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分成制和小土地所有制的利弊。

就英国与印度来说,佃户使用土地所付的代价应以货币计算,抑以实物计算这一问题,是饶有趣味的。但是,现在我们可以置之不论,而讨论“英国的”租制和美国所谓“分成制”与欧洲所谓“分益农制”①之间的根本区别。

在欧洲大部分拉丁民族的国家里,土地被分成好多块租田,佃户用自己和家人的劳动来耕种他的佃地,有时(虽然很少)也雇用少数雇工协助。而地主则供给房屋、耕牛、有时甚至供给农具。在美国,则各种租佃制都很少见, 但这仅有的出租地中有三分之二是小块佃地,租给白人中的较贫阶层,或解放了的黑奴,根据这种制度,劳动和资本共分产品。②

这种制度使本身没有资本的人能使用资本,且使用资本的代价比在任何其他条件下要低些,同时比他当一个雇工有更多的自由和更大的责任心;因此,这种制度具有合作制、分红制和计件工资制这三种现代制度的许多优点。

①但是,分益农虽较雇工有更多的自由,然与英国农民相比,则自由反少。他

的地主或地主的代理人,在监督他的工作上必须消耗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他必须收取一笔很大的费用,这种费用虽然用别的名称,其实是管理上的报酬。因为当佃户必须把他每次投于土地的资本和劳动的收益之半数交给他的地主时,如投资的总收益少于作为他的报酬之数的两倍,则于他不利, 他决不从事这种投资。如果任他自由耕种,则他耕作的集约化程度远比英国制度下的为低。他所投的资本和劳动,以能给他两倍多的报酬为限,因此, 他的地主在该报酬中所得的份额,比在报酬固定制下要少些。①

这是欧洲许多国家所采用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佃户实际上有固定的佃权;从而,只有通过经常的干预,地主才能使佃户在他的农场上保持一定的劳动数量,并制止他用耕牛从事于田间作业以外的工作,这种工作的报酬归佃户所有,地主无权过问。

但是,即使在那些变化最少的地区,习惯上现定地主所供给的农具的数量和质量,总是无形中改变着,以适应变化着的供求关系。如果佃户没有固定的佃权,则地主可以任意安排佃户所供给的劳动和资本的数量,和他本身所供抬的资本数量,以适应各种特殊场合的需要。①

① 比较费希尔的《涨价与利息》(1896 年);与《利息率》(1907 年),特别是第 5、14 章及有关附录。

① 见本书上卷第 324 页。

② 见本书上卷第 4 篇第 8 章。

① 这个论点可以与第 4 篇,第 1 章,第 7 节中的论点相比。

① 比较第 6 篇,第 12 章,第 3 节。

① 有大量工人的雇主必须按照现代军队首长所遵循的方法来节约他的精力。因为如威尔金生所说(《军队的智囊》,第 42—46 页):“组织意味着各个人的职责明确,他完全懂得他应该做什么,他的权力和责任相依为命 (在德国军队中)。每个连级以上的指挥官只处理所属本部的事务,除遇直接负责的军官不称职外,决不干预各排的内务 军团司个所必须应付的只是少数部下 他视察并检验所有各部队的状

很显然,分益农制的优点很多,如果佃地面积很小,佃户很穷,而地主对于许多琐事也不厌其烦的话。但是,它不适宜于那些大得足以发挥有才能的负责的佃户所具有的企业心的佃地。这通常是和小土地所有制相联系的; 我们将在下节中加以讨论。