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显然垄断者所关注的是获得最大限度的纯收入。

垄断者的利益显然不是在于把供给和需求调节得使他出售商品所能取得的售价恰够补偿它的生产费用,而是在于把它们调节得能够枪他提供最大可能的纯收入总额。

但是这里我们遇到了关于纯收入一词意义的困难。因为在自由竞争下所生产的商品的供给价格包括正常利润;它的全部,或无论如何在扣除所用资本的利息和损失保险费后的余额,往往被不加区别地算作纯收入。当某人所经营的是自己的企业时,他生往不把实际上属于他自己的管理报酬的那部分利润同因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垄断性质这一事实而来的额外利益区别开宋。

如果是一个公共公司的话,这种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那里全部,几乎全部管理费用都作为确定的数额而列入帐中,并且在宣布公司的纯收入以前,要从它的总收入中加以扣除。

分抬股东的纯收入包括所投资本的利息和风险损失的保险费,很少包括或者说,不包括管理报酬;因此,红利超过所谓利息与保险费的那个差额, 就是我们所求的垄断收入。

由于在公共公司比一个私厂实行垄断时更易于准确说明这种纯收入额, 我们就以举出拥有对某城煤气供应的垄断的某煤气公司为例。为简单起见, 假定孩公司把它自己的全部簧本已经投于固定设备,而扩大企业所需要的任何更多的资本可以按固定的利息率发行债券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