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贷款可以极为方便地从银行或其他放债人那里得到,而长期贷款 则是直接从公众那里获得的。长期贷款通常采取债券形式;债券实际上 是对有关企业的财产的留置权。
正如小帆船与大帆船没有根本的区别那样,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之间也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发放短期信贷和长期信贷的方法却有很大不同。一个精明能干的金融家固然能用不全部收回债务及其所生利息的方法,来把债务人拖住好久,但在现代,长期信贷是通过发行统一“证券”来发放的,这种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虽然银行充当着某些顾客和证券交易所经纪人之间的中间人。另一方面,短期信贷则大都是顾客从其往来银行那里获得的。他可以把地契或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给银行,作为实际上的(虽然不是法律
① 熟悉本章的基本观点,对全面掌握本书的内容似乎是必要的,但有些读者也许只喜欢读一读各节的标题。
② 参阅《工业与贸易》附录 C4。
上的)借款担保品。但这种借款除了借款人的个人品德之外,往往别无任何担保。在合股银行业创办的初期,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很少,那时很强调合股银行的职员不能象私人银行家那样随便发放短期信贷,因为后者在这样做的时候,只不过是使自己的资本冒风险而已。
“股份公司是一种公司或合伙企业,其资本分为若干股份,通常可以转让,每一股东都掌握一定数量的股票。有限责任公司是这样一种公司,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负一定数目的责任,这个数目往往不超过每人所持有的股票额。”这种公司的股票常分为两类,即“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份公司还可能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在某种程度上是债权凭证,凭它可领取固定利息;只要付出利息,债券持有人就无权过问公司的事务。所以公司的产业归股东所有。债券持有人实际上只是公司的债权人;只要他们如期收到利息,就不能要求提前归还他们的借款。公司的风险主要落在普通股东身上;但如果公司按照“有限责任”法注册登记,那么公司的债权人对他们所要求的,至多不过是他们股票的全部票面价值。如果这个数目不够还债,债权人可以要求用优先股东们所持有的股票的全部票面价值还债。如果公司破产,债券持有人可能会丧失应得的全部本金和利息,是他们对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