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关于地租的主要理论差不多对所有的租佃制度都适用。但在现代英 国的租佃制中,地主的份额和农业资本家的份额的明显界线也是对经济科学 极端重要的。参阅附录十二。

本章所述,适用于任何土地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种土地租佃制度;因为它所涉及的是生产者的剩余,而这种剩余,如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土地,则归他所有,如他自己不耕种土地,则归被视为合伙经营农业的他和他的佃户所有。因此,不论习惯、法律或契约规定他们各自分担多少耕作费用,和分享多少耕作果实,这都是适用的。其中大部分也不取决于已经达到的经济发展阶段;即使产品不出售,或出售得很少,所课的税都以实物形式交纳,则它也是站得住脚的。①

现在英国有些地区,在土地使用的交易方面,以自由竞争与企业心为重, 而认为习惯与情感无足轻重,那里,一致公认,那些进行和损坏得都很缓慢的改良,都是由地主供应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维持的。因此,该地在正常收获和正常价格下当年所能提供的全部生产者的剩余,除去农业资本家的正常利润外,都归地主所有,因此,农业资本家如遇丰年则获利,若逢凶岁, 则自担损失。在这种计算中,已经暗地里假定了该农业资本家具有正常能力和企业心来经营该类租地的;因此,如果他的能力高于正常能力,则他自己获利,而如果他的能力有所不及,则自负损失,也许最后离开农场。换言之, 地主所得的来自土地的那部分收入,在不很长的时期内,是由农产品的市场来决定的,而与耕种方面所需各种要素的成本关系不大;因此,这部分收入具有地租的性质。而农业资本家所得的那部分收入,即使从短时期来看,也可以认为是利润,直接列入农产品的正常价格,因为除非该农产品可以提供那种利润,则它是不会被生产的。

因此,英国租佃制的特点发展得愈完善,则地主和佃户在所得上的界线和经济理论上所划分的深刻而具有重大意义的界线②相符一事,也愈加真实。

① 他们对租物和借物也作了区别,所谓前者是指本物必须归还,所谓后者只指 其等价物必须归还。这种区别,从分析观点来看虽饶有趣味,但很少有实际价值。

② 肯宁安副主会教很好地描述了中世纪教会用以辩解禁止放款取利的那些巧 妙手法,在大多数场合下。这种禁止对政治团体起了很大的危害作用。这些手法和法 官用以逐渐摆脱法律条文的那些法律上的虚构相似,而这些条文的原意似属有害。在 这两种场合下,实际的祸害会有所避免,但却助长了思路不清和不诚

这个事实较之其他事实也许是本世纪初期英国经济理论占上风的主要原因; 它使英国经济学家作出这样大的贡献,以致甚至在我们这世纪中,其他国家对经济学的研究趋之若鹜,像在英国一样,但几乎所有那些新的建设性意见, 只不过是英国早期著作中所暗含的其他概念的进一步发展而已。

这个事实本身看来是偶然的,但或许不是如此。因为这条特定的分界线比任何其他界线所引起的磨擦较少,在审核上所费的时间和精力也较少。这种所谓英国制度是否可以持久,诚可怀疑。它有重大的缺点,在未来的文明阶段也许不能认为是最好的制度。但是,当我们以它和别的制度相比较时, 我们就知道,它曾给予英国以莫大的利益,使英国成为世界自由企业发展中的旗手;因此,她早期被迫采取各种变革,而使人民获得自由,勇气,伸缩性和力量。

恳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