提出大量现款,除非是为了发工资之用。在商业或其他支付关系中,大面额支票几乎总是转给另一个人。结果是,这个人在他的来往银行的帐目上加上这笔金额,而出票人则须在他的来往银行的帐目上减去这个金额;并无须转移现金,而只是转移对现全的支配权;一般都用下面这句话表达这种情况:“用票据支付”。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