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续前。

职工会借以取得它们按平等条件和雇主谈判的权力的主要手段是关于对某工种一小时工作或对某种计件工所应付的标准工资的“共同章程”。习惯和法庭对工资的那种相当无效的规定,虽然阻止了工人的闹事,但也保护他使不受极端的压迫。但当竞争成为自由竞争的时候,无组织的工人在同雇主议价时却处于不利地位。因为甚至在亚当·斯密那个时代,雇主们一般都有正式或非正式的协定,雇用劳工不得争相抬价。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单独一个厂往往能雇用几千工人的时候,它本身就变成一种紧密而巨大的议价力量,而为小职工会所不及。

的确,雇主们在不争相抬价方面的协定和谅解并不是普遍的,而且也往往得到破坏或回避。的确,如追加工人的劳动纯产品大大超过他们所得的工资,则贪婪的雇主不顾同业的愤慨,用较高的工资把工人吸引到自己方面来。的确,在先进的工业地区,这种竞争足以保证大量工人的工资不能长期大大停留要他们纯产品的等价之下。有必要在这里重提这一事实,即一个具有正常效率的工人的工资所接近的那种纯产品,是一个具有正常效率的工人的纯产品:因为有些主张厉行章程的人曾确实认为,竞争有使有效率的工人的工资和无效率的工人(他的效率如此不高,以致雇主刚能雇用他)的纯产品相等的趋势。②

但事实上竞争并不起这样的作用。它并没有使相同职业中的周工资相等的趋势。它有使周工资和工人们的效率相适应的趋势。如果甲将从事的工作为乙的两倍,则是否增雇工人尚犹疑不定的那个雇主以四先令雇用甲和各以两先令雇用两个乙是同样有利的交易。决定工资的因素可以从以四先令雇用甲和以二先令雇用乙的那一边际场合同样清楚地看出来。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