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国民收入或国民收益的再定义。

当我们说到国民收益或可分配的全国纯收入(如分为土地、劳动和资本所得的份额)时,我们必须明确,哪些是我们所包括的,而哪些又是我们所排除的。不论我们从广义上或独义上来使用这些名词,这对我们的论证是无关紧要的。但重要的是,贯穿在任何一个论证中我们的用法必须始终一致。凡包括在土地、劳动和资本的需求及供给的某一方面的东西,也必须包括在另一方面。

一国的劳动和资本作用于它的自然资源时,每年生产一定的纯商品总量,其中有的是物质的,有的是非物质的,各种服务也包括在内。而“纯” 这个限制词,是指补偿原料和半制成品的消耗以及机器设备在生产中的耗损和折旧。必须从总产品中减去所有这种种消耗,我们才能求得真正收入或纯收入。国外投资所提供的纯收入也必须包括在内(见第二篇、第四章、第六节)。这就是一国的真正年纯收入,或国民收益。当然,我们可以按一年或按某一时期计算这种收益。国民收入和国民收益这两个名词是可以互用的。只是当我们把国民收入看作可供分配的各种享受之新来源的总和时,国民收益一词才是更有意义的。但这里最好是沿用惯例,凡普通不算作个人收入的一部分者,也不能算作国民收入或收益的部分。因此,除提到与此相反的情况外,某人自己为自己的服务,和给家人及朋友所提供的无代价服务,以及从个人资质和公共财产(如免税关口)所获得的利益,都不能算作国民收益部分,而必须加以分别讨论。

一部分产品不仅用于补偿已消耗的物资和用坏的机器,而且用于增加原料和机器等的存量。这部分国民收入或收益并不直接进入个人消费领域。但从通常所用的这个名词的广义上来说,它确是进入消费领域,例如,当印刷机制造商把印刷机售与印刷厂之时。因此,从广义上来说,的确,一切生产都是为了消费,国民收益、纯产品总量和消费总量都是可以互用的名词。在普通的工业状态下,生产和消费是相伴而行的,除非有相应的生产为消费创造了条件,就无所谓消费。一切生产都伴随着它所要满足的消费。的确,在某些特定生产部门中,可能有产销脱节现象;商业信用的碳产可能使绝大多数仓库一时存货充斥,无法出售。但这些都是例外情况,而不在我们现时的考察范围之内(参阅以下第八章第十节;附录七,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