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所有权的分割加强习惯势力并抵抗各种变革。

早期文明中的这种习惯势力,既是个人财产权限制的原因,又是它的结果。就一切或多或少的财产,特别是土地来说,个人的权利一般是从家族和家庭(从这个词的狭义来说)的那些权利中来的,并且受着它们的约束,而且处处都得服从它们。家族的权利同样服从村社的权利;而村社,根据传说(如果不是事实的话)往往只是一个扩大和发展了的家庭罢了。

的确,在文明的初级阶段,极力想摆脱人们中们所流行的常规的人也许极少。尽管各个人对他们的财产的权利有明确而完善的规定,他们也许不愿把自己置于他们那敌视革新的邻人的愤怒之下,也不愿受到那种针对任何自以为比自己祖宗高明的人而发的嘲笑。但是,比较胆大的人也许会想到许多小的改变;如果他们为自己的利益可以随便进行试验,则那些改变也许会渐渐地,几乎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直至一般常规变得足以使习惯上的规定难从分辨并使个人选择有很大的自由为止。但是,当各个家长被视作唯一的长辈和家产的经管人时,稍微离开祖先的陈规陋俗,就会遭到那些有权顾问一切琐事的人的反对。

此外,在家长反对的背后,还有村社的反对。因为虽然在短时期内家家都有固定使用的耕地,但是,许多操作一般都是共同进行的,因此,在同一时间内人人都必须做同样的工作。当每一块田地输休时,它就变成公共草地的一部分;村社的全部土地经常重新分配。①因此,村社显然有权禁止任何技术革新;因为那种革新也许妨碍他们集体耕作的计划;也许最后破坏土地的价值,从而,当下次重新分配时,使他们遭受损失。因此,往往有一套极共繁琐而复杂的规定,它把各个农户束缚得如此之紧,以致甚至在最初小的工作上他都不能行使自己的判断和抉择。①这也并是阻滞人类自由经营精神的发展的所有原因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不妨指出,财产的集体所有制是同弥漫在许多东方宗教中的那种无为主义相调和的;它在印度人中同的长期保留, 部分原因是由于他们的宗教经卷中所宣扬的那种静寂主义。

人们对习惯加于价格、工资和地租的影响也并作了过高的估计,而对它加于生产形式和一般社会经济布署的影响也许又作了过低的估计。在一种场

③ 比较第 4 篇,第 6 章,第 7 节;与第 6 篇,第 5 章,第 2 节。

① 比较第 5 篇,第 2 章,第 3 节,与第 6 篇,第 4 章,第 6 节;及第 8 章,第 7—9 节。

① 例如,假定该组劳动供给增加十分之一,使他们劳动的边际效用降低,从而,使任何既定工作量的工资降低三十分之一;那末,如果这种变动是由于他们人数的增加,则他们的工资会降低三十分之一。但是如果是由于他们效率的增加,则他们的工资会上升大约十六分之一(更确切地说:他们的工资是以前工资的

)。

合下,这些影响是明显的,但不是累积性的,而在另一种场合下,它们是不明显的,但是累积性的。这几乎是一个普通的规律:即某种原因的结果,虽然在任何一个时间是很小的,但如不断地向着同一方向发生作用,则它们比乍看起来似乎可能有的影响要大得多。

不论早期文明中习惯的影响有多么大,而希腊人和罗马人却充满了进取精神,他们对我们认为很有趣味的那些经济问题的社会方面为什么如此漠不关心,这倒是值得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