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从一个具有正常效率的工人来说明特定劳动的钝产品,他的雇用并 不增加商接成本,但它的工作恰只达到雇主不能从其中获得纯收益的那一边 际。

现在我们可以离开那个各人都拥有辅助他劳动的资本的想像世界,而回到我们这个劳资关系在分配问题上起着巨大作用的现实世界。但让我们仍然把注意集中在按每种要素的数量和它所提供的服务把国民收益分配给各种不同生产要素上,至于每种要素的报酬对该要素的供给所起的反作用,刚留在下章讨论。

我们已经知道,机敏的企业家怎样不断寻求最有利运用自己资金的机

会,并力图把备生产要秦使用到那一边际或限界,在该边际,他如把他的一小部分开支移用到其他要素上,对他会是有利的;从而就其影响所及,他是代用原则起作用的媒介,通过他这一原则使冬要素的雇用得到这样的安排, 以致在它的边际运用上它的成本和因它的使用而增加的纯产品成比例。我们必须把这个普遍原则运用在劳动的雇用上。②

在那谨慎的企业家的心中经常盘算的一个问题是,他是否有恰当的人数,来完成他的工作。在有些场合下,他的设备就给他解决了这个问题:一个机车上必须有一个,而且只能有一个司机。但是几列快车只有一个草务管理;在运输繁忙的时候,它们会迟到儿分钟,而这些时间是可以通过第二个车务管理节省的。因此,一个机敏的经理总在度量那因重要列车上第二个车务管理之助而给旅客所节省的时间和所避免的麻烦这一纯产品,并考虑这种纯产品是否将和它的成本相称。这个问题和多增加一次列车是否能补偿它在设备和劳动方面所用的较大支出这一问题,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但在形式上却是比较简单的。

此外,人们有时听说,某农户因缺乏劳动而使他的土地荒无。

也许他有足够的马匹和农具;但是“如果他多雇一个人,他就会收回他的资金,且绰绰有余”。这就是说,增雇的这个人所提供的纯产品除补偿他的工资外,尚有剩余。让我们假定,某农户存在着究竟雇用多少放牧员这样一个问题。为简单起见,我们可以假定,增加一个人在设备或资本方面不需要任何额外支出;且他在各方面所给予该农户的劳逸都相等;因此,无须增加管理上的报酬(就该词作广义解,甚至包括风险保险费等在内)。最后,农户认为此人除同样防止羊的死伤外,每年还可增加羊二十只。也就是说,他认为增雇的这个人所提供的纯产品是二十只羊。如果可以用少于二十只羊的价格的等价雇到这个人,他一定是会雇他的;但是如果只能用差不多相等的价格才可以雇到,那末,该农户将犹疑不决;而这个人可以叫做边际牧工, 因为他是在边际上雇用的。

最好是始终假定他具有正常的效率;即使他有特殊的效率,倘他的纯产品等于他的工资,那他也只会是一个边际放牧员。该农户也计算过,一个有正常效率的放牧员只能增产十六只羊;从而愿意以多于普通工资四分之一的价格雇用;但假定他有这样特殊的效率,是极其不便的。他应当有代表性, 即有正常的效率。①如果他有代表性,他的雇主也有代表性,那末,二十只羊

② 多重(稳定)均衡位置的事例,虽然没有多大的实际重要性,但对最大满足理论在被表述为普遍真理时所引起的错误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说明。因为产量很少而售价很高的那种均衡位置将合成为头一个出现的位置,一经出现,根据那个理论,它就被看作提供唯一最大总满足的位置。但是相应于产量较多而价格较低的另一个均衡位置对生产者是同样满意的,而且对消费者是更加满意的;第一个场合的消费者剩余超过第二个场合的差额等于总满足的增加。

① 农产品税的征税范围将在以后借助于类似那些用来表示土地肥力的图解(见第 4 篇,第 3 章),加以讨论。地主的地租占有了几乎所有商品总售价的一份。但在遵守报酬递减规律的那些商品的 场合下,它是最显著的;一般的假设将使第 33 图(即第 31 图的复制)能够大致表示这个问题的主要特点。附录八中有一个论点,它认为我们不能轻意假定,在肥 田上和有利环境下种植作物的生产费用和生产进行的程度 无关; 因为生产的增加多半导致组织的改善,如果不是农 业本身的组织,也是那些附属于农业,特别是运输业组织 的改善。但是我们可以暂时作这样的假设,以便对问题的 一般转廓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尽管我们决不应该忘记,运 用根据这个假设所作的一般推理时,必须计及我们在这里 所忽略的那些事实。根据这个假

就代表一个牧工的纯产品,从而代表他获得收入的能力。但是如果雇主不善于经营,例如,如果他听任他的牧工不给羊以充分的饲料,那末,该人只可以增产十六只羊,而不是二十只羊。只有工人及其雇用条件都处于正常状态, 纯产品才有代表正常工资的趋势。

这个放牧员的劳动所增加的产品,是大受该农户所已雇的放牧员人数的影响的;而所雇的人数又决定于需求和供给的一般情况,特别是当代放牧员队伍由以补充的人的数目,羊肉羊毛的需求和牧区的面积以及所有其他农场的放牧员的效率等等。而边际产量又深受土地的其他用途的竞争的影响:可供养羊的地面,因造林、种植燕麦和养鹿等之需要土地而减少。面

这是从简单的养羊业中所选的一个例证。但在各业中,问题的形式尽可以不同,而它的本质却是相同的。除脚注中所指出的,但对我们的主要目的无关重要的那些条件外,各类劳动者的工资有等于该类边际劳动者的追加劳动所提供的纯产品的趋势。3

这个原理有时被当作工资理论提出来。但任何这种主张都是站不住脚的。一个工人的报酬有等于他的劳动纯产品的趋势这一原理,就其本身来讲, 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为要计算纯产品,除他的工资外,我们还必须假定他所制造的那种商品的全部生产费。

不承认它是一种工资理论,这是对的,但不承认这个原理是阐明决定工资的那些原因中的一个原因所起的作用,这就不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